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域学堂丨@深圳打工人,1月1日起,这些利好的新规开始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条例》实施后

职工小伙伴们的健康又多了以下保障

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健康体检。

②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通过购买服务,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③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预防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提供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

④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健康危害防范意识,提升职业健康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1、

确定电子劳动合同效力

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民法典》的实施进一步加以明确,其中,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规定采用的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2、

防止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劳动者提供并维护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宣传、加装监控系统等方式,建立和完善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完整机制。

3、

保障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为由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甚至违法搜查员工本人或其私人物品,应当受到民法典的限制及约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③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这对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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