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系统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中的三个小问题

作者:王帅

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

欢迎关注农业执法微信号  nongyezf

经常遇到一些同志问,农业系统干部能不能自己经营农资、从事收费农技咨询服务、废弃包装物回收业务?我刚开始觉得很奇怪,这人怎么会问出这样的问题。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这在某些地区还真是个问题。据《延安日报》2015年4月24日、5月14日报道:有生产农药、化肥等的厂家与果业局商讨合作事宜,之后果业局干部陆续开始销售农资产品,起初技术员销售区域较为混乱,后来多在自己负责的片区销售。2015年因技术员所卖的农药使果树出现了药害事件,事情捅到了纪委。纪委认为果业局局长身为党员、单位负责人,本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规,但其亲属在其管辖的区域、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农业系统的干部,确实可以说是党政机关里最接地气的干部队伍之一,接地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同时,更不能忘记“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不能脱离群众,也要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笔者现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农业系统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中的三个常见问题。

第一个问题: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户亲与清的问题。

农业干部经常要和农户打交道,在此过程中,有的同志会抽农户敬的香烟、现场吃农户的农产品甚至临走时会拿点农户送的农产品。好多干部觉得这是没什么大不了的小事情。但是,小事情也可能会变成大事情。2016年5月12日,原福建省长泰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科长周庆国与该科干部王凌晖二人身穿制服,进入长泰面包店向阳坊龙泉店,在没有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超越执法范围,检查了面包店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随后周庆国与王凌晖在面包店逗留2个多小时,其间无偿食用了面包店的酸奶及面包等物,合计58.5元。事情被曝光后,长泰县卫计局给予周庆国、王凌晖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周庆国监督一科科长职务并调离执法岗位。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但是一种永不过时的精神,更是一种永不过时的做法。《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至八十七条,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党员干部不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什么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中央纪委法规室表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送的,一律不准接受;什么叫做“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范围”?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解读表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金额过高,二是有来无往。申言之,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一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二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第二个问题:农业系统干部从事农资经营等业务的问题。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很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农业系统的党员干部,自己经营农资等肯定不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因历史遗留问题,机关尚有下属的种子公司等农资经营单位,由本机关干部以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对于这种历史问题也应按照中央的一贯精神,迅速稳妥的进行剥离改革。

在职的党员干部不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搞个顾问或兼职行不行?《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离职或退休的党员干部能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答案是:有的人可以,有的人却不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对于离职或者退(离)的党员领导干部也有禁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第三个问题:农业系统党员干部的亲属能不能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需结合党纪国法,进行准确的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党员干部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某农业系统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其个人名义出资设立的经营农资的法人组织,该法人登记股东中无该党员干部的,不违反此项规定。但是,如果某党员干部的该亲属是以个体工商户及非法人组织的形式经营农资业务的,因该经营形式的资产无法与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明确区别,某党员就涉嫌违反此条规定了。

某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其个人名义出资设立的经营农资的法人组织,该法人登记股东中无该党员干部的,虽然不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是,《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农业系统一般党员干部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法人组织形式从事农资经营,该党员干部是不是违反规定,关键要看该干部是不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该亲属或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这个事情需要自律,也需要组织监督,更有眼睛雪亮的群众的监督。

对于农业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央为了防止出现“瓜田李下”的嫌疑,进行了简单明了的一刀切规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内曾有干部和工勤人员之间的区别。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的,2015年薪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全体党员都必须遵守本行为规则。也就是说,农业系统党员干部无论是在编的,还是离职、退休的,无论是公务员(参公)编制的,还是事业编制的、工勤编制的,都要遵守本行为规则。

农业系统干部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无论是公务员(参公)编制,还是事业编制,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也不得有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的关于兼职的规定。机关中的工勤编制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也应参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确实确实还存在一个小问题:不是党员、不是干部,也没有编制,只是个聘用或派遣的“临时工”,是不是就可以不受《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限制了?答案:也不完全是。《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机关“临时工”中,属于协助执行公务,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人员,也不能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不协助从事公务的临聘人员,是不是就可以随意从事与所服务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这确实是个空白地带。笔者认为,为防止临聘人员经营与所服务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损害公权力的公信力、影响群众对公权力的廉洁感,可以通过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约定,临聘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从事与所服务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经营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个人年度考核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续签、解聘、奖惩的依据。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