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人借款600多万无法归还 获刑15年!
杨俭
北京大学教授
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委员
2005年9月,邹强(化名)出资50万元注册了一家酒业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邹强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
同时,邹强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邹强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强手头资金周转困难。
为此,被告人邹强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邹强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方弘:邹强的行为是应该以犯罪立案处理还是仅仅是个民事借贷案件,哪一种定性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权?
杨俭律师:我认为编造一个借口借钱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人在社会上总会遇到一些困难,特别是在金钱资金方面遇到困难的时候,会向专门的金融机构或者朋友求助,希望他们支持一把,帮助自己渡过难关,这就有了借贷。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讲面子的社会,在借钱的时候,需要一个正当的理由,当然不好意思说饭都吃不起,借点钱给我。这样人家也不会借。所以,大家在借钱的时候通常会找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让自己的借贷理由听起来高大上一些,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容易博取持有资金的潜在债权人的同情心。
很多人在借钱的时候称这两天资金还没回笼,可能一个星期就回笼了,借我10万度过这几天。而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资金回笼的问题。还有人称这两天家里某人住院需要一笔住院费用,我的另一笔钱在银行里存着是定期,现在取出来损失太大了,能不能借我点钱度过难关。这些理由有时就是编造的一个借口,为了让自己的借贷容易成功,有面子,有正当性,能够得到别人的同情。
本案中,邹强是否构成犯罪?他和通常所说的找一个理由借钱,性质如何区分?很多人最后像邹强一样被判入狱,心里感到很郁闷,甚至感到冤枉,明明就是为了借钱,明明就准备还的,怎么就构成犯罪呢?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分界点在哪里?如何找到它的边界点?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债权人的权利?
很多人借钱给别人以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家人住院,也没有资金可以回笼,就是诈骗,到底是走刑事诉讼的程序容易获得权益的保障,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或者通过商量的模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走哪一个路径能够更有利于债权人要回钱?
我觉得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邹强并不冤枉,他借别人的钱,是因为自己欠了很多高利贷,循环反复,资不抵债,已经陷入了高利贷的恶性循环当中,万劫不复,根本不可能还清,除非天上掉下个大馅饼。
这就涉及到《刑法》上所说的故意问题,明知自己不可能在高利贷的恶性循环中脱身,仍然去借钱,让更多的人成为受害者,显然邹强的内心是恶的,借钱的意图并不善良,他放任这种恶性循环的发生,知道总有一天资金链会断,他的人脉资源、亲戚朋友的资源会用尽。
当资金链断裂那天,就是他进入监狱的日子,邹强借钱的目的并不善良。所以,他是构成犯罪的。虽然他不是要把钱装到自己的腰包里。但是,他让别人的财产蒙受了巨额的损失,也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法益受到了侵害。
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最好的方法当然是不借钱,不借就没有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会蒙受损失。很多年前我去了深圳,他们处理借钱的问题就很艺术,A向B借10万块钱,B有10万甚至有几百万,但他不愿意借,因为他对A的信用进行了综合的评估和评判,觉得A没有像样的工作,而且长时间游手好闲,借钱给他风险太大。所以,B就决定不借。
但是,A和B是发小,如何保持发小这种情谊,又不会让自己套进去?深圳有一种流行的做法:朋友,对不起,10万我没有,只有5000块钱,我马上开车给你送到家里,你先拿来用着,我现在只有那么点能力。目前,我有各种的困难。这5000块钱就属于性质待定的款项,当以后你还要向我借钱的时候,如果你还了,说明你的信用分可以高点,也经受了信用体系的考验,下次我可以再借1万给你。这其实是用5000块钱尝试,牺牲小利益,维护相互之间的关系。
如果大额的资金确实已经借出去了,无法要回,一定要走法律途径。我个人建议采用民事的方法更好。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保全,对被告拥有的财产可以立马保全,胜诉后法院会执行回来。
为什么不建议走刑事报案的程序呢?因为,刑事报案的风险非常大。借款人也就是债务人,可能涉嫌诈骗像邹强一样被抓,一旦被抓以后,被害人所提起的程序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必须要等刑事诉讼处理债务人的诈骗罪的时候,才可以附带提起,必须要先解决刑事诈骗,才可以去主张权利。因此,风险极大。
在刑事诉讼中,罪犯的财产要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既然已经坐牢了,事已至此,能还就还,还不了就算了,并不会积极履行债务,反而会回避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所以,个人建议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维权要好一些,稳妥一些。
方弘:大家还关心一个问题,很多人现在因为各种原因都需要借钱,借钱的时候很少会诚实的把自己的老底交代出来。因为,一旦交代出去有可能钱就借不到了,那么就会或多或少进行一些隐瞒或者虚构一些情况。比如会称自己投资一个好项目,回报率很高,是不是只要是这种情况都会涉嫌像邹强这种诈骗罪?也许作为借款人主观上可能没有那么大的恶性,就是为了借到钱,怎么来分辨有罪和无罪之间的区别?
杨俭律师:还是涉及偿还能力的问题,比如我有上亿资产,现在要借500万用一用,有资产做保证,足够建立我的信用体系,显然我不会为了500万铤而走险。即使我逾期违约还不了钱,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我的资产是足够有保证的。它不是简单的民事欺诈,民事欺诈只是给一个理由,最后会还的,借款人是善良的。而诈骗罪是因为借款人确实不想还或者明知自己还不了,还要借,这就涉嫌犯罪。
罪与非罪,最终还要看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所欠债务之间的一个比例。
方弘:也就是说罪与非罪的区别是首先认定是想还还是不想还,怎么来推定,要看借款人实质上有没有偿还能力。如果没有偿还能力,就认定其实他是不想还的。但是,生活当中,一些借款人有的时候就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钱借到了去投资项目,如果赚了肯定会还。但如果赚不了肯定也没有还的能力了,这种怎么来认定呢?
杨俭律师:谁都不知道借款人有没有项目,普通公民之间的借贷,讲的就是信用,从在一起相处点点滴滴可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讲信用的人。至于有没有资产,有没有项目,还真不好去判断。所以,建议大家有朋友向你借钱的时候,评估一下你们的情谊,用金钱的数额,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去衡量值多少钱,如果值5万,就借他5万块钱,实在要不回来,也就算了,你们的友情已经买断了。
方弘:刚才您也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先借5000试一试对方的信用问题。现在的诈骗犯也有类似一套反信用测试的方法,承诺高额的利息返息,也确确实实返了,而且本金也如期归还。他们就是利用这一招来博取信任,接下来可能就会套更多的本金。
杨俭律师:从国家机关的角度来讲,是否涉嫌犯罪也是很容易分辨和辨识的。因为,一个人同时采用同一模型,借本金给高利,开始给后面就不给了。这种模式让普通人辨识就很难。大家要记住只要涉及到某一个人大肆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人群或者是亲朋好友吸收存款,就是犯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不要只看成功案例,谁拿到多少高额的利息,一旦有人入套,诈骗者就要采用收割模式开始割韭菜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强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为了还高利贷,邹强编制了各种堂而皇之的理由。现实生活中,像邹强这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借钱的人很多。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借债不还的问题了,而是涉嫌诈骗罪。因此,借钱者必须要知道法律对诈骗行为是要严惩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不还钱的代价是惨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