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什么删除原司法解释关...

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什么删除原司法解释关于标的物检验第15条的规定?

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吸收转化为法律条文,新解释删除。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的规定。

【须注意】

1.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的,签收载明数量、型号、的收货单据即视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2.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未能对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的除外。

3.原解释用了“相反证据”、民法典用了“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字之差有何讲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并未作区分阐释。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文义及意思逻辑上有极大区别,相关证据包含相反证据。再一次感受到民法典遣词用语的严谨性!

4.因标的物数量引发的纠纷案件,多为消费者通过邮购、网购等方式进行的小额买卖。

5.实践中,此类纠纷也多发于建筑工程上采购钢材、水泥、沙石建材等建筑材料场合。

6.若当事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单据上载明数量的,根据经验法则,应当认定买受人在签收时对数量进行了核点。

7.要求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瑕疵当事人尽到一般合理注意义务即可。

【扩展】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既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又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存在瑕疵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附随义务之违反

附随义务,是指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它是在给付义务之外的对固有利益之保护。

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如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固有利益的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利明教授指出,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之违反,产生不完全给付,我国学者称为'不完全履行',该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在违反瑕疵告知等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人身及财产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构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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