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的几个时限
无论是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都有时限一定的规定。比如,新《民法典》的时效是三年,超过三年当事人权益将不受法律的保护。与其他法律一样,税法上也有类似这样的时限规定。体现的对税款的追征期上有以下几个:
一是对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法造成的。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征期是三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另一种情况是因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时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到5年。
二是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滞纳金、罚款一个也不能少。构成了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纳税人欠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对欠缴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四是对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申报的税款。
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会被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规定进行定性。那么未按其申报的税款其追征期有多长?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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