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渊|清前期徽州乡村社会秩序中的土地登记

作者:赵思渊

来源:《历史研究》2021年第3期

摘要:明清之际曾多次清丈土地,形成了多种形制、编号方式不同的鱼鳞图册。清前期所编鱼鳞图册基本延续明万历九年土地清丈,其中积步、四至等记载,既有得自撮抄旧册,也有通过纠纷、协商议定,难以视作经实地测量得来。多次清丈导致不同时期的多种土地字号并存、共用于乡村土地市场。土地交易依据鱼鳞图册确认土地权利时,必须与赋税册籍、契约文书、家谱等相互匹配,地权才能得到保障。这意味着清代乡村土地市场中,土地权利由不同来源的多种文献所形成的证据链共同确认。支撑这样的土地市场及其运作原则的,是由赋役制度与民间惯习共同嵌合、演化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土地清丈 鱼鳞图册 土地市场 习俗经济 赋役制度

明清时期的人们如何确定土地权利?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似已有共识。不论从契约使用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多数学者都认为明清社会中存在比较完善的土地确权制度。土地市场发展与地权的演化主要建基于民间惯习或非正式制度,并在地方政府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保障。近年来,曹树基、龙登高等提出,明清以降的地权结构高度市场化,且为市场发展提供了高效的融资机制。

与此同时,大多数学者也承认,赋税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确认土地权利的重要依据。赋税责任如何确认?就明清时期的制度来说,契约中对于赋税责任的声明,以及鱼鳞图册、登记业户税负的其他册籍如实征册等,都可以证明其赋税责任,进而为土地权利提供证明。其中,鱼鳞图册制度延续性最强也最为重要。何炳棣与赵冈曾围绕鱼鳞图册的性质有过争论。何炳棣认为,朱元璋派人前往浙西等地监督编纂鱼鳞图册,只是逐块检查田地,登记业主,确定税额,画为图册,并未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因此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只具有税收含义。此后整个明清时期也不曾有过实地测量的土地清丈。

而赵冈认为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来自实测,是准确的土地面积。因此,鱼鳞图册可以用于估算人均耕地面积、土地占有与土地分配、租佃关系、亩产量等。赵冈主要提出了以下证据:第一,鱼鳞图册中登记的土地都画有切割为小块矩形的田形图,这种田形图要经过实地测量才能描绘。第二,鱼鳞图册上通用的计算单位是“积步”,是土地的实有面积。鱼鳞图册中“积步”与亩数之间的折算都是准确的,因而鱼鳞图册中的亩数不是何炳棣所说的“税亩”,而是土地的实际面积。据此赵冈认为,鱼鳞图册能确定土地产权,为土地纠纷提供依据,即“鱼鳞册为经,土地之讼质焉”。

然而,赵冈认为鱼鳞图册中土地登记准确性的证据都来自其本身,这导致了循环论证。即使鱼鳞图册内所有数字核算都能严密地相互匹配,但若这些数字不能在其他文献中得到印证,便无法证明鱼鳞图册中的土地面积来自实测。即便是鱼鳞图册登载的土地数字与现代实测耕地面积相差不大,也不能成为鱼鳞图册土地面积来自实测的直接证据。因为这一研究所测算的,是以县乃至府为单位的总耕地面积。在这个测量尺度上,即使全部土地数字都来自业户的自行申报,其与实测数据仍不会相差太大。因此,这些内证都无法证实明清编纂鱼鳞图册时曾进行过普遍的土地实测。

明清徽州的契约文书留存较多,从中已可发现对赵冈观点的有力质疑。有学者曾考察明代徽州契约中以税亩和以租谷数计算的土地价格,发现两者呈截然不同的波动曲线。土地契约中的税亩数据显然与鱼鳞图册直接相关,如果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来自实测,就不应出现这种显著差异。

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来自实测这一观点,在逻辑与实证上都存在可质疑的空间,若要对有关鱼鳞图册的论争“一锤定音”,还需要两方面的验证。其一,鱼鳞图册中的土地登记信息,在鱼鳞图册之外的文献系统中如何使用;其二,如果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并非来自实测,那么这些数字如何得来。本文将利用清初徽州的鱼鳞图册、家谱、契约等验证这两个问题。

