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变化】 ...

【职务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变化】
被调查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理反应。从实施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犯罪前、犯罪的过程中和犯罪之后。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其内心充满着矛盾冲突和紧张的心理,为了稳定这种心理状态,常常用自我安慰的方法来平衡自己,进行自我说服。

例如,犯罪的主体准备贪污公款的时候,虽然感觉到贪污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但转眼想别人能用公款大吃大喝,我拿点钱用也是应该的。

再如,有的强奸犯认为被害人愿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甚至认为没有给被强奸的人带来什么伤害,同时也能满足被害人的生理需要。

犯罪的主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与犯罪的经历和犯罪的形式有很大的关系。

对于初犯来说紧张、恐惯是比较明显的,由于害怕被人发现被抓住,对犯罪结果怎样,心里没有底,他的注意力不仅仅注意犯罪的对象,同时还要注意周围的环境,防止被别人发现,虽然他们的注意力处在高度集中的状态,但又时刻在转移注意的目标,所以犯罪现场经常会留下他们的作案痕迹。

有甚者就连自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什么样子,都不敢看清楚,而累犯和惯犯的紧张和恐惧的程度就不是那么明显了。他对行为的结果心中有数,作案时沉着冷静,甚至遇到高兴的事情还得意忘形。在犯罪的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如抢劫、强奸、盗窃与贪污受贿就有很大的区别。

例如,受贿案件,当受贿人从行贿人的手中接受财物的时候,虽然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但是他首先想到的是这件事情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没有其他人在场,不会被发现的,同时行贿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不会说出去的,因而这类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是比较平稳的。

犯罪行为结束以后,犯罪人的情绪和行为都会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有的表现为恐慌不安,头脑中常常会闪现出作案时的情景,每当这种情景出现的时候,就会坐卧不安,行为反常:有的犯罪行为人在看见自己行为的结果惨不忍睹时,良心萌发罪恶感;有的犯罪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感到得意、满足、麻木不仁;有的在他们作案后,迅速地逃离现场时,但又不放心现场,有时还主动回到现场看个究竟。

从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其情绪的变化表现在:(1)恐惧不安。这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对犯罪行为人心理刺激的结果。(2)获得了犯罪结果的,产生心理满足。(3)犯罪结果的刺激引发的罪恶感,产生了新的体验,出现了新
上道的心理冲突。(4)不愿意回忆当时的犯罪情景,出现了空白、松弛的精神状

从总体上来说,犯罪后的恐惧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犯罪后的恐惧感与可行为能暴露的程度成正比。从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来看,贪污、贿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也就是说当财产被其占为己有之后,犯罪的恐惧感便产生了。

他们惴惴不安,因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这种恐惧感的诱因是怕自己的行为被暴露,受到法律的惩罚。心理状态则表现为反复衡量自己行为暴露的可能性:行贿人会不会说,是否有其他人发现,钱和物存放在什么地方才安全不会被发现。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