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附件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扣缴人识别号:扣缴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项 目栏 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计费依据1费 率2——本期应扣缴费额3=1×2扣缴人或代理人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扣缴人申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经办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二)“扣缴人名称”,填写扣缴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三)“费款所属期”,指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六)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反映扣缴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