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雪飞扬热点关注——《扬州的拒绝加班判赔案让公众大跌眼镜》(一)
1.扬州某公司员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没有及时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相关工作。
2.员工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以拒绝加班作为威胁。
3.公司没有及时妥善处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又正常安排了员工加班。
4.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出货受到影响,产生违约赔款。
5.公司以员工拒绝加班为因,导致公司交货损失为果起诉员工。
6.法官以“劳动合同中紧急状态条款”判决员工赔偿损失金额的15%,计1万8千元。
7.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员工未提出申诉,遂二审支持一审意见,维持原判。
乍一看,这个瞿法官好有人情味,在瞿判官的笔下已经给与了劳动者的照顾,否则要赔偿100%损失,看你怎么办?若再闹下去,公司在社会效应上的道德损失部分也算在你们这两个“刁民”身上,赔死你俩。
如果今天是公司和员工私下协商,员工要赔偿1万8千元,这事产生争议我们还可以理解。可这是经过司法判决过的,实属不该。
法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主力军,践行法制建设的裁决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具备解释法律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威。
本案判决不公,瞿法官适用法律条款不恰当,且瞿法官对公司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视而不见,不予理会,存在罔顾事实,有纵容之嫌。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就是这样的。
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公司起诉员工的事实是:员工拒绝加班,导致交货延迟产生违约赔偿12万元损失。这一判断犹如你杀人导致被害人受伤,然后你要赔偿一样,这样一看好有道理,是也不是?
法官完全没有看为什么拒绝加班,就犹如不管你为什么杀人一样。
但杀人因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非常大,所以会去追究为什么杀人,然后就有了正当防卫,现在还有正当防卫不设限的解释。这是刑法的进步,也是法制建设的进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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