此外,栾成显讨论过鱼鳞图册的制度渊源,也述及现存鱼鳞图册的概观。汪庆元利用安徽博物院藏鱼鳞图册,系统梳理了清早期清丈土地过程,并尝试计算了土地分配情况。

笔者从中山大学图书馆及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发现几种清初徽州歙县的鱼鳞图册,恰好能与当地家谱、契约文书中的土地登记相互印证。这意味着,我们能分析同一块土地的信息在不同文献系统中如何书写,并验证这些书写之间的关系。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鱼鳞图册是民间社会确认土地权利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权威证据,土地面积也并非最受重视的土地登记信息。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是民间社会、税役、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结果,其中的土地编号、土地数字与契约、账簿、实征册共同构成的证据网络,对民间社会更为重要。

更值得反思的是,如果在清前期的社会秩序中,保障土地权利的机制由赋役制度与民间惯习相互嵌合而成,那么以此机制为基础发展的土地市场,也必然嵌于王朝赋役制度与民间社会秩序中。事实上,吴承明对此已有论述:“故希克斯有'岁入经济’之说,岁入经济先于市场经济。在中国,即赋役制。我以为,赋役制实际上支配中国封建经济的运行,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机制(当然也有市场机制,很小),而田制(所有制)并不重要。”如果将赋役制度视作民间社会秩序及土地市场的内部因素,这样的市场结构也许需要新的解释、描述,从而深化对明清乡村土地市场的认识。

一、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考证

明清之际徽州曾经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万历九年(1581),明政府在全国推行土地清丈,学界公认此次清丈非常深入,徽州还重新编订了土地字号。顺治四年(1647)至六年,清政府推行清丈,但这次清丈时间仓促,仅修订了万历清丈的土地登记,重新编订了土地字号。康熙四年(1665),徽州推行了第3次土地清丈。从现存资料看,这次清丈也是各县陆续进行,并重新编订土地字号。

由此可见,在不到100年中,徽州更换过3次土地字号。这意味着民间进行土地交易、继承时,需要在不同的土地登记系统中确认土地权利与信息。那么,每次土地清丈后,乡村社会中需要使用新的土地字号重新登记土地吗?土地交易中,需要随着土地清丈而更新土地编号信息吗?

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找到同一区域几次清丈所形成的不同鱼鳞图册。最终,笔者找到3种可与当地家谱、契约文书匹配的鱼鳞图册,其中两种藏于中山大学图书馆,一种藏于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这3种鱼鳞图册所登记的土地包括清代歙县的小溪、朱祈、枧桥等村落。在清代基层区划中,这些村落属于歙县二十六都。其中,小溪村是项氏宗族的聚居地,中国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共藏4种小溪项氏家谱,详细记载了宗族祠产的土地登记情况,与上述鱼鳞图册匹配。下文将考证这几种鱼鳞图册的断代、源流。

(一)中山大学图书馆藏恃字、难字号鱼鳞图册考证

中山大学图书馆收藏有两种鱼鳞图册,一种馆藏编目题名为《安徽休宁县清乾隆榧山朱祈地方丈量鱼鳞册(难字号、使字号)》(以下简称《鱼鳞图册(难字、使字)》),总计1册,簿册封面写有“□山榧山朱祈地方行源图册”;另一种馆藏编目题名为《清顺治安徽休宁县鱼鳞清册(恃字号)》(以下简称《鱼鳞图册(恃字)》),总计2册,簿册无封面,版心有“鱼鳞清册”字样。《鱼鳞图册(难字、使字)》盖有红色印章“1979—1981年清点”,上述题名可能是当时清点所拟。

事实上,这两种鱼鳞图册都是徽州府歙县二十六都的土地登记,而非休宁县。《鱼鳞图册(难字、使字)》首页有一段文字交代鱼鳞册编纂的情况:

万历年间原额册使字号,使一号起至贰千七百十四号正,系朱陈余功叶册书公正造。顺治年间重丈册改悲字号。康熙年间新丈册改难字号,使贰千七百十五号起至四千三百卅三号止。难贰千六百六十四号起至四千三百十三号止,系刘村刘仲兴册书公正造。使字一号起至一千八百四十八号止,难字一号起至一千八百四十九号止,新丈册,系石耳、朱陈、枧桥地方。使字一千八百四十九号起至贰千七百十四号止,难字一千八百五十号起至贰千六百六十三号止,册,系上坞、朱祈、新田叚地方。使字贰千七百十五号起至四千三百卅三号止,难字贰千六百六十四号起至四千三百十三号止,册,系领后、张冲、刘村地方。内有漏缺抄补拈上不可漏泄。难字一千八百四十九号,土名师姑坦,老山税六厘四毫,见业二十六都六图,余承呌等。此号系石耳、枧桥册后。

