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酒店餐饮住宿开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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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员工长期租赁一家酒店套房,属于享受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业务?公司租赁酒店一间会议室举办会议,属于会议服务还是租赁服务?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提供免费早餐和水果饮品,同时还提供茶饮料、酒类,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餐饮服务,抑或是销售商品(涉及能否抵扣的问题)?员工出差住宿期间损坏了酒店房间内的桌椅、床褥等物品需要赔偿,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销售商品?酒店住宿餐饮,隐藏着你所不知道的那些“坑”~

上篇文章【每日一税】酒店餐饮住宿开票,这些税务“坑”你避开了吗?(一)小编带领小伙伴们从税务原理角度对公司为员工租赁酒店公寓计税问题和租赁酒店会议室的开票问题进行了学习与掌握,小伙伴们只要掌握住宿服务VS不动产租赁【是否提供配套服务】的本质区别混合销售VS兼营服务【是否单独计价】的判断标准,即可理解不同业务的计税原理。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下酒店住宿餐饮服务的剩余问题,下面开始今天的文章~

关于酒店住宿餐饮的问题清单【那些坑】

1、公司为员工长期租赁一家酒店套房,属于享受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业务?

2、公司租赁酒店一间会议室举办会议,属于会议服务还是租赁服务?

3、公司员工出差,酒店提供免费早餐和水果饮品,同时还提供茶饮料、酒类,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餐饮服务,抑或是销售商品(涉及能否抵扣的问题)?

4、 员工出差住宿期间损坏了酒店房间内的桌椅、床褥等物品需要赔偿,属于住宿服务还是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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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给这类业务进行定性。我们再来回顾下上篇文章所提到的财税[2016]36号文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注释法条:第一条销售服务第(七)款生活服务中第4项——餐饮住宿服务的定义: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原理解读】
1、“堂食”按照餐饮服务计征,“外卖”按照什么计征呢?
从餐饮服务定义来看,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如果定义为“餐饮”服务,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提供饮食物品+提供饮食场所,即这里强调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堂食”。那么对于餐饮业的"外卖食品"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餐饮业不管是堂食还是外卖食品,均按照“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
2、那么餐饮业的所有】“外卖”均按照餐饮服务计征吗?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仅指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而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掌握:
(1)如果是“堂食”
      餐饮企业在提供堂食的同时,将外购的未参与生产加工的酒水农产品等食品销售给客人,此时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按照“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
(2)如果是“外卖”
      说明餐饮行业除了“加工生产食品”外,还兼营了“转售货物”的【外卖业务】,这时应当参照【兼营业务】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中很多餐饮企业并未留意此项政策,可能都按照“餐饮服务”进行了计税,如果企业有“外卖业务”,严格来讲应当将【外卖】“他人生产的、本企业未加工的”【食品】,按照该外卖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酒店住宿过程中提供的餐饮服务又该如何计征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住宿的同时提供免费餐饮服务
酒店在提供客人住宿的过程中,如果提供的是【免费的】餐饮服务、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对于这项“免费提供”的服务和货物的价格包含在住宿的房价之中,由住宿的客人统一在房费中支付,不再单独作为一项服务或销售商品另行计征税款,统一按照“住宿服务”计征——参照【混合经营】
(2)住宿的同时提供另行收费的餐饮服务
对于酒店提供住宿过程中向住宿客人【另行收费的】明码标价货物,如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需要再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则属于酒店的兼营业务,应当分别按照“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参照【兼营业务】

【导图总结】——建议小伙伴们下载后放大查看

小伙伴们要想搞清楚这个损坏赔偿费如何计税的问题,我们需要先弄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价外费用”的概念,关于价外费用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到过,需要具体区分为合同已履约和合同未履约并区分购销双方不同情形进行分析,不清楚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文章【每日一税】合同违约金,视履行与否区分增值税、所得税的不同财税处理查阅。

1、“价外费用”的定义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原理解读】

1、“价外费用VS价款”的关系

价外费用和价款是并列关系,价外费用独立于价款之外销售方向购买方另行收取的费用,同属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的组成部分】,二者共同构成增值税计税依据;同时价外费用在计税方面从属于价款,即不管是所收取的价外费用性质为何,都应当“跟随其价款”的税目和税率计税开票。

2、“价外费用VS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系

      “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中的一项,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所产生的。如果按照合同规定企业并未履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就不能按照增值税所规定的的“价外费用”处理,只有合同已经履约后,所产生的违约金才能作为价外费用,并【参照所销售服务或货物的税率开票计税】。

——住宿过程中因损坏酒店桌椅、床褥等物品,属于合同已履约、增值税应税行为已发生所产生的“价外费用”,所以,应当作为“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处理,按照住宿服务的税率开具发票计征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6%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开具【注:现阶段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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