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专题 8】撤销公司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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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观点1: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不能必然产生公司法人人格的灭失的效力。

观点2: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的,应当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灭失。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且撤销前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其他商事主体相信登记进而发生交易,故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对公司行为效力不应有溯及力;第二,公司登记撤销后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公司人格才能终止;第三,善意第三人通过公司登记的外观与公司为交易等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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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6287号

裁判日期:2020.07.28

2019年2月28日,志和鑫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确认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839732.5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139732.5元于2019年5月5日前付完,逾期付款,每日按1%计算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付款计划是2019年4月1日签订的。

被告志和鑫公司、肖岸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公司被撤销登记后,此前公司的民事行为仍应认定有效。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且撤销前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其他商事主体相信登记进而发生交易,故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对公司行为效力不应有溯及力。本案中,志和鑫公司因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工商登记后被撤销,不影响志和鑫公司存续期间民事行为效力,应对其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志和鑫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计划》确认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尚欠原告货款839732.5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志和鑫公司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其一次性支付欠款419732.5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苏商终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2014.01.15

本院认为:本案中,尽管南京分公司已于2009年9月25日设立,根据江西建设公司与孙双全、王明山于2009年11月9日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中“江西建设公司同意孙双全、王明山以独资形式对南京分公司所属的江苏省南京地区及苏北(注册地:南京市)实行全额经济承包经营”的约定及“注册地:南京市”的特别标注,表明双方认可在南京注册成立相关经济实体,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目的之一是使用江西建设公司工程资质,以及合同关于“分公司印章只能对外工作联系及盖相关工程资料”的约定,应认定该经济实体形式是分公司。据此,无论南京分公司设立时江西建设公司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同意,但依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江西建设公司是同意南京分公司的设立和对外经营的。在陈秋华诉江西建设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建设公司未就南京分公司的设立作否认表示,而是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一是2011年3月26日提交的委托手续及答辩状上,江西建设公司及南京分公司均委托江西建设公司法律顾问刘清南作为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设公司未对南京分公司的设立及存在与否提出异议。二是庭审中,江西建设公司认可南京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亦对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没有异议。据此,江西建设公司对南京分公司的存在是明知的,也未作否认表示,且对设立申请行为作了事后同意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应认定王明山以王小安名义申请设立南京分公司的意思表示为江西建设公司意思表示,南京分公司是江西建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江西建设公司应对南京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江西城建公司提出陈秋华案中有关自认陈述,已被相关行政、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推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西建设公司在陈秋华案第一次开庭的陈述内容及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证明江西建设公司对南京分公司的设立是事后明知的且认可的,王明山伪造公章的刑事判决虽认定王明山伪造江西建设公司公章注册成立南京分公司的事实,但江西建设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其对南京分公司的设立是不知情的。因此,江西城建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江西城建公司提出南京分公司已被撤销登记,且成立自始无效,其对外经营的行为也全部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分公司被撤销登记后,此前分公司的民事行为仍应认定有效。撤销分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且撤销前分公司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其他商事主体相信登记进而发生交易,故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对分公司行为效力不应有溯及力。本案中,南京分公司因王明山伪造江西建设公司印章取得工商登记后被撤销,不影响南京分公司存续期间民事行为效力,江西建设公司应对南京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原审期间,因南京分公司被撤销登记,原审判决江西建设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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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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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出色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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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博士以上学历者优先; 
2、通过司法考试; 
3、工作作风严谨、职业操守良好,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及创新思维; 
4、具有高度责任心及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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