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加速股东出资来清偿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溧阳市爱尔森服饰有限公司诉殷某某、邓某某、潘某、秦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 案情简介
// 法院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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