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嫡妻嫁妆权(中):与夫共享,和离改嫁还能带走的唐宋时期
对古代女性来说,嫁妆可能是她唯一可以理直气壮向父权家庭索要的财产,进入唐朝后,女性的嫁妆权益开始见诸法律,但不能就此认为唐朝以前的女性没有这份权益,更不能认为唐朝女性的地位比唐之前高。
本系列文是讲述封建女性在不同时代的嫁妆权,以及在婆家的财产继承权,不涉及娘家财产。本文范围是唐宋时期。
01,唐朝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唐朝初期虽然依旧实施均田制,但一般情况下,已经不再给女性受田,当然,女性也不用纳税了,毕竟没有经济权利,就没有经济义务。
政府考虑到守节寡妇的问题,又规定代替亡夫充当户主的寡妻、妾们,可以授田三十亩。显然,女性要想在唐朝拥有田地,只能在户绝的特定条件下才能实现了。
一旦失去社会财富创作者的身份,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女性能够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自然急速的萎缩下降。
那么,唐朝女性在婆家都有什么财产权利呢?
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即夫妻处于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中时,女性对自己的嫁妆有占有权和支配权,嫁妆具有独立性,属于小夫妻的私产,和同居大家庭没有关系,丈夫可以支配,丈夫的父母兄弟家人不能支配。
所以,在丈夫和兄弟们分家析产时,属于女性的私财是不在均分之列的。有小心思的丈夫为了藏私房,会把没分家时挣的财产放在妻子的嫁妆名下,这样做自然不免会在日后引起财产纠纷。
另外,关于唐律中那句“妻家所得之财”的含义,学者们解读也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单纯指嫁妆;有的认为并不是单指嫁妆,很可能还包含妻子娘家的其他赠与,依据就是唐律没有用专指嫁妆的专业术语——妆奁,而是用“所得之财”;个人赞成后者意见,认为这个所得之财或许还包含了女性继承娘家的户绝之财。
当丈夫和兄弟析产后,女性的私财(含嫁妆)就属于小家庭共有了,因为“妇无私产”、“夫妻一体”、“夫者妻之天也”,夫与妻是绝对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妻子的嫁妆也转变成丈夫财产的一部分,丈夫自然是有处置权的。
夫妻同在时,因为夫妻一体,性格高洁的丈夫为了自己的名声,对嫁妆的使用也会多考虑妻子的意见,何况,嫁妆有一部分是首饰、珍玩、衣物、器皿之类带标记的私密性物品,男人用着也不方便,这时,妻子就对嫁妆有更多支配权。
妻子可以把嫁妆拿出来贴补家用、赠送给小姑和女儿,可以捐给寺院、赈济灾民、扶贫救困等等,所获取的名声自然都归属丈夫家,因此,封建士大夫们对女性这种行为是认可并赞赏的。
妻亡夫在时,女性的所有私财,就名正言顺的与丈夫继承的祖产合并,等丈夫死后,作为大家庭的共产由诸子均分,娘家是没有干涉权的,像宅斗小说中那种娘家来把嫁妆拉走的情况就纯属歪歪了。
夫亡妻在时,则有三种常见的情况:
①守节不嫁的:
嫁妆由寡妻自己管理,因为此时丈夫的人格由寡妻代表,寡妻在大家庭中可以享受丈夫的地位,所谓“妻承夫位”嘛,所以,在分家析产时就可以代承夫位,和丈夫其他兄弟均分祖产。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丈夫的权利、人格延伸给寡妻,寡妻只是为儿子代管家产的经理,儿子才是家庭财产的继承人,等寡妻死后,嫁妆和祖产一起被诸子均分。
