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往来和受贿,区别在哪里?裁判时如何处理? 2024-05-04 13:55:40 领导干部在职期间,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与亲戚朋友、同学在钱款、礼物等方面互有往来是比较普遍的情况,也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在这种人情往来中,双方互有金钱、礼物付出。一、人情往来和受贿的关键区别“礼尚人情往来是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的感情交流,是一种礼节,不存在利益的交换,一方没有利益需求,另一方也不是出于为对方谋取利益的非法目的。”可见,区分人情往来和受贿,最重要、也是首先需要审查的是,有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和利益诉求,送钱和请托事项、利益诉求有无密切关联,若有证据能证明因为具体请托事项、利益诉求而送钱,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直接排除人情往来的可能。例如,在湖北某法院李某受贿案中,被告人李某提出部分款项系人情往来。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行贿人向某送钱目的明确、指向具体,被告人也清楚向某送钱的原因,不存在人情往来因素。二、面对人情往来的辩解,法院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第一种思路:“人情往来”的辩解不成立,否定存在“人情往来”。例如,在江苏某法院王某受贿一案中,王某提出,指控他收受贿赂3万多元属实,但是绝大部分都属于人情往来,王某虽然收受了3万多元款项,但也付出了部分钱款和礼物,因此,至少应当扣除部分钱款,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款。法院认为,从证据材料看,证人证言均反映出行贿是感谢王某在工程等方面给予照顾的原因,且王某本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亦无异议,在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回礼。因此,王某认为纯属人情往来的辩解,不成立。第二种思路:回礼价值无法查证,不能扣减。在广州某法院王某受贿案中,王某认为,其收受3万多元款项都属于人情往来,是多年来节日礼金中得来的,每次收受礼金的时候也都有回礼,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法院认为,王某收受贿赂3万多元的事实,有王某的稳定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词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王某辩解称每次收受款项时都有回礼给行贿人,但是每次回礼的价值多少无法查证,因此无法扣减受贿金额。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不予采纳。第三种思路:审查缘由及金额对等性,可扣除受贿数额。在审查钱款往来属于行贿受贿还是人情往来时,需要考察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送钱的缘由。例如,在湖北杜某受贿一案中,杜某提出,很多钱款都是平时礼尚往来的,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法院审查后认为,杜某住院期间收受的三千元、两千元,是双方相互住院时彼此看望互赠的礼金,可以考虑为正常人情往来,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其二,金额的对等性。例如,在石某受贿案中,行贿人的妻子生病及女儿结婚,石某送了3000元,后行贿人送钱2000元给石某。法院认为,礼金有对等性,属于正常认定往来,可以从石某受贿数额中扣除。第四种思路:受贿后的人情往来,不可扣除受贿数额。案例一、在山东商某受贿案中,商某辩解称,他和行贿人很早就认识了,行贿人给了两次钱,一次是商某的儿子结婚,送了1万元礼金,一次是春节,行贿人送了1万元礼金。于是,作为回礼,商某就送了2瓶茅台酒、2瓶国窖1573给行贿人。尚某认为,这2万元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款。法院认为:商某收受了贿赂后,又在过节时回赠了行贿人酒等物品,是在受贿之后的人情往来,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受贿数额没有予以扣减。案例二、在湖北某法院石某受贿案中,法院认为,石某在收受了贿赂后,又在过节、子女婚嫁、搬迁等情况回赠了部分行贿人现金、烟酒等钱物,是在受贿之后的人情往来,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不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第五种思路:人情往来扣减的受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一概不予扣减。在安徽某法院范某受贿案中,被告人辩称部分款项系人情往来的礼金,不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法院审查认为,受贿数额的扣除是指受贿人受贿后即时退还受贿款的,该退还的数额应当依法予以扣除,将人情往来费用从受贿款中扣除,尚无法律依据。第六种思路:人情往来,应当予以扣除。案例一,在湖北某法院孙某受贿案中,法院认为,行贿人马某、卢某、胡某、杨某、殷某、张某等人以春节拜年、生日、乔迁祝贺、住院看望等名义向孙某送礼金33000元,孙某予以收受,属违纪行为,原审认定为受贿不当。