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赠蕉者被索赔74万 赠蕉老人要担责?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死亡小孩父母将给香蕉的老人告上法庭索赔近74万,给香蕉吃的老人要不要赔偿?
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61岁的苏平到菜地捡菜时看到了覃一的孙子小覃在踩地上玩,就把几个芭蕉给小覃吃。苏平捡了菜就走了。大概上午11点左右,小曾就到菜地上找小覃玩。小曾和小覃就一人拿着一个香蕉吃上了。到了下午两点,在菜地里装菜的小覃的爷爷覃一突然听到小覃大叫,覃一夫妇马上跑来,发现小曾倒在地上压住了小覃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覃一立即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小曾的爷爷曾乙。曾乙夫妇赶忙跑到小曾身边,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尽管医生从小曾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芭蕉,然而不幸的是,当天下午三点十五分,小曾经过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小曾的父母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孩子之所以死亡是因为苏平给的那根香蕉,如果苏平没有给香蕉,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而,小曾是因为吃了小覃的爷爷覃一给的芭蕉才噎死的。而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为此,小曾的父母就把苏平和覃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小曾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近74万元。
方弘:这个案件确实是出乎了我们很多人的意料,一个就在于孩子都已经四岁了,怎么吃根芭蕉就会被噎死?!另外一点,本来是出于好心给孩子吃香蕉,结果竟然摊上这么一件大事儿。那小孩的父母就觉得如果没有给香蕉的行为,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给孩子香蕉的人就应该担责。到底这位给香蕉的老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嘉宾: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主任 杜晓秋律师
杜晓秋律师:我认为给香蕉的苏姓老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也不应当承担责任。我们生活当中,就有人会说虽然老人没有过错,但是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后果,他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这种质疑和理由是错误的。我们说一个人是否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要看我国《民法》当中所说的归责原则。
一般来说,我们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归责,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一定的过错,才可能去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当中也规定,有些情况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一般适用在法律里有明文规定,而且在适用过程中非常严格。因为无过错责任性质实际上是对过错责任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就是对一些受损的当事人从补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原因才会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当中,我认为给香蕉的老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我还要说明,我们在使用无过错责任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就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才适用。另外无过错责任有一个基本的属性--这种责任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还不能够阻碍民事主体的交流或者民事主体的民事交易行为。
方弘:也就是说您认为,给芭蕉的老人是没有过错的?
杜晓秋律师:对,给芭蕉的老人本身是没过错的。那么生活当中,很多情况都不能以结果来推测参与民事行为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比如,我们每天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公路了?或者说不需要修公路了?这种推测是不行的。
方弘:本案中,如果孩子不到三岁,而老人给的是果冻,果冻的包装上又明示三岁以下的孩子禁食,老人是否就是有过错?
杜晓秋律师:果冻这种食物确实对小孩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我们从食品安全出发,要求食品生产厂家需要尽到一定合理的注意、警示义务。在包装上,一般都会提醒三岁以下的小孩不能吃。
但是,对于芭蕉、香蕉这类软性食物的危险性大家也可以判断出来,它的危险性是远远低于果冻等这些制造食品的。而且,香蕉、芭蕉这种自然生长的食物,在上面做提示,这也不可能。生活当中,吃香蕉、吃芭蕉发生危险状况也是没有听闻过。因此,我们认为从苏姓老人给小孩儿吃香蕉和芭蕉的行为来看,她已经注意到了,也就是她作出了判断小孩吃香蕉不会发生什么危险。因为它不是有毒食物,如果是有毒食物,她就要注意这个香蕉是不是有毒,给小孩吃了会不会中毒,这种注意义务让她来承担是比较恰当合理的。但是,芭蕉、香蕉给小孩吃了就一定会被噎住,或者说可能会发生噎住呼吸系统的判断,苏姓老人凭她的知识能力水平也不可去判断出来。所以,我觉得老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她是没有过错的。
方弘: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这么认为,覃一对于小曾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小曾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覃一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你怎么看?
杜晓秋律师:我觉得这个判决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正确的判决。这份判决反映出法官的一个判断问题,也就是对责任的划分问题的判断。上面提到过,法律是鼓励民事主体的交易。如果一份判决阻止了民事主体的交流和交易的话,我觉得这份判决就是一份失败的、不正确判决。比如说,一些人见老人摔倒不敢去扶是因为怕自己担责,怕法院或者其他人认为你有责任,你的举证不能,就是你把老人绊倒的。那么,这种判决出来,它的影响力是比较大的。这就阻止了民事主体的交流和交易。
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能够促进民事主体的交易。在生活当中,我们要鼓励民事主体的互相帮助。这也是社会公德的要求,要积极向上。比如说,有人找水喝,我们平常生活当中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事情。大家都会拿给你水喝或者帮助你去找水喝。如果因为有判决说给水喝的人还承担责任,那么这就阻止了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流,相互帮助的行为。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够促进社会公德的发展。
方弘:法官认为小孩之间或者是成年人之间的这种分享行为,而且又没有明显的一些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这样的食物,如果是定性为过失,事实上是限制了人的自由。而且对于互相帮助、互相给予的社会公德、社会美德的推广也是不利的。那从这个案件当中让我们获取些教训就是在孩子吃东西的时候,我们要告诫他们不要边玩边吃、边跑边吃。也尽量的在吃东西的时候有大人在身边,监护人一旦发现什么问题呢,可以马上进行施救,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