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遗留在网上的“黑历史”能否彻底消失?

2020-12-11 14:00

全媒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全媒派(ID:quanmeipai)

这是一个人人都会“考古”的时代。

选秀节目里哪个爱豆火了,TA的社交网络使用信息会被迅速扒得明明白白,从微博、到豆瓣,甚至QQ空间,再古早一点,也许还有贴吧和人人网。公众人物如此,普通人也没有好到哪里去。只要你想,你几乎可以顺着互联网的蛛丝马迹,找到一个人全部的社交账号,然后把TA三年前、五年前甚至十年前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拿出来“鞭尸”一番。

计算机的储存力和记忆力比任何人脑或典籍都强大。但问题是,很少有人会乐见自己的“黑历史”被扒出,这也正是目前风行于欧洲的“被遗忘权”屡屡拨动人们神经的原因。本期全媒派(ID:quanmeipai)从第一例与“被遗忘权”相关的案件出发,与大家共同探讨“被遗忘权”的困境和可行性。

轰动一时的官司:冈萨雷斯诉谷歌案

如果说这个互联网上存在所谓的“第一定律”的话,那么“意外后果”定律(the law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一定稳坐头把交椅。

至少,在与“被遗忘权”有关的第一例官司中,这一定律十分适用。

2010年,西班牙人冈萨雷斯(Mario Costeja González)起诉Google公司及以及一家西班牙大型报纸运营商,要求平台方删除多年前与他有关的一篇文章。这场官司引发了欧洲地区对“被遗忘权”的争论。焦点为人们是否拥有“被忘记的权利”,包括可以删除遗留在互联网当中的数字痕迹等。

冈萨雷斯希望“被遗忘”的文章其实仅有36个词,发布于1998年,那篇文章称他的房子被抵押还债。冈萨雷斯担心,如果有人在Google上搜索他的名字,这篇文章会出现在显眼的位置。

这场官司在2014年的最终判决引发了极大的震动。对冈萨雷斯来说,好消息是,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 of justice, ECJ)对他的担忧表示认同,认为即使当年的报纸刊登这则文章是为了公共利益,但Google后来展示这些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

最终欧洲法院裁定谷歌西班牙公司败诉,必须移除原告相关网络搜索链接信息。基于本案诉讼中特殊的案件事实和原告主张,欧洲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欧洲网络用户可以要求谷歌公司从其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删除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以保护自己的“被遗忘权”。

冈萨雷斯赢得了这场个人vs平台的战役。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这场胜利代价高昂——欧洲法院的裁决在当时带来了巨大的争议,它可能会给科技平台增加沉重的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科技巨头关闭在欧洲的服务,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就是开头所说的,互联网的“意外后果”定律。更意外的后果还体现在:原本冈萨雷斯希望删去的是36个西班牙词语,而在判决公开后,全世界的主要媒体上就有多达840篇文章提到他的案件,覆盖了那些他从未踏足过的国家。

也就是说,本意是想让世界“遗忘”他的信息的冈萨雷斯,最后却“名扬四海”。当然,这不是什么新鲜事。试图降低一条信息的影响却反而导致其获得更广泛的传播,这是最著名的网络现象之一——人们把它命名为“史翠珊效应”(the Streisand effect)。

*注:2003年,美国歌手、演员芭芭拉·史翠珊(Barbra Streisand)状告摄影师肯尼斯·阿德尔曼和网站Pictopia.com,令其移除阿德尔曼所拍摄的12000张加州海岸摄影中包含的对史翠珊住所的航拍,以保护史翠珊的隐私。结果,史翠珊败诉,次月有多达420000人前来浏览该网站。

冈萨雷斯在这场争取被遗忘权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但“意外结果”的出现,让他的维权显得有些无厘头。

关于“被遗忘权”,我们应该知道的两件事

当然,六年后再回头看,冈萨雷斯案判决后人们的担忧并没有完全应验——至少,Google没有关闭在欧洲的服务,并且增加了欧盟用户“被遗忘权申请”的在线程序。

也正是从这例案件开始,欧盟对“被遗忘权”及其可应用的情况做了详细的界定。

“被遗忘权”究竟是什么?

“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种在欧盟内部存在的概念。简而言之,即人们删除那些不充分、不相关或可能给当下造成负面影响的数字信息的权利。

其在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第65、66条及第17章中均有提及。规定:如果符合应用条件,“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并不得无故拖延。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删除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并不得无故拖延”。一般认为,“无故拖延”的界定期为一个月左右。同时,要求删除数据的个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来证明自己是数据主体。

GDPR第15章中提到“被遗忘权与人们访问他们的个人信息的权利相吻合” ,如果人们发现自己的相关信息中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他们认为这些信息没有储存的必要,他们有权采取行动。如果这部分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所谓的“控制个人数据”的权利就失去了意义。

但必须指出的是,“被遗忘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如果“被遗忘权”成为绝对权利的话,那些声称“被遗忘权等于改写历史”的批评者就说对了。因此,GDPR在数据删除的问题上十分谨慎。

“被遗忘权”的应用条件

在条例第17章中,GDPR概述了可以使用“被遗忘权”的情况。在下列情况中,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

