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对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区分情况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过去一年里,全国人大积极纠偏一些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称,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比如,有的地方性法规对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条件、种类、幅度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有的地方性法规对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与水污染防治法不一致。
报告表示,全国人大已要求制定机关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确保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此外,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报告说,经审查认为,该规定在处罚种类上减少了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相同行为规定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在处罚幅度上低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下限,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与此同时,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对修剪树木设置了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置审批程序,是在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之外新设行政许可,超越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报告还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并对摩托车未按规定在二轮车道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地方性法规以车轮的数量作为划分车道的依据,使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