②无子守节的:
②-1,有爵位食邑的贵族家庭,身为寡妻的,虽然不能像汉朝女性那样继承亡夫的爵位封封号,但可以代位享受亡夫爵位带来的食邑待遇。
②-2,没有爵位食邑的家庭,当丈夫兄弟都亡故,侄子们均分祖产时,代位户主的寡妻,可以代位享受一个晚辈的份额。
③夫死改嫁的:
不管是代承夫分,还是代承子分,女性在婆家拥有的财产继承权,都有个特定条件,就是必须守节,如果想改嫁,在婆家继承的所有财产都要归还夫家的,由丈夫兄弟或者子侄再行均分。
对于嫁妆,唐朝改嫁女性还是能够带走的,甚至有丈夫户绝后,由妻子携带夫家全部财产改嫁的例子。
除此之外,唐朝还有夫妻和离的现象,“和离”这个词汇始自唐朝,并被写入唐律,它将男女双方都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了双方意愿,对以往的出妻、休妻来说,是个很大的进步。
因为以和为贵、一别两宽的原则,丈夫多半都会让妻子带走嫁妆,有的还会另外再支付三年的衣粮作为赡养费。
中唐人李元素,听信谗言无故和继妻王氏离婚时,可能给的赡养费不够,王氏小有势力的娘家还向皇帝告状,李元素因此罢官,还被判给王氏财物满五千贯。
02,北宋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众所周知,宋朝的《刑统》是参考的唐律,所以,北宋女性和唐朝女性的财产权益是比较接近的。
在共居大家庭时,和唐朝一样,女性的嫁妆是具有独立性的,不属于大家庭的共财,兄弟析产时不在均分之列。
当丈夫分家后,女性的嫁妆和私财就属于小家庭的共财了,丈夫有绝对的支配权。即便是女性以嫁妆钱置办新的产业,户主仍然是丈夫。
当然,和唐朝一样,品行高洁的男性为名声考虑,是不会轻易挪用妻子的嫁妆,免得被政敌攻讦嘲笑,所以,北宋女性对嫁妆是具有一定支配权的,但不能否定丈夫对妻子嫁妆拥有的所有权。
遇到有些男性体弱或者耙耳朵,而女性善于治家或者凶悍者,别说女性能支配自己的嫁妆,甚至还能自主经营夫家产业,这些都是有例可循的,不过,女性如此种种,都还是要以丈夫的名义。
比上述更具普遍性的是,有不少被三从四德洗脑的“贤德”女性,和唐朝女性一样,会主动用私财补贴家用、资助丈夫、捐赠佛寺、赈济救灾,甚至为丈夫买婢纳妾等等。
另外,也并不是每个男子都是光明磊落的伟丈夫,有渣男夺取新婚妻子嫁妆消失不见、致使其妻陷入饥寒交迫境地的例子。
也有渣男谎称未婚,迎娶京城富家女,获得丰厚的嫁妆,等富家女跟着回家后才发现,渣男家里有原配有儿女,想捎信回娘家却被看管防范,以至于郁郁而终,嫁妆都落入渣男之手的例子。
还有渣男把钱财挥霍完后,改名换姓欺骗娼女和他结婚,趁着娼女醉酒,带走嫁妆抛弃娼女的例子。
从这些事例看,只要结婚,丈夫就能拿走妻子的嫁妆,像那种新婚半月就拿走嫁妆消失不见的渣男,皇帝也只是下诏允许遭遇骗婚的倒霉女性可以即刻改嫁,不用再遵从“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却没有谴责或者判决渣男拿走嫁妆的行为触犯什么刑法,从而足见男性对妻子的嫁妆是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当女性先亡故时,嫁妆权仍然归属丈夫,娘家是无权干涉的,等丈夫亡故后,再由诸子均分。
当夫亡妻在时,女性则取代丈夫的地位,管理自己的嫁妆,在兄弟析产时承夫位获得一份祖产;如果是无子的户绝之家,女性在侄子们析产时,可以代位一名晚辈获分财产。
注意,还是和唐朝一样,女性代承夫位和代承子位是二选一,可不是表示女性能分两次财产。
不愿意守寡想改嫁的情况,在宋朝则分为招接脚夫和改嫁,改嫁又分为携子改嫁和无子改嫁。
先说招接脚夫,招接脚夫就是守寡女性招上门夫,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是可以继续拥有并支配前夫全部财产的,当然也包括自己的嫁妆。
