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归集!三起事故案例安全员没背锅:因为尽职履责了这5条,才可以避免追责!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管理是全员化的管理!这是基本常识,但现场实际情况中,很多管理岗位对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却视若不见。今天我们分享3起事故案例,虽然其中2起没有明确说明,但第3起事故判刑极具代表性,具有判例效应。
案例1:
近日,2020年顺德区“6·27”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在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其中有几点值得关注。
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屋面构造梁存在偏心现象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屋面构造梁柱浇筑混凝土时,随着荷载越来越大,产生的偏心力矩也越来越大,引起斜立杆失稳导致模架向外倾覆倒塌。
重点是关注这次事故中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追责
从事故间接原因看
生产主管洪志明应该就是该事故的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从间接原因中一大堆都是这位洪志明的失职行为。
注意,注意!!!
反复查找后面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没有看到生产主管洪志明的名字,这里就有调查报告价值了,也给有关企业提个醒,如果任命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能力,岗位职责混乱,可能事故追责时不会追究当事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责任,而是追究任职的上级的责任。
关注政府监管追责也很有价值
建议给予党纪处分和责任追究人员中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有相关责任人员。其中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安全监督科安监1组有三人在这个问题上失职
对涉事工地施工图纸不熟悉,对设计文件发生变更后不知情;
一个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安全监督科政府雇员在下面问题失职
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一重大安全隐患
这里我也不是很清楚,这几位住建局的责任人是否是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能力,如果不具备这样专业深度的安全施工技术监管,我也为这几位责任人予以同情。如果他们具备专业的安全监管责任,难道企业施工中的任何细节过程都需要政府来检查监督?出事就追究他们的责任,有无证据显示施工时他们几位就在现场或者施工前通知他们前去进行检查的?
尴尬的专家
其他责任人员(1人)
何满华,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群众,建筑领域专家,参加2020年6月17日对涉事工地开展专项检查。其现场检查随意,没有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
就是这位专家是个大坑,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更好服务企业,主动承担包括涉事工地在内的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巡查检查,但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没有对这位专家追责,就是因为这位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不具备能力免于追责只是批评教育也说得过去,只是请他的管委会就会被追责了。
一家出事故,当地全部都要开展隐患排查就不符合规律了
事故发生后,重视是肯定的,要求该起事故涉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我市的所有在建工程全部停工检查,这个要求也很合理,也许这家企业在其他施工现场也存在类似问题,但是硬性要求各区立即在建筑行业领域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这个还是有些过,要求全面排查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是按照常规,全面排查后肯定是要出一个排查结果的报告给政府,至于这些企业本来安排好的工作是否会影响导致正常施工和带来损失,其他企业的施工安全水平如果比较高,管理也很好,难道都要费力费时再来一次排查?一人拉稀,就要全家体检吃药?合情不一定合理!!!!
案例2:
有一个事故案例(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直挥之不去,因为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今天我们重新发布出来,只想作为一个警示: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先看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注:本项目安全员因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被追究责任!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
经审理查明,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一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毫米减小至25毫米或28毫米;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米至2.1米,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米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查明:
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
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
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
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
被告人王英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防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被告人曹晓凯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
被告人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焕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勇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雷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3: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7月8日上午11时40分,位于福田区笋岗路的深圳市体育中心内正在进行拆除作业的项目现场发生倾倒坍塌,数名施工人员被困。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决定安排工人进入网架区域增加钢丝绳和氧气切割。
施工管理混乱。施工方案缺少应对意外状况的有效措施,违规改变切割方式,违规安排人员到网架区域作业。
项目管理失序。违法分包工程,现场管理架构松散,管理力度薄弱。
有关负责人违法违规干预拆除施工,未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对体育馆拆除施工实际情况失察。
事故后,相关单位存在统一口径对抗调查情形。
施工单位董事长,涉嫌职务犯罪,已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5人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冯咏钢,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向武明,施工单位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朱军平,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毛浣林,拆除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平,拆除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已被依法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起事故总经理,施工负责人均被追究刑责,却未见安全员背锅。
看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说明:
2.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情况。
(1)汪清波:市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工作;
(2)向武明:市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市建设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工作;
(3)杨松:市建设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体育馆拆除期间在施工现场指导安全工作;
(4)王如恒:市建设集团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审核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体育馆拆除期间负责现场监测和技术指导;
(5)谢宏松:2019年4月3日,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向福田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备案手续,谢宏松为项目经理。福田区住房建设局于当日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经调查,2013年5月28日,谢宏松从市建设集团公司离职,未到项目部履职;