上文使用难字、使字土地字号的村落属于歙县二十六都。歙县二十六都所辖村落是小溪、坑口、长陔、岭里、蛇坑、旁坑、盛中、塘岭、接驼、下濂、岭口、坠上、石耳、朱陈、朱祈、大坑、刘村等。其中石耳、朱陈、朱祈、刘村等地正是《鱼鳞图册(难字、使字)》所登记的范围。

另一种恃字号鱼鳞图册也来自歙县。据安徽省图书馆藏《歙县都图全载并附十六乡新丈字号》,使用恃字号登记土地的是歙县二十六都二图,所属村落是小溪。同时,小溪村是歙县项氏宗族的聚居地。中山大学图书馆藏恃字号鱼鳞图册记载内容与以上两点高度吻合,根据20世纪80年代的地名志,鱼鳞图册中的“小溪”即桂溪。

总之,中山大学图书馆藏的两种鱼鳞图册,虽在入藏时定属地为休宁县,实际都属于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难字、使字)》提及清丈、编纂由各图公正主持,这是万历清丈以来的惯例。鱼鳞图册的最后一页还记载“乾隆三十二年春月朱秦玉照依丈册抄写号亩图形对查”,说明其是抄录康熙四年清丈的记载而形成。

那么《鱼鳞图册(恃字)》是否也是康熙清丈之后形成的呢?并非如此。现存歙县都图文书中,二十六都土地字号如下:

二十六都一图 靡字长寿乡坑口、苦竹二十六都二图 恃字长寿乡小溪二十六都三图 己字长寿乡长标、山后、孤岭、长垓二十六都四图 长字长寿乡石门山、盘坑、狮钓坞、韶铿、岭脚二十六都五图 信字长寿乡岭口、下濂、泱沱、上下泽二十六都六图 使字长寿乡石耳、朱陈、下濂、锦桥、朱祈二十六都七图 可字长寿乡大坑、瑶田、安坑、刘村、卉山、张村

虽然这种都图文书的编纂年代不详,但据《鱼鳞图册(难字、使字)》记载,石耳、朱陈等地使用使字号登记土地是在万历清丈之后,因此小溪使用恃字号登记应当是在同一时期。所以,《鱼鳞图册(恃字)》反映的是万历清丈后、顺治清丈前的土地登记情况。原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祁门县鱼鳞图册格式,与上述鱼鳞图册完全相同,大概是明末清初徽州鱼鳞图册的标准编纂格式。

(二)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使字号鱼鳞图册考证

如上所述,万历清丈中,二十六都六图的石耳、朱陈等村落使用使字号登记土地,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鱼鳞图册,封面题签为《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与万历清丈形成的土地登记系统相矛盾。那么这套鱼鳞图册形成于何时呢?《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现存17册,版心刊有“新丈鱼鳞底册”字样,最后一册中有一张夹条:

此册共四千二百号,计共二十一本。咸丰二年九月检查,少去四本,共八百号,于十月补全以备察核,惟图样钱余旧册微小难看,查时必须细参。二年十月中浣□□项□□录。

由此可知,这套鱼鳞图册本来有21册。现存鱼鳞图册每一册记录约200号土地,其中第14册(2601—2800号)、18册(3401—3600号)、19册(3601—3800号)、21册(4001—4200号),刊刻版式与其他册籍略有不同,而且版心还刊有“新丈鱼鳞底册壬子补”字样,说明这些就是夹条中所说的咸丰二年(1852)补全的4册。从咸丰二年至今的流传过程中,又丢失4册:第4册(600—799号)、12册(2198—2400号)、13册(2401—2600号)、15册(2801—2999号)。

但这些信息还不足以断定鱼鳞图册的编纂年代。二十六都一图临近小溪,鱼鳞图册中也出现了上文提及的“项崇报”这一户名。循此线索,笔者发现乾隆二十六年(1761)编纂的《桂溪项氏祠谱》(下文简称《祠谱》)中有如下记载:

