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干水果干食品冻干企业标准
FD冻干食品标准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相关的国标,因此我们需要参照客户要求或企业定的标准,然后备案,也就是企业标准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些,关于冻干水果干食品冻干企业标准,希望你能帮助到大家。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保定枣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水果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冻干工艺制成的苹果干、梨干、香蕉干、柠檬干、桃干、榴莲干、菠萝蜜干、桑葚干、枣干、山楂干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的冻干水果干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冻干苹果干、梨干、香蕉干、柠檬干、桃干、榴莲干、菠萝蜜干、桑葚干、枣干、山楂干应外观完整,无虫蛀,无霉变,具有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并符合 GB 16325 及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
3.4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检验规则
5.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包装完好的产品,总量不少于1kg,混合均匀,将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产品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微生物指标采样及自理按GB 4789.1规定执行。
5.3 出厂检验
5.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非即食不作要求)。
5.3.2、每批产品加工完成后,由企业检验人员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对合格品出具证明后,产品方可出厂销售。
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在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出现不合格指标,允许加倍布点抽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指标,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
6、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识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6.1.2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
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6.3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应码放有序,确保先进先出,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库销售。
6.4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产品时不得日晒、雨淋、搬运产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
6.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