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免责与抗辩事由(上)
1
医疗机构法定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案例7-1】
韦某未转诊死亡案
律师指引
此案中对于韦某的死亡,主要原因为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转诊治疗,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行为也有不符合规范之处,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住院患者离院后病情加重或死亡,
医疗机构有没有责任?
3
怎样认定医疗机构应有的医疗水平?
【案例7-2】
B超检查未发现先天性心脏病案
2015年8月20日,赵某某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经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窒息、败血症、双肺感染等。2015年12月20日,赵某某出院,并于当日死亡。祝某及赵某某之父赵某认为某医院对四维彩超的特殊检查未尽告知义务,侵犯了其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侵犯了原告祝某的生育知情权及终止妊娠的选择权,针对因二原告女儿赵某某的错误出生给二原告增加的抚养孩子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由某医院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医学角度,B超检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及先天性心脏病,本案中死者赵某某非单腔心,由于先天性心脏病系在胚胎发育过程中,胎儿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而造成心脏的发育缺陷,为胎儿自身发育所致,并不是由于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医生的过失行为而造成,某医院通过常规B超检查未发现祝某的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存在过错,且案涉的报告单正面下方有超声提示:“您此次做的检查是常规检查此项检查不能检出胎儿所有畸形……”,已经证明医院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二审法院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祝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指引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分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两种,其中高度注意义务是指对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临床专业科室间其要求会有所不同。如关于产前B超检查分为四级,不同检查级别检查内容不同,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的要求也不同,对于检查医生相应的诊断义务、危害结果预见义务要求也显然不同。本案中,某医院尽到了与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高度注意义务,故对难以避免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