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
财务分计分录:
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
财务会计分录: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并按照相同的金额,
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贷记:其他应收款
预算会计分录:
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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