但是,前夫财产最终只能由前夫子继承,禁止女性把前夫财产变成后夫的;如果前夫无子,还禁止女性为后夫生的孩子继承前夫财产,等女性亡故后,前夫家财仍要按户绝处理。
这些规定无不说明,宋朝女性对夫家财产是没有任何处置权,只有代管权,就算是招接脚夫,也不过是白得一个劳动力而已,可见封建律法允许的所谓“妻承夫分”,不过是鼓励女性为丈夫守节的手段而已,可不是为了提高女性地位的目的。
携子改嫁,实际就是携产改嫁,女性把前夫的孩子和家产都带到后夫家,不过,属于前夫的家财,只能由前夫子继承,不能给后夫子,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很容易产生财产纠纷的,有前夫子侵吞后夫家庭财产的情况,也有后夫侵吞前夫子财产的情况。
无子改嫁时,女性就要把继承夫家的财产留下,如果携带夫家财产改嫁,会被按盗窃论罪。
当然,律法是律法,实际是实际,不是每个人都能遵纪守法的,尽管有律法出台,社会上还是存在有心计的女性使手段侵吞夫家财产改嫁的现象。
比如北宋最出名的薛惟吉继妻柴氏携产改嫁案,就是柴氏侵吞薛家财产改嫁,被薛惟吉前妻子薛安上告发引起的财产纠纷案。
最后,涉事的两位名臣向敏中、张齐贤被贬职,薛安上被打屁股,柴氏被罚铜八斤免杖责,而柴氏侵吞的薛家财产,则被拿出来赎买薛家宅邸,柴氏改嫁也不了了之没有下文。
还有太子太保韩缜的宠妾蟾奴,在韩缜死后,携带韩家巨万家资改嫁,韩缜的儿子韩宗武,和东晋的谢弘微一样视钱财如粪土,并没有追究他爹的宠妾。
可见,女性能否携带夫家产业成功改嫁,全看夫家人追究不追究了,追究一个结果,不追究又一个结果。
那么,北宋女性改嫁时是否能携带自己的嫁妆呢?
对于这个问题,律法上还真没找到明文规定,所以在现实中,能找到女性携带嫁妆改嫁的例子,也能找到女性改嫁被剥夺嫁妆的例子。
袁采在《袁氏世范》中劝诫世人不藏私产时说:那些用妻子名义去置办私产、把家庭共财变成私财,结果遇到丈夫身死,妻子就把“用妻名置产”的产业和嫁妆一起带走改嫁,这种情况君子都要引以为戒。
从袁氏的话看,时人对以妻子名义置办的田产都归妻子所有,是持默认态度,那嫁妆自然也能由女性改嫁时带走。
再举个相反例子,韩亿知洋州时,遇到一个案子:富户李甲,为了霸占亡兄家产以及寡嫂的嫁妆,污蔑侄子不是亡兄亲子,逼迫寡嫂改嫁,达到他霸占家产和嫁妆的目的。李甲寡嫂娘俩儿前后申冤十余年,直到韩亿知洋州,才得以翻案,重新回归李家,夺回家财。
从这个案子中李甲寡嫂因为被迫改嫁,嫁妆就被亡夫弟弟霸占,足见女性改嫁是不能带走嫁妆的,如果改嫁带走嫁妆是合法的,那李甲还怎么合理霸占嫂子的嫁妆?
综上可知,当时社会中,存在对改嫁带走嫁妆默许的意识,但也存在不能带嫁妆改嫁的事实。
正是因此,当今学界才对宋代女性的嫁妆归属权,一直存在争论,有认为宋代女性拥有独立的嫁妆权,有认为宋代女性并没有独立嫁妆权,都各有依据谁也说服不了谁。
俺是赞成宋代女性没有独立嫁妆权的观点,因为,在父权制、夫权制横行的封建社会,尽管存在女性携产改嫁的事例,但她们基本都要受世人的谴责和批判的,而那些能够携产改嫁的女性,也多半都是个性强势或者很受丈夫宠爱的,所以才能通过手段带走财产,但她们不能代表那个时代的整体女性都拥有独立的嫁妆权。
就像司马温公在《涑水记闻》中记录一桩案子:潭州某位嫡妻无子,妾室有子,在丈夫亡故后,身为妾室的居然把嫡妻赶走,霸占所有家资,其中当然包括嫁妆,一无所有的嫡妻屡次找知州告状,却被当成疯妇处理,气得发狂,直到王罕知潭州,才把家产判给这位老妪。
但是,王罕也没有剥夺妾儿子的继承权,所以,在老妪亡故后,家产还是要由丈夫的庶子继承。
我们能因为这桩案子就认为宋朝的妾室都很厉害吗?当然不能,道理和前面是一样的,少许特例不能代表整个群体。
03,南宋女性在婆家的财产权利
如果说北宋女性还能和唐朝女性一样,能够拥有一定程度的嫁妆权,到了南宋,女性对嫁妆的所有权开始明显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
