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今年一月一号正式开始实施。民法典中的第184条如是说: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月24日晚,长沙57岁的赵先生(化名)连续打了七八小时麻将后突发抽搐,躺在地上四肢僵直神志不清,旁边的朋友以为其是猝死,刚好才自学了心肺复苏,立马给他实行心肺复苏做胸外按压。按了十多下后,赵先生慢慢有意识了。然而,逐步恢复神智的赵先生感觉到胸背部都疼痛剧烈,浑身难受,几个朋友只好立即打“120”送医就诊。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副主任医师袁志根查看患者的胸部情况,怀疑可能有肋骨骨折,因患者同时还有背部疼痛,便同时行肋骨和胸椎的CT检查。结果显示,赵先生的左侧第2、3、4、5肋骨以及第8胸椎竟都出现了骨折,收入病房进一步治疗。
从《民法典》184条来看,施救者绝对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且也确实造成受助人损害(左侧第2、3、4、5肋骨以及第8胸椎骨折),那么是否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呢?这题目都出的多余,因为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虽然当时制定184条的时候,有很多的争论。但最后还是制定出了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大家去救人,让大家去救人没有后顾之忧。施救者也是对患者实施心肺复苏,按断了患者12根肋骨,法院判决施救者无责。所以,我大概率的猜测,长沙这个案例,施救者也不会担责。一对母子等车时间,儿子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骤停,路人有的报警有的拨打999,但谁也不知道如何施救。突然一英俊潇洒的小伙冲上去实施急救,并指挥大家继续拨打急救电话和寻找除颤器,直到急救车赶到。在向急救人员通报了施救情况并帮助将病人抬上急救车后消失在人群中……
这张图片就是现场的救治图片。你看到了什么?我看到的是患者躺在马路牙子上,施救者在实施心肺复苏,此时的心肺复苏可能会对患者的胸椎造成损伤。看看长沙这个案例,“第八胸椎骨折”,患者躺在平坦的表面上了吗?另外,这个患者是“左侧第2、3、4、5肋骨”,而不是右侧肋骨骨折,是否心肺复苏的时候按压在了患者的胸部正中的胸骨下半部了呢?如果按压在心前区(在左侧),确实是有大概率的导致左侧肋骨骨折的。因为有些人学心肺复苏就是通过看心肺复苏宣传视频学习的。而绝大多数的心肺复苏宣传视频,施救者都是跪在患者的右侧进行按压。而从视频中看到的就是整个手掌在按压左侧心前区:
而正确的心肺复苏的按压,是用掌跟在胸部正中胸骨下半部进行按压:所以,我一直坚持认为:心肺复苏不仅仅是知识,心肺复苏更是一项技能,所以心肺复苏是看不会的,心肺复苏必须要实操,心肺复苏必须要反复学习和复习,因为技能不练习会生疏,正所谓“拳不离手、曲不离口”!不过,长沙这件事还有另外的一些特殊情况,先看看2019年的另外一个按断肋骨的事件:
杭州35岁老板被按断12根肋骨后生还,心肺复苏如何避免肋骨骨折?
这两件事最大的不同就是:杭州这个真的发生了心跳骤停,而长沙这个没有发生心跳骤停,是癫痫发作!所以,我现在又含糊了:长沙这个案例,如果患者要求施救者赔偿损失(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因为癫痫患者真的不需要进行心肺复苏。我们不仅仅要学习心肺复苏,更应该学习如何判断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心肺复苏。我们一定要判断患者的反应和呼吸,如果患者没有反应也没有呼吸(或者只有濒死样喘息),才需要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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