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知多少?什么情况下对外支出可以不要发票?
税前扣除的凭证种类知多少?
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依赖税前扣除凭证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税前扣除凭证是税前扣除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一)按来源分类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根据《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准备的企业内部证明材料。
发生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自制凭证(付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比如,企业的内部卫生间下水道堵塞,请了一位修理工,修好后支付了150元的修理费。企业就可以自制付款凭证支付,样式如下:
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一格式,如果发生的比较频繁的话最好是统一印制好,需要时进行填制。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二)按是否缴纳增值税分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应税劳务,应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务收入,因为该管理办法针对的就是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
(1)对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交易对方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收费单等代替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将无法税前扣除。
三合一改革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登记,就自动办理了税务登记,自然就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故企业与有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交易的,必须要求对方开具发票,而不能因为属于“小额零星支出”就以内部自制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2)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企业与一些单位发生交易,这些交易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形,可以用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收购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这些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对方为个人
交易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月纳税的个人,都必须是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才行,跟这部分人发生交易,也需要对方提供发票。因此,实际上就有按次纳税的个人,才有可能不需要发票。
2.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一般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方为单位。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法有特殊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2)对方为个人。企业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
1.购买货物、服务,接受劳务、受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或单位开具的发票。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因此铁路票据也可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及附加,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书。
6.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局代收凭据。
7.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从2019年起税务局代征社保费后就会变成税局的代收凭据)。
9.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0.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1.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2.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4.支付给境内单位和个人的非应税项目又非政府部门收取的,如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以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以及已签订的合同为收款凭证,并附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5.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的合法凭据或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6.支付的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发票抬头是本企业的,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如果发票抬头不是本企业的,则以发票抬头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
17.支付的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外部凭证抬头开具的是本企业的,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如果外部凭证抬头开具的不是本单位,则以外部凭证抬头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相关合同协议。
18.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如果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附确认分割单、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
(四)什么情况下对外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