在律法上,虽然规定女性可以和兄弟分产,但女性的嫁妆也明确规定要同夫为主,就算是继承娘家的户绝财产,也要同夫为主。
这样的话,女性所得的私财都将成为丈夫家庭中的私有财产,北宋可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可见,南宋时期女性的财产权被进一步剥夺。
别说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有支配权,就连未婚夫都视未婚妻的嫁妆为己有,是自己家砧板上的肉。
在《清明集》中“诉奁田”案中,石氏女的嫁妆被胞兄石辉拿去还债,未婚夫廖万英索要未果,不惜诉诸官府把大舅子告了。
尽管法官嘲讽廖万英吃相太过难看,但并没有否决他享有未婚妻嫁妆的所有权,还是判决让石辉赎回嫁妆田,交给妹夫廖万英。可见女性的嫁妆权,就算还没嫁过去,在夫家面前,娘家也得靠边站。
在唐朝和北宋时期,如果夫亡妻在,妻子可以立女户继承家庭财产,但南宋则确立户绝之家的立嗣制度,就是夫亡妻在的情况下,寡妻过继嗣子来继承家业,在子孙未满十六岁时,寡妇不许典卖田宅,改嫁也不能带走,因为随嫁的奁田都是娘家给夫家的,要由夫家人继承的。
南宋的立嗣制度实施后,就意味着守寡女性只是丈夫和嗣子的中间人,对家庭财产以及自己的嫁妆都没有实际的继承权,只是信托性质的代位管理,更没有典卖、转让、携带改嫁、随带归宗的处置权,一旦改嫁,就连这点代位管理的继承权也没有了。
像《清明集》中“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的案子,就是蒋汝霖状告继母叶氏把养老田留给亲闺女,叶氏活着时对养老田有使用权和合法的处分权,但并没有真正的处置权,蒋汝霖才有真正的继承权,在叶氏死后养老田要归属蒋汝霖的,叶氏留遗嘱把养老田留给亲女,显然是侵犯了养子的继承权,所以官府判决她的遗嘱是违法的。
当然,尽管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但从现实中,还是能找到女性以独立名义进行典卖和租佃田地的交易事例,虽然大多是以母亲的身份操作,也是事实存在的。
南宋时期,禁止女性带嫁妆改嫁或者归宗逐渐成为主流意识,不同的法官对嫁妆权的认知不同,也导致他们经手的案子判决结果的不同。
比如《清明集》中“子与继母争业”案,吴贡士溺爱继妻王氏,把私置产业都放在王氏嫁妆名下,等吴贡士死后,王氏抛弃吴贡士原配之子吴汝求,携带嫁妆改嫁,吴汝求就状告继母,法官虽然不赞同王氏的行为,但依然认为产业在王氏名下就该归王氏所有,就算明知道其中大部分都是吴贡士用妻名置产。最后法官判决王氏把一处房产给吴汝求居住,以告慰吴贡士于地下。
可见寡妇是否能够携产改嫁,要看遇到什么理念的法官,在父权制和父权制盛行的封建时代,像“子与继母争业”案中天水这样的法官毕竟少见,更多的是为夫权代言的法官,比如“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田产”案中的法官黄榦。
陈文明的女儿陈氏嫁给徐孟彝,陈氏没有生育,但徐孟彝有三女一男,徐孟彝死后,陈氏携带嫁妆归宗,就被徐孟彝之弟告了,但被法官判决败诉,徐弟弟继续上告到黄榦这里,黄榦不但直斥前法官失察,还判决陈氏携带嫁妆重回徐家教养庶子庶女。
这案子的判决结果让现代人看,得气炸了,凭啥啊?凭啥让人家陈氏用嫁妆田替死鬼丈夫白养和自己没血缘关系的孩子?
黄榦的理由很简单:陈氏嫁给徐孟彝,就是徐家的人,不能因为丈夫死了就弃徐家不顾;而陈氏的嫁妆自从嫁人就权归徐氏,如果徐孟彝没有孩子,陈氏可以带走嫁妆,但徐孟彝有四个子女,陈氏就不能带走嫁妆田,哪怕孩子不是陈氏亲生的;陈文明你也有儿子媳妇,如果你儿子死了,儿媳妇也抛弃你孙子带着嫁妆田归宗,你会愿意吗?
