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触碰生态环保红线底线,就要付出惨重代价:贵州螺丝壳风电场延续全部被拆除的命运
2017年国内首个山东长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8台风电机组予以拆除; 2018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同心县和红寺堡区境内,是宁夏中部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内的风电场38座风力发电机组拆除。 2018年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自然保护区内的龙感湖风电项目完成所有24台风机和混凝土基座的拆除,并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如期完成所有机位的复绿工作 2019年云南云台山风电场66台风力发电机组,风电场位于楚雄州三峰山州级自然保护区。
明明知道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工业项目生态环保通不过,项目却通过了层层的审批。 有些项目是先有项目,后有保护区,然后也按照保护区内建设工业项目的做法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项目拆除了,责任人也得到了惩处,可是最终受伤的是开发业主。刨除风机我假设可以重复利用,按照5万千瓦的风电场,每个风电场至少损失3亿元人民币以上(保守估计,包括生态恢复,拆除基础设施)。以都匀螺丝壳风电场拆除为例,感觉对责任人惩处力度很大,其实是重打轻放,仅仅最高责任人也就是党内警告处分。 一律直接拆除(或全部拆除)是不是最佳的惩处方式,我个人觉得值得探讨。像龙感湖和长岛风电场拆除是因为鸟类通道,不拆除确实影响鸟类生存。其他几个类似宁夏的罗山风电场,对开发商的惩处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来更科学呢。我个人认为有些项目既然已经建设好了(究竟是个别项目),那就再投入一些资金做好生态环保的恢复。同时对开发业主进行经济上的从重从严惩处,我觉得可能更加科学务实。即达到了惩前毖后的效果,又不浪费已有的投资。不管怎么说,国家投资的项目,也是国家的钱,在处理国家资产的同时也要有考虑。实事求是的说,保护区等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保护区内也要有道路,也要有消防通道,为什么不立足于已有的现状考虑呢?当然我这种想法已经有很多兄弟同行抨击我了,但我还是要抛出来,我这只是表达我的观点而已。 与此同时,在生态和经济发展如何平衡方面,湖北有些县市做法就比较好,2017年开始就有部分县市直接将风电列为负面清单,不让建设风电项目,直接让想开发风电的开发商断了想法。湖北2019年很多核准项目无法开工建设就是因为这个政策。后来也有很多生态敏感区域的省市区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列出负面清单,风电项目再清洁,也不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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