鱼鳞图册自明万历九年丈量改签之后,本朝又经两奉清丈,各处悉遵行,独有本里二图、坑口一图两处,因兵火寇扰之时,居民四散者多,未及举行。如顺治六年本图即以前明恃字册易造欲字册,坑口以前明靡字册易造器字册,康熙四年本图以欲字册易造可字册,坑口以器字册易造使字册。是两图在官虽有清丈改签之名,其实鱼鳞弓口号段土名仍旧未易,无从混淆也。

这段记录中,当地土地字号演变非常清晰:二十六都一图的土地字号先后为靡字(万历九年)、器字(顺治六年)、使字(康熙四年);二十六都二图的土地字号先后为恃字(万历九年)、欲字(顺治六年)、可字(康熙四年)。以上几种文献所见土地清丈改换字号的情况,还可以得到更多佐证。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二十七都二图鱼鳞册中,也特别注明新丈诗字号原本为器字号。安徽省图书馆藏《歙县都图全载并附十六乡新丈字号》中,二十七都二图的土地字号也是器字。汪庆元、黄忠鑫曾考察休宁县、祁门县的土地字号变换,其过程也与歙县类似。

因此,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必然编纂于康熙四年清丈之后。鱼鳞图册中还记载了雍正、乾隆时期的土地升科登记,而且这些登记不似后来补入,这意味着其编纂时间可能更为晚近。最关键的一条断代信息,是第10册第1960号之后一张没有编号的单页,其中记载:“乾隆三十三年升科图形并入一千九百五十九号内。”这条记录是鱼鳞图册中单独的一页,应是编纂时填写的。由此可见,这部鱼鳞图册应当编纂于乾隆三十三年之后。乾隆三十四年,歙县知县张佩芳主持编纂全县实征册,某些都图的鱼鳞图册在此之际进行修订,是有可能的。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证据:

报编事字三千八百五十一号歙县三十六都一图公正汪继祖、副汪基、弓手汪灿、书手朱桂、书手汪己华、算手潘照,遵奉旨颁行清丈令,今将丈过产税给发佥业票,业主执付册里收税输粮存照。今据卅六都一图十甲汪本禄承丈见业新丈 计山税捌厘正,土名朱婆坞分庄东至降、西至坑、南至岭、北至弯、上至尖乾隆三十五年贰月日佥票

这件佥业票显示,乾隆三十五年歙县的确进行了土地清丈,与县志中所载张佩芳的呈报吻合,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鱼鳞图册很可能就是此时编订形成的。据以上考证,歙县二十六都一图先后于万历、顺治、康熙3次清丈时使用土地字号“靡”、“器”、“使”;二十六都二图先后于万历、顺治、康熙3次清丈时使用土地字号“恃”、“欲”、“可”;二十六都六图先后于万历、顺治、康熙3次清丈时使用土地字号“使”、“悲”、“难”。

此外,《桂溪项氏祠谱·附墓图》中的记载还提示了一个重要信息,清初顺治、康熙两次在徽州进行的清丈,至少就歙县二十六都来看,并未进行实地测量,而是直接沿用了万历九年清丈的结果。尽管项氏族人称这是由战乱所致,但在当时是普遍情况。例如,休宁县顺治四年清丈时,“限本月内完报造册申报”,乡村中订立合同组织清丈时,明确说“今奉县主翁爷清丈紧急事件,难以丈完”。由此推测,清初徽州编纂的鱼鳞图册完全沿袭万历九年清丈结果应是普遍现象。此外,最近发现的雍正时期浙江开化县《丈量图号联单》显示,当地至少耗时六年,动员了庞大的清丈组织,并逐日登记清丈工作,才实现履亩清丈。明清之际徽州的历次土地清丈,都未曾超过两年,这进一步说明徽州编纂的鱼鳞图册不会来自实测。

上文所引的佥业票也从清丈过程印证了这一推测。这份佥业票中仅登记了土地字号、四至、税亩数,而没有积步数。佥业票是土地清丈过程中的登记文件,其中不填写弓尺与积步,意味着清丈未曾依据积步折算税亩数字。这是否是清初丈量中的普遍情况呢?为了进行检验,笔者在《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中检索到顺治至乾隆时期徽州的佥业票共计12件,全部来自歙县,其中仅2件登记了积步,其他都未登记。如果清前期徽州的佥业票并不依据弓尺、积步登记税亩数,那么土地界址及税亩数字就更可能来自民间协商合议。

