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医基础理论》教材评析(续一)
第二节中医学理论认识之模糊
一、中医学者之见识
1、中医学者对“论理法方药的整体性” 说:理法方药的整体性是保持中医药体系之完整性的需要。理法方药的整体性是发展中医理论、提高临床疗效和扩展药物效能的需要.理法方药的整体性体现了中医临床思维方法.理法方药的整体性表明了中医区别于其它医学的特点。理、法、方、药是中医学关于诊断与治疗操作规范的四大要素。辨证论治是理法方药运用于临床的过程,为中医学的基本特色。 理:是指根据中医学理论对病变机理作出的准确的解释。法:指针对病变机理所确定的相应的治则治法。方是根据治则治法选择最恰当的代表方剂或其他治疗措施。药:指对方剂中药物君、臣、佐、使的配伍及其剂量的最佳选择。
这样去解读中医的理、法、方、药,就失去其内在有机联系,而不能体现其“论理法方药的整体性”。
2、对理法方药的认识:理法方药的整体性不“是保持中医药体系之完整性的需要” ,而是中医的基础理论,没有理法方药这个基础理论,中医药就不能形成体系。理法方药的整体性不“是发展中医理论、提高临床疗效和扩展药物效能的需要” ,没有理法方药这个基础理论,就没有中医。说“理法方药的整体性体现了中医临床思维方法” 没错 ,但这个“思维方法”是什么?则无人知晓。正因为无人知晓这个“思维方法”,才割舍了“理法方药的整体性”。说“理法方药的整体性表明了中医区别于其它医学的特点” 没错 ,但除了屈指可数的大名医外,有几人知道这个“特点”并能熟练运用这个“特点”?说“理、法、方、药是中医学关于诊断与治疗操作规范的四大要素” ,又有几人知道这“四大要素”之内涵?说“辨证论治是理法方药运用于临床的过程,为中医学的基本特色” ,这是典型的瞎说,这一典型的瞎说,正好说明其不知什么是“理法方药”。“辨证论治”绝不是理法方药运用于临床的过程,只有“辨病之终因而论治” 才是理法方药运用于临床的过程。
3、中医学者对理法方药之分析认为理:是指根据中医学理论对病变机理作出的准确的解释。错!“理”专指“道”体决定“道”用之哲理属医道层面,只有这种哲理才能对病变机理作出的准确的解释,用所谓现代的“中医学理论”,去对病变机理作出解释是不“准确”的,正是因为如此,现代的“中医临床”才出现束手无策之局面。
认为法:指针对病变机理所确定的相应的治则治法。不对!“法”是“道”体决定“道”用之哲理的体现,是医道运用于医术的桥梁,否则就不能“辨病之终因而论治” ,只能去进行所谓的“辨证论治”。“辨证论治”之结果不能彻底走不出“头痛医头,足痛医足” 之局面 。
认为方:是根据治则治法选择最恰当的代表方剂或其他治疗措施,大错而特错!。“方”是指灵活机动的治疗方法,是以道御术之展现属医术层面,医术之高低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以道御术” 。表现在其治疗方法之上,是否能解决“病之终因” ,能解决“病之终因” 才是良“方” ,这个良“方”针对的是“病之终因” ,而不是针对的“病证”,去掉“病之终因” “病证”自然消失。
认为药:指对方剂中药物君、臣、佐、使的配伍及其剂量的最佳选择,非也!读不懂汉字“药”之本议,就不知何为“中药”。汉字“药”之本议是“和谐”,人之疾病之本质表现在“阴阳”失去平衡而不“和谐”,“中药”具有调和“阴阳”平衡之作用,恢复其“和谐”。所以“药”专指“辨病之终因而论治” 其效果,这样才首尾相应使其具有内在之联系。这样去解读中医的理、法、方、药,才能体现其“理法方药”之整体观。
二、道、法、术、器与理、法、方、药
1、中国古代内道哲学理论体系中之“道”,是指构成这个世界本源之物为本体,论“道”时叫“道”体,与之相对应的叫“道”用又叫“道”术,“道与法”之关系,就是“道”体决定“道”用的一种“体用”关系。这种“体用”关系,就是一种“因果”关系,“体”为“因”“用”为“果”,“因”决定“果”,其顺序是先“因”后“果”。有“因”才有“果”,有“体”才有“用”。“道”体决定“道”用这一“因果”关系之“理”,分层次,“道”为最高层次是终“因”,“器”为最低层次其结果是终“果”。中医学理论体系中之“理”,就是“道”体决定“道”用这一“因果”关系之“道”理,这个“理”是中医学“理、法、方、药” 这一基础理论中,高层次之医“理”。
2、中国古代内道哲学理论体系中之“法”,是指自然法则,这个自然法则是,“道”体决定“道”用基本原理之体现,遵循自然法则就是遵“道”,违反自然法则就是背“道”。 “法”源于“道”体决定“道”用之哲理,符合这一哲理之“法”为良法,否则就是恶法。人遵循自然法则顺而不病,违反自然法则就不顺而病。所以中医学理论体系中之“法”,是指医理之法则,亦即“道”体决定“道”用的原理之法则,这个“法则”就是“医”理之体现,表现在“藏象”主导“脏象”。符合高层次医“理”之“法”为良法,否则就是恶法。医者遵循这个“医”理之法则药到病除,否则,轻者药到病仍在,重者药到病不减反增,甚至药到人危亡。遵循这个“医”理法则之医者就是道医、大医,不遵循这个医理法则之医者就是医匠,违反这个医理法则之医者就是庸医,庸医杀人不用刀。中医学理论体系中之“法”,并非是从事中医者所认为的“临床具体的治疗方法”。
