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权利,不免义务。
吴某和张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意需要共同向银行贷款10万元,楚某为他们夫妻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后吴某和张某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楚某作为担保人代他们向银行承担了还款责任。楚某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后,将吴某和张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二人偿付代偿款10万元。诉讼时吴某和张某已经离婚,张某以自己离婚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与张某离婚,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吴某承担,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张某放弃婚内财产,不能免除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义务,张某承担偿付楚某代偿款义务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向吴某追偿自己承担的还款金额。权利义务一致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离婚财产约定,原则上只对离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张某以放弃婚内财产权利的方式,逃避法律义务,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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