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未依法缴纳社保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2019年6月10日,山东省高院和省人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19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以现金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支持。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呢,且看本期解析。
01
不能依据缴费基数主张补偿(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L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L2015年月平均实发工资为8542.64元,A公司在2016年未按照L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L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足额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故L即使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因A公司存在未足额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L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A公司已经为L缴纳了社会保险,即便存在缴费基数低的情形,L的权益亦可以通过上述方式予以解决;且L的辞职申请写明系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现L以存在社保缴费基数低的情形主张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3796号】
02
自愿放弃社保+社保补贴不支持(改判)
双方2015年、2017年、201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载明由于乙方(L)个人不愿意投保险等,甲方(A公司)支付乙方一定的现金作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个人另行单独投保。并且,双方另签协议书,进一步确认。尤其双方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甲方一直催促并要求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乙方因自身原因,经慎重考虑达成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权利的协议。2016年的保险合同虽然不是L的签字,但该年度2月至12月雷欧公司向L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社保补贴。因此,L自愿放弃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权利,又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支持L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当,应予更正。【(2019)鲁02民终9455号】
03
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劳动者书面放弃承诺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故上述《声明》的真伪,不影响L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A公司主张根据被上诉人签署《声明》,被上诉人放弃上诉人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上诉人不应对未缴纳社保支付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被上诉人出具的《声明》系被上诉人承诺放弃应由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该声明无效,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391号】
04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不支持经济补偿
因A公司不为L缴纳社会保险系L自愿放弃并签署《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承诺书》,L对《承诺书》真实性不认可,其主张系在A公司的胁迫下签署的承诺书,对其陈述L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L以A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11民初2158号】
05
单位补正违法行为不支持经济补偿
被告自2019年2月起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因原告一直未承担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被告在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466号民事判决书后通知原告在补足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后的次月为其补缴所有社会保险,并无不当,且在原告承担相应费用后,被告已及时为原告补缴了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对原告以被告未及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8088.8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9)鲁0214民初7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