  • 对于最初收集或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而言,这些数据已经不再必要了。

  • 某组织以个人的同意作为处理其数据的合法基础,而该个人撤回其同意。

  • 某组织以合法利益作为处理个人数据的理由,但该个人提出反对,且没有非常重要的“合法利益”支撑该组织处理这些数据。

  • 某组织以直接营销为目的处理个人数据,而该个人提出反对。

  • 某组织非法处理了某个人的数据。

  • 某组织必须删除个人数据,以执行法律裁决或履行义务。

  • 某组织为了提供信息社会服务而处理了儿童的个人数据。

然而,也不能任由个人随便行使“被遗忘权”,于是GDPR中也列出了个人无法行使删除数据权的情况:

  • 该数据被用于法律裁决或遵守法律义务。

  •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或某组织行使官方权利时,该数据被用于执行某项任务。

  • 所使用的数据是出于公共卫生目的或公共利益。

  • 所处理的数据是预防医学或职业医学所需要的。这只适用于受法律规定的职业保密义务约束的卫生领域专业人员处理的数据。

  • 该数据代表了服务于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历史研究或统计目的的重要信息,并且删除该数据可能会损害或阻碍实现目标。

  • 该数据被用于建立法律辩护或执行其他法律要求。

另外,如果某个组织能够证明要求删除个人数据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unfounded)或“过分的”(excessive),那么该组织可以要求申请删除数据的个人支付“合理的费用”(reasonable fee)或拒绝请求。

如上所述,在个人行使“被遗忘权”的过程中,有许多的变量在发挥作用。因此每一条请求都必须单独评估,再加上跟踪所有存有或处理过个人数据的网站所带来的技术负担,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某些组织(主要是内容平台)认为GDPR的这项新隐私权利是一种重大的合规负担。

*注:compliance burden,合规负担,指遵守规定方面的负担。

行使“被遗忘权”,是一个悖论吗?

从“被遗忘权”的由来及应用条件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个充满争议和曲折的事物。在GDPR的规则里,“被遗忘权”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却有可能与信息自由产生冲突。

而在互联网“考古”和“挖坟”几乎成为一门显学的今天,“被遗忘权”真的存在吗?即使是赢了官司的冈萨雷斯,他希望被遗忘的部分,反而被全世界知晓。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遗忘权”的存在是否是一个悖论?

事实上,在冈萨雷斯案之后,Google不停地卷入用户要求删除搜索链接的案件中。这些案件的结果,与冈萨雷斯案不尽相同。

2015年,日本一名男子控告Google,要求从网站的搜索结果中删除他2011年因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被捕的记录。

2017年,日本最高法院裁定Google胜诉,无须删除数据。法官在判词中指出,Google搜索结果属于网站“信息自由”范围,除非涉案数据的隐私价值远高于公开资料的重要性,否则不应删除数据。

这是日本第一例涉及“被遗忘权”的官司。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搜索引擎决定是否删除结果时,应考虑个人隐私受损程度、特定搜寻涉及的范围,以及提出一方的社会地位。假如数据涉及犯罪记录,只有当罪犯隐私受损的程度远超公众从信息中受益的程度,方可要求删除搜索结果。

而即使是在欧洲,“被遗忘权”也并非全无争议。冈萨雷斯案之后的2015年6月,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CNIL)在一项声明中称,谷歌所有版本的搜索网站,包括谷歌全球域Google.com都要执行“被遗忘权”。谷歌没有遵守这一声明,2016年3月,CNIL罚了谷歌10万欧元。

2016年5月,谷歌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7月,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官司呈交欧洲法院。2018年9月,欧盟委员会与谷歌在欧洲法院打了场官司,最终谷歌赢了。

“目前,根据欧盟法律,搜索引擎运营商没有义务在同意数据主体提出的删除请求后……对其搜索引擎的所有版本都进行这样的删除。”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表示。也就是说,Google在收到合理的删除请求后,只需要从欧洲的搜索结果中删除链接,而不必考虑世界其他地方。

很明显,在世界各地,人们想要让自己的某些“黑历史”被遗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技术负担、地域差别、平台自主性……各种各样的问题横亘在这条道路上。

那人们对“被遗忘权”持什么态度呢?

根据皮尤研究中心在2019年6月进行的一项调查,美国人更愿意将自己的某些信息隐藏在网络搜索的范围之外。74%的美国成年人表示,能够“不让自己的事情在网上被搜索到”更重要,仅有23%的人表示,能够“发现他人潜在的有用信息”更重要。

这一调查至少说明,许多人在主观上需要“被遗忘权”,即希望更大限度地拥有对个人网络信息的掌控权。全媒派往期文章中也曾探讨过这一观点:互联网需要学会遗忘。但另一方面,这一调查结果却与许多网友对“考古”和“挖坟”的热爱相冲突,因此需要辩证来看。

无论如何,培养互联网日益强大的记忆能力,并不是为了将人们困在过去,时不时泛起些黑料来给人一巴掌,而是为了方便人们更好地记录、储存和调用,以更从容地拥抱现实生活。

参考链接:

1.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blog/2014/may/14/mario-costeja-gonzalez-fight-right-forgotten

2.https://gdpr.eu/right-to-be-forgotten/

3.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582

4.https://new.qq.com/omn/20190411/20190411A0HO0D.html

5.https://www.bbc.com/news/technology-49808208

6.https://www.pewresearch.org/fact-tank/2020/01/27/most-americans-support-right-to-have-some-personal-info-removed-from-online-sear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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