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什么变化?

【经岚观察】17087

这三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什么变化?

文/李志青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宏伟目标,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其中,发展绿色金融成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必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从中可见,无论是“绿色金融发展”,还是健全“(企业)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无疑都剑指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各项改革措施,其中暗含的内在发展规律值得我们深入探索。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于2014年开始启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研究,主要针对环保部门界定的16个主要重污染行业,筛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建立了一整套评估评价重污染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各种环境信息程度的指标体系,经过3年的探索和连续跟踪,形成了能够体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度的指数,以及连续3年(2014-2016)的评估结果。

从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2014-2016这三年恰恰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风起云涌的时期,特别是,从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效,到2015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再到2015年10月中央提出绿色发展理念,最后到2016年3月,绿色发展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成为我国中长期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等等。这一切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意见与措施都表明,生态文明建设将是一场真正触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绿色革命。

对此,作为当前我国经济的重要主体,上市公司无疑也深处这场革命之中,并深受其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渐行渐近,尽管到目前为止,我们在企业环境规制层面上仍然缺乏明确清晰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但“聪明”的企业无疑已经嗅到了一些味道,转而开始积极展开一些自愿性的环境信息披露。那么,这三年里,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究竟发生了什么?又出现怎么样的变化呢?这些现象将对政策制度带来怎样的影响?

首先,研究表明作为重污染型的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总体表现不佳,按照百分制来计算,三年的总平均得分为39.18分,这个分值远没有达到及格线,这一方面固然说明企业在对外披露各种内部环境信息上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从中看出,在相当于“自愿披露”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底线”标准。当然,从中反映出来的一个深层问题在于,大部分企业仍然将对外披露环境信息视为“负担”和“成本”,而不是“绿色的竞争力”,这与当前国际社会推行的“价值(道德)投资”理念和要求仍然相去甚远。其结果是,我们在源头上,也就是企业层面就无法为社会经济“供给”有效的环境信息,进而也就无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撑。

其次,在为数250个左右的全样本上市公司中,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三年都显现出较大的“离散性”,也就是说,企业间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高低差别较大,三年里的最高分约为90分,而最低分才20分。一方面,较大离散性的成因与自愿性的披露制度有关,更重要的是,较大离散性意味着企业缺乏自律,在没有相应外部环境信息披露规制的条件下,市场极有可能在环境信息披露上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也就是“披露水平低”的企业拖累“披露水平高”的企业,打击其积极性,从而延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整体改善的速度。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行动上的高度差异化揭示了下一步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必要性。

最后,三年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在行业上呈现出较为一致的趋势,那就是污染绝对规模较大的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较高,主要有钢铁、石化、火电等,而污染绝对规模较小的行业在披露表现上则较差,主要有酿造、制药、发酵等。应该说,在自愿披露的制度环境下,行业层面所呈现的上述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改革的某种成效,那就是,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所呈现的明显上扬的“高压”态势,已经转换为某种“政治经济”信号,并陆续传递至重污染行业,受此影响,污染排放规模较大的行业自然首当其冲,除了规模影响因素外,研究也表明,这些行业在产权上的国有程度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业特征显示,在运用制度和政策手段鼓励和规制企业开展更加积极的环境信息披露上,有必要考虑不同的行业性质,并根据行业性质来进行“分类管理”。

除了以上的共性外,三年时间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也出现了某些积极的变化。其中最为主要的积极变化在于,在所研究的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在发生积极的改善。尽管三年的平均水平较低,但如果比较三年的绩效,仍然可以发现,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得分逐年提高,从2014年的36分到2015年的39分,再到2016年的41分,也就是说,在相同的衡量指标下,三年里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了15%左右,这一提高程度显然是不能忽略掉的。出现这一积极变化的最主要因素恐怕还是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氛围有关,事实上,研究表明,正是在2014-2015年期间,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与改革进程才真正开始加速,这样的加速通过经济(成本收益)、行政(绩效考核)、法律(环境诉讼)以及舆论(新闻监督)等等各种渠道传递给市场主体,影响其各种决策,有关环境规制与政府角色影响的初步研究证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决策也恰恰是受到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影响,进而发生了改变。除此之外,在行业的平均水平上,也呈现出积极的一面,平均得分低于30分的行业从2014年和2015年的3个和4个减至2016年的1个(发酵),也就是说,受外部环保规制的影响,处在下游的重污染行业也都开始逐渐重视起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改善其绿色的透明度。

近3年来的这些变化显然对我国开展进一步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随着国家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推进资本金融部门在绿色发展领域上的创新和应用,包括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市场业务,对企业环境信息与数据产生了大量的需求,但目前企业层面的环境信息供给严重不足,这一“供需”之间的缺口已经开始制约我国绿色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一步发展。探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在规律显然有助于我们缓解这一矛盾,使得环境信息与数据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绿色金融的发展。

另一方面,理论与实务部门都已经开始意识到建立科学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现阶段通过部门间的协作共同推动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2017年6月,环保部就与证监会签署了有关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合作协议,并制定了相关的时间表,预计在3年内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实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全覆盖,,同时,部分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进一步在探索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这些都说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将步入一个重要的关键时期。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显然将成为建立这一强制性披露制度的重要考量。

最后,在制度出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后,下一步需要考虑的就是企业的能力问题。研究表明,在企业努力改变理念,积极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大背景下,同步提高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上能力,以及提高企业所披露环境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共享程度,使得信息可以跑起来将成为挖掘和开发环境信息和数据生产力的重要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将在很大程度上对第三方的市场专业机构发展提出迫切要求。

总之,近3年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上的现状及进展都给我们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环境信息和数据服务绿色金融发展、服务绿色发展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本文来源:《中国环境报》2017.12.14。(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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