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亦即,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保证期间如果约定的太长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如对于3年普通诉讼时效而言却约定了10年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却仍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亦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对于义务人而言,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对于保证人而言,因其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就是保证人也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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