歙县三十三都三图方氏家族留存的契约文书记载了一次界址纠纷:

立议合同人方元祯公支男加大、方观美公支男灶喜,兹因二各置此习字号内土名五亩木处,未曾分界,故尔二各口角争论,侵移地界。各愿照公凂(挽)托中劝息,取价银四钱,以此地价付与方加大收,眼同订界照依。愿以东至垄,西至竖立直沟,南至田后横石磡并横路上,北至垄熟地,其棠梨树并下旧养杉木是方灶侄管,其横石磡下坪田是方大经管。但棠梨树下之地为约禁养松杉之木,只准培植果木。嗣议之后,二各升平,各管各业,日后无将侠(挟)仇生讼。如有此情,听凭干罚纹银伍两以凭公道,恐口无凭,立此合同存照。

这份合同中,方氏家族的两个业户所持山产“五亩木”在乾隆三十二年“未曾分界”。也就是说在顺治、康熙两次清丈中,这块山产属于同一业户,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后确定界址及山产的分配。乾隆四十一年当地进行土地清丈并订立佥业票,方氏家族名下土名五亩的田产共3块,除一块是“旧垦屋基”外,另外两块记载为“山”与“垦田”,应当就是合同中订立界址之后的“旧养杉木”山产与“横石磡下坪田”。这份合同与佥业票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推断鱼鳞图册中土地信息的形成过程:土地纠纷—合议—佥业票登记—鱼鳞图册登记。

二、鱼鳞图册中的“一田两主”与共同业权

与家谱、契约文书等匹配之前,这里先讨论鱼鳞图册的编纂形式所反映的地权结构问题。3种鱼鳞图册都登记土地的字号、积步、计税、土名、四至、见业,《鱼鳞图册(难字、使字)》还并列登记两种土地字号,这与同时期休宁编纂的鱼鳞图册大致相同,可视作当时徽州编纂鱼鳞图册的标准格式。3种鱼鳞图册中的“新丈”或“积步”都以步数为单位,“计税”或“折税”以亩数为单位,同时标注“田”、“地”、“山”等不同土地类型,并且都以224步折算1亩。

何炳棣已经指出,一条鞭法之后鱼鳞图册中登记的土地数字都是折算后的计税单位。这里的亩数是税亩数而非实际田亩数,并且鱼鳞图册中也没有记载应当用于进一步计算赋税的土地科则。顺治七年休宁县所编纂的鱼鳞图册中,有“科麦米”的信息,即根据税亩数折算应征税粮。汪庆元也揭示,休宁鱼鳞图册中这一栏都是空白,没有填写。由此推测,万历清丈之后,特别是一条鞭法普遍推行后,土地税亩数已经是派征赋役的主要依据。因此编纂鱼鳞图册时,科则、税额等信息或者变动不居,或者不再重要。近年浙江发现的大批鱼鳞图册中,也普遍不登载税额或科则。不过,汪庆元揭载的休宁鱼鳞图册中,还有很多晚清修改土地记录的批注、字条,浙江的晚清鱼鳞图册中也能普遍看到这种情况,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及中山大学图书馆所藏歙县鱼鳞图册中则没有这类修改记录。

(一)鱼鳞图册中的“佃”与田面权发展

目前所见清代苏州、浙南、徽州的鱼鳞图册中都记载了“佃”的信息,本文分析的《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也登记了“佃”。从赋税责任的角度看,鱼鳞图册不必登记佃耕者的信息,因此这样的记载特别值得注意。鹤见尚弘在研究康熙初年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图册时,将“佃”理解为佃农,他将那些既出现在业户登记又出现于“佃”的姓名,视为自耕农兼佃农。章有义在随后的研究中指出,鹤见尚弘忽视了鱼鳞图册中的“佃”具有更复杂的意义,即占有田面权。章有义的主要证据是,长洲县鱼鳞图册中存在一些跨越多个图“佃种”大量土地的佃人,这些人显然不是直接耕种土地的佃农,而只能是田面权所有者。此后,赵冈等通过研究兰溪鱼鳞图册中所见的佃户,认为其含义是永佃权。永佃权是民国时期民法中的特定法权概念,因此本文避免用这一概念讨论清代的地权结构,这里不妨将永佃权理解为田面权。胡英泽在研究康熙初年长洲县鱼鳞图册之后,得出了与章有义不同的结论。他认为“自”即自种,“佃”仅有佃耕的字面含义,不能由此推论出占有田面的意思。徽州鱼鳞图册中,记载佃户信息的也不罕见。安徽省博物馆(现为安徽博物院)藏《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也登记了佃人信息。