3、中国古代内道哲学理论体系中之“术”,是指具体事物随机应变处理,“术不离法”叫外圆内方灵活机动,术一旦离法就叫内圆外方投机取巧丧失原则及人格之滑头。只有以道御术才能“术不离法” 。中医学理论体系中之“方”,是指临床圆机活法见机施方,不拘一格的治疗方法,“单方一味,气死名医”,就是不拘一格之体现。这个“方”就是医“术”,医“术”之高低,由医“道”驾驭医“术”所决定,能以医“道”驾驭医“术”,就能临床圆机活法见机施方药到病除,否则就束手无策,或药到病则依旧。死板硬套出现“人参杀人无过”之局面。这个“方”,并非是现代从事中医者们所认为的,指“君臣佐使之方剂”。
4、中国古代哲学理论体系中之器,是指其“体用”因果关系中,最低层次之“果因”。中医学理论体系中之“药”,是指治疗之效果。并非是现代从事中医者们所认为的,仅指药物,或“组成方剂的基本元素”。因为汉字“药”本议为“和谐”,此处之“药”是阴阳调和病愈之象征。
只有这样去解读中医的理、法、方、药,才能体现其“理法方药的整体性”,才能体现中医是中国古代哲学道之用。象征宇宙模型的太极图,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原理的展示,表现为道、法、术、器这个不可分割之整体,这个不可分割之整体,自然而然形成其哲学体系,所以中国古代哲学是简易之学。身为道之用的中医学原理,表现为理、法、方、药,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原理道、法、术、器模型之复制,这个复制的道、法、术、器模型的,理、法、方、药,也是不可分割之整体,自然而然形成其中医理论之体系,所以中医也是简易之学,并不像《中医基础理论》教材讲的那样繁琐。
现在的《中医基础理论》教材,则仅是一个大杂烩,并如此舍本逐末之繁琐,不但不能掌握,即便掌握对临床也无指导意义。理、法、方、药,才是中医基础理论。任何基础理论都是简易的,这叫“天网恢灰,疏而不失” 。鱼网致密,失之很多,现在的《中医基础理论》,尤如致密鱼网,一密百疏,挂一漏万,才出现“单方一味,气死名医”现象。
所以拯救中医不是靠科学而是靠哲学!拯救中医必须要明确“理、法、方、药” 这一中医基础理论,否则就不能拯救中医。
三、论“理、法、方、药”
拯救中医之要,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中医基础理论。现在中医院校的《中医基础理论》教材,是一本包络万象的大杂烩,学生根本看不懂,老师也讲不清。该教材中虽涉及“理、法、方、药” ,但不知其含义而随意望文生义之解说。
1、一种望文生义之解说:“理、法、方、药” 是,应用中医理论诊法治法在临床实践中贯穿起来的思维方法,包括诊治全过程的四个基本内容。理,指中医理论;法,指诊法治法;方,指方剂;药,指药物。即明确病因病机,确定预防措施或治则治法,组方遣药。
2、另一种望文生义之解说:理——即指从四诊八纲到具体辨证、诊断确立的道理;法——立定正确的治疗法则;方——合用的主要方剂;药——在主方上结合病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药物、剂量的加减。
3、又有一种望文生义之解说:理:中医的生理学与病理学。法:临床具体的治疗方法方:治疗疾病的主要手段。药:组成方剂的基本元素。
4、还有一种望文生义之解说:理是基本理论,法是治疗法则,方是方剂组成,药是药物应用,四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理中有法,法中有理,理法的本身,又原本就是运用方药治疗疾病之临床实践的反映,然而它又倒过来指导方与药的实践。因此,要研究中医,使中医事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统观全局。如果只重方药,不问理法,硬把理法与方药割裂开来,是不全面的,也势必使整个医学体系濒临解体。
5、中医基础理论十分简要:就是建立在 “道体决定道用” 这一中国古代内道哲学基本原理基础之上的,“医道决定医术”,体现在“藏象”主导“脏象”之上。中医基本理论就是围绕“藏象”主导“脏象”,展开论述的。中国古代哲学整体观:环宇不可分,象征环宇的太极图就是一个不可分之整体。而中医是中国古代内道哲学的“道”之用,所以中医整体观是其基本属性,不知“藏象”主导“脏象”医之哲理,就不知什么是中医整体观。中国古代哲学整体观,就是“道、法、术、器”体现在太极图中: 太极图之圆圈为“道”,太极图圆圈内之S型曲线为“法”,太极图圆圈内之阴阳为“术”,太极图圆圈内阴阳之白黑点为“器”。“道、法、术、器” ,是高低不同的四个层次,“道”的层次最高,依次为“法、术、器” ,“器”的层次最低,并依次: “道”为体“法”为用,“法”为体“术”为用,“术”为体“器”为用,“道”决定“法”,“法”决定“术”,“术”决定“器”,反过来“器”服从“术”,“术”服从“法”,“法”服从“道”,下级服从上级,全部服从中央之“道”。
源于中国古代哲学整体观的中医整体观,则是“理、法、方、药”: “理”是“道”体决定“道”用之理。“法”是实现“道”体决定“道”用之法则。“方”并非是临床之处方,而是临床治疗方法方案叫医术。“药”并非是临床之药物,而是临床治疗之效果。在“理、法、方、药” 这一基础理论中: “理”的层次最高,依次为“法、方、药” ,“药”的层次最低,并依次: “理”为体“法”为用,“法”为体“方”为用,“方”为体“药”为用,“理”决定“法”,“法”决定“方”,“方”决定“药”,反过来“药”服从“方”,“方”服从“法”,“法”服从“理”,低层服从高层,全部服从中央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