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存货质押信贷的六大风险!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寇乃天

近日,“橙子”银行上报了Q公司授信年审,上年批复核定Q公司**万元授信总量,期限一年,全部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全部授信以原料铜提供存货质押(质押率不超过**%),并追加自然人股东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注册资本**万元,从事铜加工十余年,近2年销售约**亿元,尚且稳定,但盈利能力逐年下滑,2019年仅维持微利;由于受能源、劳动力和环境成本上涨的影响,绝大多数铜加工企业在盈利和亏损的边缘徘徊,行业准入门槛低,同质化竞争激烈,加工费持续走低,行业前景不乐观;借款人固定资产已抵押他行,“橙子”银行仅以原料铜作存货质押,借款人2019年底存货中原料铜**万元,2020年10月底原料铜余额**万元,很有可能无法满足足额质押的要求(授信余额**万元),质押的原料铜一直在流转,且仍在借款人仓库存放。尽管以存货质押方式融资,可有效盘活借款人的存货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银行而言也能增加放贷机会,但货押融资的风险不容小觑。下面对货押的主要风险作简要分析。
用于质押的存货有权属不清的风险
出质人(借款人)必须拥有存货的所有权是货押的基础。银行在接受货押时,首先应审查出质人的存货是如何取得的,查验其与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和购销合同的规定,确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与实际是否一致,并通过企业财务报表的“存货”科目、发票等互相印证,确认用于质押的货物为借款人合法拥有。其次,要审查用于质押的存货是否已设定抵质押,防止重复质押。

质押的货物因法律禁止转让而导致质押无效的风险

存货为出质人所有,但必须是未被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否则也不能接受质押。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例如不能接受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货物作为质押财产等。
质押的货物因未移转占有而导致质押无效的风险
质押的存货必须移转质权人(银行)占有时,质权才设立。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押区别于抵押最本质的特征。银行货押的实践中,质物存放于借款人仓库、场地大量存在,容易发生质押未生效的情况。银行通过租用借款人的场地、仓库,符合交付(移转占有)法律要求的,可以认定质押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衡量是否符合交付的要求,应以质权人能否实际控制为标准,如果仅为出质人象征性的交付,则不符合交付的要求。例如,质物与出质人其他动产一起存放,无法区分;质权人租用的仓库完全置于出质人控制之下,出质人有处置质物的便利;质权人虽与出质人签订租用仓库、场地的协议但不支付租金或支付象征性租金等,皆属于未交付和象征性交付,不符合交付的要求。所以银行采用租用借款人仓库存放质押物的,必须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而且要派专人(或委派监管公司)看管并从物理上做到完全控制和占有质物,否则所谓的存货质押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缓释授信风险没有意义。所以,以存货作质押,不能完全依赖和相信监管公司,银行必须经常主动现场检查,确保质押的存货符合法律、质押合同的要求。

质押的存货品种、数量变动的风险

如Q公司,原料铜采购后将用于铜带等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原料铜有黄铜,也有紫铜,而且会根据下游客户需求的变化,原料铜的数量、品种也在不断调整。所以,质押的存货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存货随时进行调整,每次的调整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书面确认函,并明确此书面确认函为质押合同的附件,如此方可满足质物特定化的要求。
用于质押的存货有权属不清的风险
如Q公司质押的是原料铜,2019年最高价约**万元/吨,最低约为**万元/吨,价格波动大,容易造成质押不足值的情况。如Q公司2019年末、2020年10月末质押的原料铜分别为**万元、**万元,而授信余额为**万元,推断极有可能无法满足足额质押的批复要求。因此,遇到此种情形时,应要求借款人补充保证金、增加存货、压缩贷款等,降低授信风险。

质押的货物因法律禁止转让而导致质押无效的风险

监管公司大多人少、实力弱,一旦监管不到位,银行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效果往往不理想。而且,在借款人的仓库、场地进行监管,要做到严格监管着实不易,尤其是在经济下行、企业经营困难时。
综上,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存货作质押,由于存在存货周转变动快、权属不易查验、监管难度大等特点,落实有效质押的法律要求又高,作为质权人的银行应有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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