总之,清代鱼鳞图册中的佃人信息应如何理解,目前有两种意见。鹤见尚弘、胡英泽等认为应遵从字面意思理解为佃耕,鱼鳞图册中登记的业户与佃户反映的是租佃关系。章有义、赵冈等则将之视作田面权,登记业户、佃户则意味着田底、田面权分离。鱼鳞图册中有些业户名同时登记于业户、佃户两栏中,这是章有义判断田底、田面权分离的重要证据。胡英泽认为这类业户所佃的土地较少,可能是偶然情况,不能据此推定为田面权所有者,但他忽略了一个重要论证,即章有义注意到,这些兼具“业”和“佃”身份的业户在鱼鳞图册中所登记的土地常常有跨越若干个图的,如果是亲自佃耕,这很难实现。可见,胡英泽的批评不能成立。因此,鱼鳞图册中所记载的“佃”之意义,目前最可靠的解释仍是章有义所推断的田面权。

本文分析的鱼鳞图册中出现的“佃”也应是田面权的意思。《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现存总计3397号土地中,仅有273号土地登记了佃户信息。这273号土地集中于7册鱼鳞图册中(第1—3、7、8、10、16 册),其余11册则没有登记佃户信息,尤其是咸丰时期补纂的第14、18、19、21册,没有佃户栏目,说明补纂时已经无从寻找或者认为佃户信息不重要了。

因此,以下先讨论佃户信息记载较为集中的7册鱼鳞图。其中第一册记载了佃户信息的土地仅占2.79%,与其他各册差异过大,可能是信息缺载,暂不纳入讨论。“佃”栏所登记的信息有4种:佃户名、荒、自、坟。坟仅出现一次(第8册,1503号),暂不讨论。荒田、荒地应当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但这些土地仍登记在册,田赋征收时,它们或成为所谓“浮粮”,或“注荒”,不必缴纳赋税,又有可能成为“卖荒”的来源。(见表1)

鱼鳞图册中还有很低比例的土地登记为“自”,如前所述,章有义认为这类土地是业户自己持有田面权。本文所论鱼鳞图册可以印证章有义的判断是正确的,“自”类型的土地登记相较“佃”类型更为分散。在有连续佃户记载的6册中,总计出现了200个佃户名。其中有13.89亩土地的佃户名都是“王伙头”,是所有佃户中最多的;最少的是“春九”,登记了0.139亩土地。户均登记税亩数是2.87,标准差2.81。登记10亩以上的佃户有8户,5—9.99亩30户,1—4.99亩104户,1亩以下58户。总的来看,多数佃户所登记的土地在3亩左右,较符合糊口型小农经营的特征,但这些登记的税亩实际上对应多大的土地面积,从鱼鳞图册中难以测知。

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中也出现了一些既是业主又是佃户的户名。正如章有义提出的,他们必然是田面主,或者说,这其实是官方赋役册籍对一田两主关系的曲折表达。其中最直接的证据是,第3册第409号土地中,见业栏记载“项之升,一分〇九,出二图七甲□文;方观庆,二分二,出方;二图项百原全”。佃栏记载“观庆”。这一户既是业主又是佃户,这里“佃”的含义必然是田面权。上述6册鱼鳞图中,方观庆作为业主登记有3号土地,共1.67亩;作为佃户登记土地16号,共9.449亩。笔者曾有研究,清初歙县的多数田面权交易契约都写作“转佃”,鱼鳞图册中“佃”的含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更容易理解。

以上并非孤例。第8册第1523号,见业栏记载:“项浩老全,出本甲;项岐瑞全,出入;项万金全,出二图存塘、汪查;二图项星五全,收一图项万金;项绍庭四分六三五,收二图星五。”可见,该号土地最初由项浩老卖出。项浩老同时也是佃户,其名下佃种的土地总计5号,共2.872亩。另一名佃户王奴婢的名字出现在第1542号见业栏记载中:“项甫册;王奴婢管新升地山税,交。”王奴婢名下佃种的土地总计8号,共5.117亩。与此同时,鱼鳞图册所登记的佃户中有8户佃种土地超过10亩。不论这个数字是税亩还是实际土地面积,就徽州这样的山区来说,都是不小的规模,已经超出了糊口经济,应当理解为田面权的集聚。

