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研讨】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能否同时提起确权的诉讼请求?

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

申请执行人能否同时提起

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

导言

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有的当事人在申请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同时,还要求对涉案财产进行确权。那么,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能否同时提起对执行标的确权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提出上述诉求,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裁判要旨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法理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4.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作出判决。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法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宣告。

(3)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予以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问题八: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分别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直接提出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也可以一并提出确认其民事权益以及确认与该权益相关的合同效力等具有确认性质的请求。案外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具有给付性质的其他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理。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直接提出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除该请求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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