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修订了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条款。

法律要求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安全生产责任险。有些地方在执行这一条的时候有些走样,必须投安全生产责任险不是必须从某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高危行业和领域就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甚至是重特大事故,也不能因为某一起事故就让企业倒闭,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了安全事故,本身就会造成财产损失,有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真想恢复生产资金缺口很大,一旦企业倒闭对社会的影响更大。

原来用的是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实践中风险抵押金制度确实解决了很多的问题,但是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就针对不足改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上一版本的安全生产法只有“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究竟怎么样其实也没有底,国家支持鼓励。

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安全生产责任险较好的避免了原来的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因此在修订中就对高危行业和领域进行了强制性的要求。

对于非高危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还是鼓励,长期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件好事。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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