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里有蜘蛛,该找谁维权?
Q弹的果冻里有黑黑的一团……
买回家的馒头竟然过期了!
风干牛肉是谁生产的?
小小的眼睛,
大大的疑惑,
还为维权难而苦恼吗?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以及五个典型案例。
快跟随小编看看这本最强维权指南!
案例一
过期商品上架,谁的锅?
准备吃两口“呛面馒头”,才发现,这是过保质期了?
我是谁?
我在哪?
真的不愿意相信,
白白嫩嫩的馒头欺骗了我。
在超市购物,买到的却是过期食品,真拿消费者生命安全开玩笑?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 未能提供所受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 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 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 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 其他能够认定明知的情形。
其中,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的情形,符合《解释》第6条第一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小编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作为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保质期,千万别给自己添堵。假如商家出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
作为一个本分的消费者,我无意中发现……
电商平台风生水起,
店铺页面洋气上档次,
商品种类更是应有尽有,
谁会不心动呢?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
消费者买到的商品生产日期晚于平台页面显示信息,不禁担心起来了。原来是公司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生产商发货。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符合《解释》第6条第四项之情形: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小编有话说:
食品安全无小事,可得擦亮眼睛!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如果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款以及相应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
果冻里有蜘蛛,整个人顿时都不好了
晶莹剔透的果冻Q弹爽口,
吃上一口,
开心得简直要飞起,
等会!
那团黑黑的东西是什么?
跟正在织网的它怎么这么像……
这是要洗胃的节奏啊,
果冻里居然有蜘蛛……
顿时胃里翻江倒海。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0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说: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提醒食品生产商,一旦出现问题,损失的可不止是收入,更是信誉。
案例四
网购20包风干牛肉,没想到……
买东西要注意什么?
作为一个合格的消费者,
是不是要先看看包装袋标注信息,
不然可能会后悔啊!
在网店买了风干牛肉20袋,吃得正开心,突然发现有些不对劲……谁生产的?哪里生产的?这就是传说中的“黑作坊”食品?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1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编有话说:
保护消费者,人民法院是认真的!
案例五
进口食品已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就可以售卖了?
进口食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就能在国内销售吗?还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
购买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本来买的就是个放心,结果定睛一看,胶囊的成分里都是啥?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规定?
【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解释》第12条规定,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有话说:
诚信大过天,经营者只是以进口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已过了入境检验检疫就销售,还主张免责,这种忽悠消费者的事儿千万别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