案例二,在河南某法院胡某受贿案中,王某辩称,其中2万元系人情往来,不是受贿款。法院审查认为:王某给胡某送2万元时,胡某不要,王某说等他儿子结婚时让胡某再回礼。2013年9月王某儿子结婚时胡某妻子确实给王某回了20000元礼金,故该笔礼金应当认为是人情往来,予以扣除。第七种思路:金额不对等,也可综合考虑认定为人情往来。在浙江某法院郑某受贿案中,涉及到5000元的购物卡和8000元的LV女包,能够认定为受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郑某和行贿人陈某之间一直以来都有春节拜年的习惯,相互有送礼,两人关于郑某的回礼说法基本一致,价值虽然不完全对等,但人情往来也并不能严格地要求送礼和回礼在价值上必须完全对等。考虑到送礼的时间、两人一直以来的关系、拜年习惯、相互回礼的情况,认定为人情往来更为合适。至于女包,根据陈某证言,这个包是其妻子用过的,嫌太老气就没用。如果是行贿的话,一般不会将这种拆除了包装且用过了的物品送出,作为熟人之间的礼物认定更符合常理。三、如果存在人情往来,应否扣减?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存在人情往来,涉案受贿行为与人情往来非常密切,双方互有付出,那么应该予以扣减,才能公允客观。其一,在认定受贿犯罪时,往往忽略受贿人付出的部分金钱、礼物,只将受贿人在人情往来中收到的金钱、礼物作为受罪金额,对其定罪量刑,这并不客观公允。其二,在已经认定属于人情往来,每次收钱款都有回礼的事实时,不能因为无法查证每次回礼多少,就不予扣减。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犯罪数额。若因无法查证回礼价值就不予扣减,反而按照较高数额认定受贿数额,明显是公允、不利于被告人的,违反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赞 (0) 相关推荐 正常人情往来不计入受贿数额(上) 不是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当上了领导,这些人就不能在社会上有正常的人情往来.尤其是咱们国家是一个人情社会.丧失了人情往来,基本上就丧失了安身立命的社群.亲缘.这样对国家工作人员也好.领导也罢,也是不公平 ...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解读(七)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解读(七) [<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 ... 【职务犯罪研究】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刑事法库]创办宗旨 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 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 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 辩护经验:以下行为不构成受贿 收取的婚礼礼金是否构成受贿 收取的婚礼礼金是否构成受贿,要看是否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对是否属于"人情往来"的认定,要综合所送财物的价值.馈赠的时机.背景.方式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果无 ... 过年收礼哪些情形算受贿?如何划清人情往来边界? 春节将至,作为公职人员,需格外注意是否有人借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过年收礼,如何划清人情往来的边界?收礼与受贿的界限在哪里?收受多少礼品礼金可能构成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 不占便宜是教养,人情往来是修养 世间所有的感情都是相互的, 有付出有收获,才是一段感情最好的维系. 这个世界上,谁也不欠我们,谁也没有有义务无条件帮我们. 因此,不要把别人的好,视为理所当然. 要记得感恩! 导读:有人说一定要教给孩 ... 不占便宜是教养,人情往来是修养(深度好文) 懂得人情往来是为人处世的一种修养. "穷则独善其身",所以,你人穷可以,但别占人便宜,这是你独善其身的教养. "达则兼济天下",人情通达礼尚往来,这是你为人处世 ... 不巴结领导不搞人情往来的员工,为何受重用?3点分析到位 初入职场奋斗,老一辈人总是提醒我们,"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职场上要懂得人情来往,多讨好领导,和同事要做好交道,有机会请大家吃个饭,逢节日给领导送个礼,看人眼色,礼尚往来,把人 ... 不占便宜是教养,人情往来是修养! 读书多了容颜自然改变 文章来源:东方视觉物语 "穷则独善其身",所以,你人穷可以,但别占人便宜,这是你独善其身的教养. "达则兼济天下",人情通达礼尚往来,这是 ... 端午节一定要教给孩子:不占便宜是教养,人情往来是修养! 从小妈妈就会教育孩子不要随便拿人家东西,因为长大后你就会明白,欠了人情都是要还的.教养,是父母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些小故事,聊聊礼尚往来,人情修养的问题. 01 记得有一次坐高铁上郑州 ... 柒悦碎言碎语『懂得人情往来,是为人处世的一种修养』十四 柒悦碎言碎语『懂得人情往来,是为人处世的一种修养』十四 在农村,人情往来是如何被异化甚至成为“乡村病”的? 合传媒摘要: 2021/03/24 由于仪式性人情具有较强的显示度和展示性,往往被人们作为社会性竞争的标的物,赶得起人情.出得起高额人情礼金的家庭受人尊重.于是研究者发现农民在赶礼上存在激烈的竞争和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