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对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起诉离婚时能否一并主张赔偿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是对于已经离婚或者分居的夫妻来说,孩子往往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抚养费的新闻时有发生,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如果夫妻双方分居,在分居期间发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在进行离婚诉讼时能一并主张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简单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陈某与张某通过某相亲大会认识,在谈了接近3个月的恋爱之后双方共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双方结婚后一年的时间,女儿小彤出生,随着双方对子女抚养及家庭琐事方面的矛盾升级越来越激烈,终于在小彤3岁时双方因为家里的事情再次爆发激烈的争吵,陈某与张某于2018年5月正式分居,分居后小彤一致跟着母亲张某生活,由张某的父母帮忙照顾着,这种状态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陈某对此一直不闻不问,也没有来看过小彤,也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来作为小彤的生活费抚养费等,双方感情更加淡薄,2020年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除了主张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彤的抚养权之外,张某还主张陈某支付2018年6月至2020年10月小彤抚养费的一半给自己作为补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张某系通过相亲大会认识,谈了3个月恋爱后即闪婚,婚姻关系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后双方因为各种琐事争吵导致家庭不宁,最终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在分居期间,陈某长期对小彤不管不问,小彤一致跟随张某生活,二者建立起了比较好的母女感情,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的原则,婚生女小彤归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就分居期间小彤的抚养费50%的补偿而言,根据《婚姻法》第21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分居期间陈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支持张某主张的分居期间小彤50%抚养费的分摊。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彤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同时判决陈某补偿张某在分居期间抚养小彤抚养费的50%。
【律师点评】
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双方已经分居或者离婚,但是与孩子的亲情和血缘并不会因此消灭,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无形当中会加重另一方的负担,同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就本案而言分居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双方的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之间没有什么经济往来,所取得的收入也都各自进行支配,但是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却不能免除,本案中小彤在父母分居期间由张某进行抚养,陈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判决陈某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一半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