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被问住了?谁能告诉我多年前的建筑违法违反了哪个法
大千世界,趣事多多,律师被认为是精通法律的象征,可偏偏有这样一位律师,在一起代理违法建筑拆迁补偿的案件中,还真被问住了:“你们说我的建筑违法了,我不和你争论,但是请告诉我,一二十年的建筑违法了,究竟违了哪个法?”
众所周知,《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文没有必要在这里浪费版面和篇幅,倒是有一句不大让人注意的话,这里可以提一提,那句话也就是《城乡规划法》的最后一句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后实施。
这十六个字,看似简单,往往越省略的话越不让人注意,内涵也丰富。
说它简单是因为只有十六个字,说它不简单,是因为包含了太多太大的空间。
01 2008年1月1日前的建筑如果想认定违法,依据哪个法?
2008年以前,是有几个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从近至远一个一个地看:离我们最近的是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可是这个已经被《城乡规划法》来代替,这也是有吏以来,第一个以规划法的形式出台的基本法律。
1990年之前有关房屋规划建设的还有一个是1982年的《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严格地说它还不是规划法的范畴,条例里面连规划两字都没有。因为已经失效,你在网络上都难搜集到,只有去专门的资料室查找,一个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过多的介绍不妥当。这里提一下只是说曾经有过。
还有一个是1984年公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这是最早出现城市规划方面的法规,也已经失效,《城乡规划法》公布实施后,城市和乡村都涵盖在里面,还有一个城乡规划实施条例,不可能另外再实施一个条例。
这还真是一道难题,说它违反了《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已不存在,说它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还未实施。
有的人认为,还有一个依据是与土地法配套的《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精确地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已建的存量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请细看里面多了两个字,是已经存在的建筑进行扩建,新建的,而不是对城乡规划法生效前的所有建筑。
这么说来唯一能找到的适用法规,也只是针对增量建筑,就是说法律公布后,无视法律的存在,或者说顶风建设,而不是城乡规划法公布前的所有建筑,这种理解如果成立的话,还真找不到以前的建筑说它违法,是违反了哪部法律。
02 2008年前的建筑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08年1月1日起实施有何意义
如果继续援引《城乡规划法》里的相关规定,就有这个一个技术问题,也就是法的塑及力,也就是对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效,未必也援引“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之说?真要是可以这样,又何必毫不拖泥带水地明确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03 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划的建筑如何定性?
有的地方很富有创造性,将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定性“瘕疵建筑”,“问题建筑”,“证件不齐的建筑”,将建筑给予这些命名,同违法建筑比起来,要亲和得多,柔和不少,遇到拆迁时明显同违法建筑比起来,建筑的所有人也易于接受得多,自然得到的补偿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