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规模、方式,最新政策有哪些?
用地,是新建老服务设施建设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国土资源部和全国多个省(市)均对养老服务建设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划与指导。
去年下半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在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地价格、用地规模、用地方式四个方面做了详细指导。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土地出让价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土地租赁价格: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存量土地免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
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
划拨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有偿使用
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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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上海、广东为首的多省(市)也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与指导,鼓励民间资本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帮助解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具体政策如下:
2020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设置专门养老用地类别并明确了养老设施用地范围、方式和价格。
用地方式
对于公办养老机构或者承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由社会资本主导建设的非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和试点建设的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供应。
用地价格
对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社会资本主导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存量设施及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设施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地主体且保证安全前提下,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转让需变更用地主体手续,新用地主体为公益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非公益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办理协议出让用地手续。
2020年5月1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增加养老设施发展需求供给。
划拨方式
保障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租赁、出让方式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利用存量资源
鼓励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力度,定期发布存量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的资源目录,多渠道增加养老设施供给。
降低用地成本
降低养老用地成本,制订体现均质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的养老用地新地价,引导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
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强化土地供给。
关于用地规划。明确指出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各地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
关于用地政策。积极探索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用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关于用地红线。相关部门要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发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