(6)毛浣林:项目部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拆除工程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王汉武: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技术、安全、人员安排、经济签证、材料质量;
(8)王远庆:项目部预算员,负责工程投标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编制、项目日常预算和竣工结算,负责项目对内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结算审核等工作;
(9)蒋政军:项目部施工员,负责协助毛浣林开展工作,负责组织现场防护措施、人员投入、大型设备、安全检查,对分包、劳务方进行验收;
(10)朱爱群: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11)李文: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3.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制定了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分包管理规定、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等各项制度,制订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建立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调查报告重点)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情况。编制了《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了专家评审。
(3)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经查阅安全教育资料,对工人进行了班前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但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满足要求[7]。
(4)安全检查情况。项目部有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领导每日检查、项目部周检。拆除期间,市建设集团公司领导有到现场检查。(调查报告重点)
4.存在问题。
(1)违法分包工程。将拆除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赣江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以及项目部预算员王远庆与王平个人签订拆除施工合同,违反了《建筑市场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8]的规定。
(2)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一是在施工中违规改变切割方式,在钢管柱上切割原方案没有提及的竖向缝和U形缝;二是违规改变牵引方式,未按照方案使用卷扬机牵引,而是使用炮机牵引;三是在未能拉出西侧钢管柱的情况下,没有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从西侧正面用卷扬机牵引钢网架,擅自采用增加钢丝绳的方式,未进行施工方案变更和重新论证;四是在进行格构柱水平切割和侧拉后,擅自安排人员进入网架区域作业,违背了方案中“一旦开始切割格构柱,人员禁止进入,保证切割现场无人化操作”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9]的规定。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项目部交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赣江劳务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王平的施工队伍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现场施工组织混乱、未按方案施工、工人冒险作业、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等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0]、第四十一条[11]等规定。
从上面的履责情况可以看出:安全员确实尽职履责了,未被追责也是理所应当。梳理一下尽职履责了哪些?报告中作了说明:
报告上从5个方面描述他们是如何尽职的。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2019年1月11日,深投控公司印发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9年修订)》
u 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12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u 建立了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主任的公司安委会。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u 建立组织领导、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事故救援报告、培训教育等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定期研究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项目并推进实施情况
u 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就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项目召开了28次专题会议。组织深投控公司体育中心改造提升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系统内企业研究项目的设计、规划、可行性研究、招标、环境影响评价、改造施工方案备案、场地清理、舆情应对等工作,推进项目实施。
u 2019年7月2日召开的体育中心改造提升项目专题会议,深投控公司督促体育中心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3、对体育馆拆除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u 2019年4月26日,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张X运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关于体育馆拆除施工方案的汇报后,要求“安全是整个项目建设的红线,体育馆拆除施工必须确保安全,不能存在赶工期赶进度、忽略安全的情况”。
u 2019年6月14日,杨X宇、王X主持专题会议,研究体育馆拆除工作,要求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安全;要求建安集团在体育馆屋盖拆除期间,确保人员安全,做好屋盖网架结构检测鉴定,提前做好安全保护和应对措施。
u 2019年6月26日,杨X宇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拆除施工安全事宜,要求建安集团提出系统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过程节点控制,确保无人员伤亡;体育馆混凝土拆除过程期间,要求建安集团委派专人监控网架结构安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在屋盖网架拆除期间,严格管控人员进出,确保体育馆内无人化操作,提前做好模拟试验,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u 2019年7月1日,王X主持专题会议,重申要求落实6月26日专题会议部署要求,从7月2日起实行24小时安全值守,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2019年5月30日,深投控公司印发了《关于印发2019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建安集团组织安全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排查,突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领域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确保隐患闭环治理。
2019年6月28日,深投控公司党委副书记冯X山到体育中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和建安集团高度重视体育场馆升级改造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和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工作,全力保障场馆提升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2019年7月1日,王X赴体育馆拆除工程项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并主持专题会议,重申要求落实6月26日专题会议部署要求,要求市体育中心管理公司和建安集团严密监控体育馆网架结构安全性,及时通报监测数据信息,做好应对措施,要求从7月2日起实行24小时安全值守,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5、现场紧急处理情况
7月8日事发前10:00许,深投控公司体育中心改造提升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管理组成员张X军到达现场,发现网架下有多名施工人员,安全隐患大,现场要求项目部实际负责人毛X林并电话要求监理梁统二赶紧撤出工人,并就此事与朱X平发生争执。毛X林用对讲机下达了网架下无关人员撤离的指令。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相信事故调查报告的权威性。或许,你对建设方的其他人免责会还有其他的看法,但是,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自己是不是尽职履责了。
或许你会问,他们尽职了,为什么还会出事故?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难回答的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事物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能做的是做好安全的本分----尽职,而且是真的尽职!
