无锡江阴,男子国某与女子王某办了婚礼,但...

无锡江阴,男子国某与女子王某办了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年,还生了两个儿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国某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当初办婚礼前支付的彩礼56000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国某的诉讼请求。(新闻来源:河南商报)

【家子说法】
1、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别人儿子都给生了两个了,按照传统,也没有要退彩礼的道理啊?这国某也真张的开嘴。

2、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这个概念在《民法典》中并不存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将其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现在对于彩礼的处理,都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为我国现在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而国某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十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机械参照这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似乎只能支持国某的诉讼请求,让王某返还彩礼。

但我们要看到彩礼的本质。彩礼在传统中,事实上是作为结婚的一种担保,既是为了防止男方婚前悔婚对女方的损害,也是为了增加了男方婚后休妻的成本。因此,只要双方有结婚的意愿,又有结婚的事实,就不需要退还彩礼。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事实,就应当退还,这也是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退还彩礼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形的理论基础。

这个案子的特殊在于,虽然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两人办理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里十年,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法律不承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不能否定王某于国某结婚的意愿,王某在此期间也没有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只是由于双方法律知识欠缺,没有办理相应登记而已。彩礼的功能已经实现,这个时候要求王某退还彩礼显然是与情理相悖的,也是显失公平的。

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国某的诉讼请求。

3、彩礼这是建立在传统男尊女卑社会的一种产物,在过去有着其合理性。但现在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这种制度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废除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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