看看,黄榦的判决始终都是站在夫权制一方的,即便是父权也要避让夫权,别说女性的权益了,在封建社会寻找女性权益简直是痴人说梦。只要在丈夫有子女的情况下,哪怕是庶出子女,身为嫡妻的女性就无权携产归宗,封建社会就是如此的操蛋。
那些携产改嫁成功的女性,在封建士大夫眼中,也是要受到谴责和批判的。
比如《夷坚志》中的“陆氏负约”,就是女性携产改嫁遭报应的故事:衢州人郑某,娶会稽陆氏女,恩爱无比,郑某曾和陆氏相约,如果他不幸身死,陆氏不能改嫁。两人婚后十年生一儿一女。郑某真的不幸亡故,陆氏却在丧夫后没几个月,就“尽携其资”抛弃儿女改嫁苏州曾工曹。
这个陆氏的下场是什么呢?成婚才七日,就收到一封前夫郑某字迹的书信,信中谴责陆氏携产改嫁、抛弃子女、不赡养公婆,批判她义不足以为人妇,慈不足以为人母,最后陆氏居然吓死了。
还有《睽车志》中程泳之妻的故事:程泳之的妻子原来是李贯的妻子,非常的善妒,李贯有三个婢女怀孕,都被他妻子打杀,以至于李贯无子。等李贯死后,其妻并没有守节,而是携带李家众多资产,改嫁给程泳之,最后被李贯的鬼魂索命。
程泳之的妻子被前夫李贯诉讼的罪名有两条,其一是害死怀孕的三个婢女,其二就是侵吞李贯家财携产改嫁。程妻的最终结局是,为婢女抵命,临死前交代程泳之把她带来的嫁妆施舍给寺庙,为前夫李贯祈福。
从这些故事记载就能看出,士大夫阶层对成功携产改嫁的女性是个什么样的态度,封建女性实在太难了,要不为婆家当牛做马,要不就被谴责批判,当然,故事中的陆氏和程妻也的确有不对的地方。
虽然夫死改嫁会遭到谴责,但宋朝女性在和离的状态下,还是能够带走嫁妆,不过不再像唐朝那样还有赡养费了。
像《夷坚志》也记录一个机智女性的故事:王八郎迷恋娼女,想无故休弃嫡妻,王妻变卖家财私藏起来,又拉王八郎见官,在官府的介入下,王妻不但和丈夫平分家财,还争取到幼女的抚养权。
可见,宋朝女性在和离时,不但能带走嫁妆,机智如王妻者还能平分丈夫家产,不过,由于王妻无子,她积蓄的十万贯家财,还是都随着小女儿嫁到夫家,成为夫家之财。
而被丈夫休弃的“出妻”,是无权带走嫁妆的,当然,如果是丈夫无故出妻,女性或许有带走嫁妆的可能。
因为宋《刑统》户婚律中的一条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意思就是说被休弃归宗以及夫亡无子被迫归宗的归宗女,如果没有分割夫家财产,在归宗后娘家户绝,可以和在室女一样继承娘家财产。
这条规定其实就是暗示有些被休弃的归宗女,或许有可能会得到夫家的补偿的,其中大概就有嫁妆。
《夷坚志》中还有个“梦得富妻”的故事:彭氏女因为有病被丈夫休弃,归宗后继承娘家的户绝财产,又携带娘家田产改嫁邓倚,邓倚因此一夜暴富,等彭氏女病死后,又娶新妻。
这个故事再次说明了,宋朝女性一旦嫁人,嫁妆权就会归属丈夫,哪怕是继承娘家的户绝家产,嫁人后也变成丈夫所有。
所以说,尽管宋朝女性对嫁妆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她们对嫁妆的所有权,并不是独立完整的。
什么叫独立完整?就是物品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不与任何人共享,那才叫独立,才叫完整。
而宋朝女性的嫁妆权,却是建立在和丈夫共享的状态下,且在满足整个家庭利益之上的,维护家庭利益时,女性对嫁妆就有处分权,一旦侵犯到夫家的利益时,女性那点可怜的财产权就要被收回了。
简单一句话概括就是:唐宋女性对自己的嫁妆能有多少支配权,全看自己嫁的是人还是鬼了。
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