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新解释

新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 法律 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解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哪些人才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换句话说,就是哪些人才有资格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 法规 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 民法 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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