你可问一问自己尽职了吗?你的单位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与责任制是否健全和有效落到实处,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是否按职责开展或参与了安全培训,是否进行了按职责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是否尽职开展进行应急工作等等。出事了,调查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没有做去哪里证明你履职了呢?
不重视安全,不好好抓安全,没有尽职而又妄想出事故后免责,世界上那有这么好的事?尽职免责的关键是尽职,尽职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是得有行动的。
尽职免责必须“严、细、实”。“严”就是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敢抓敢管,要一丝不苟;“细”就是要深入实际,从细微处做起,从点滴做起;“实”就是踏踏实实,从实际出发,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不是只写在文章里,说给别人看,一切工作必须讲实效,狠抓落实。
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同样也是大事,安全发展是硬道理。这需要每个人都重视安全。安全生产尽职免责,只有尽职了才可能免责。
安全员避免背锅,这些免责方法你知道多少?
免责的基础:履行职责、保留记录
对安全员来说,要想免责,前提得尽职。
什么叫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你应该做的事情,你都尽自己所能去做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七项职责必须要与企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结合起来,通过签字确认、安全培训等方式让相关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班组长、作业人员等)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
你要做的就是,在履职记录中,可以找到证据证明你尽力去履行职责的证据,才可以谈免责。如果连这7项基本职责你都没做到,那谈免责实在是太勉强。
当然你可能会想,这7项职责我都做了,可如何才算到位?万一检察院说我不到位怎么办?别担心,只要你在工作时间尽力去做了且能自证,就没多大事。
事故调查的目的:追究责任者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事故调查的最重要目的,便是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而追究责任,又分为两方面:对安监部门来说,就是顺利结案、实施行政处罚;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揪出涉嫌犯罪的人,让他们接受审判和刑罚。
事故调查的套路:证明相关人员没有尽职
事故调查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做询问笔录。可以说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人,很多都栽在这个环节。
因为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就先入为主地认为你们企业管理存在问题或安全员履职不到位了。整个询问过程,就会想方设法把你往“你有问题”这个已设定的结论上引。
你可能觉得这很坑,但没办法,事故调查组的套路就是这么深。
这时你就得需要掌握应对事故调查的秘诀了:搞懂套路,理清思路,不卑不亢,见招拆招。
事故调查组无非就是想通过询问来证明你没有履职嘛?那么你不卑不亢地逐一告诉他,我做了,我已经竭尽所能做了,我能提供证据(照片、录音、会议记录等多种证据形式)证明我竭尽所能做了。
安全员必须懂法、守法,懂得更多
通过前面的交代,大家应该能感受得到,对于一个安全员来说,懂,是多么重要!
你必须懂法律,以便知道哪些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可以不干;你必须懂标准,以便知道,应该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才行。
你必须懂套路,然后才能理清思路,见招拆招却从不中招;你必须懂技术,化工企业也好,建筑施工企业也罢,如果几个专业术语就能把你搞晕,你自然无法提高地位、树立权威。
作为一名安全员,你必须要求自己学更多,懂更多。毕竟形势如此不利,除了靠自己,你还能靠谁?
安全员如何免责?这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今天再聊聊:
有人引用特种设备法,认为应该判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刑;
有人拿「一岗双责」说事,认为不应该由安全员承担责任;
也有人直接破口大骂,觉得安全工作没法儿干了,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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