以上统计了佃户信息的6册鱼鳞图册中,记载为“自”的土地27.52亩,占比3.13%,记载为空白的土地366.02亩,占比41.62%。相较而言,根据章有义的统计,康熙初年长洲县鱼鳞图册中,记载为“自”的土地占比14.10%,而记载为空白的占4.50%。也就是说,清前期苏州业主持有田面权的比例远高于徽州,而田面尚未分化的比例又远低于徽州。这种土地市场的区域差异应如何解释,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研究。

总之,歙县二十六都鱼鳞图册中的佃户信息,进一步证实了章有义有关田面权分化的观点。明后期到清前期正是徽州田面权发展的活跃期,田面主、田底主都被承认为业主,清前期编纂的鱼鳞图册因应这种新现象,在鱼鳞图册中登记佃户,是可以理解的。此后,随着一田两主制的进一步发展,田底主、田面主的收益分配模式稳定下来,鱼鳞图册中不再需要登记佃户信息,因此咸丰二年补全的4册中都没有佃户信息,甚至取消了这一栏目。同样的现象在清初江南鱼鳞图册编纂中也有体现。

鱼鳞图册中的土地登记还显示,佃户即田面主的土地集中程度可能高于业主即田底主。汪庆元统计了清代休宁县两种鱼鳞图册中业户的土地分配,名下土地在1亩以下的业户分别占64.18%和75.69%。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有连续佃户记录的6册鱼鳞图中,名下土地在1亩以下的佃户仅占29.00%,进一步显示田面主及田面权发展对于地权交易、农业经营的意义。

上述分析可见,虽然明代中后期田面权分化已经十分普遍,但直到清前期,基于赋役征派的需求,田底主与田面主之间仍具有约束关系。清初先后任官于江西公安、江南嘉定等地的陆陇其曾说“吾在公安时,凡称业户逃绝者,唤佃户至堂上,责其完纳,即以所佃之田,官为立契以与之。无几时,业户皆自出,愿输粮赎契,县遂无逃户”;又说“此法须先合鱼鳞黄册为一,方知田之所在”。这就清楚说明了清初地方官的确有结合鱼鳞图册土地登记信息与佃户信息的需求,鱼鳞图册中的登记信息又显示这些佃户实际就是田面主。

(二)分庄:共同业权如何登记

这一时期徽州编制的鱼鳞图册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分庄”。汪庆元认为,分庄中登记的是地权变动、交易过户等信息。这一看法不尽准确,目前所见徽州鱼鳞图册中的分庄多数应当理解为多个业户共同持有。汪庆元依据的安徽省博物馆藏《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编纂于康熙年间,其中记载有“分庄现管业户”。汪庆元所举第786号记载如下:

八秤:二甲程公望五秤,三图七甲姚叔芳三秤(益祀卖)二甲程芳严三秤(三房天鸿卖)二甲程长源户佥税四分四厘(双壁出)三图又九甲方裕盛户佥税四分四厘(程长源户出)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方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三图又四甲陈集成户乞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陈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八图三甲黄日盛户丁智(卖入高英泽户)民国四年八月二十九都三图二甲高英泽户丁友仁换佥田税四分四厘程渭卿凭戴君鉴取税七分三厘三毫换入二十四都七图二甲程文盛户民国二十年四月日汪心征登记国□第九九号

这条记录包含了道光时期到民国年间的佥税、换入、买卖,汪庆元的解释应当据此而形成。但实际上,这条记录可拆解为3部分。其一是依据地租记载的田产总计11秤,分属程公望、程叔芳、程芳严;其二是土地的税亩数一共4分4厘,从康熙年间到1915年,先后流转了数个业户;其三是民国时期两组与前述业户关系不明的业户登记。因此,有一种可能是只有第一组记录是作为分庄现管业户登记的,其他两组记录是对第一组记录的补充修订。

因此,更合理的解释也许是,分庄记录的是多个业户持有同一块土地的不同份额。顺治三年歙县制定的《丈量条例》中,明确指出分庄的含义:

凡佥丈一号,是独业者,则注一人为见业。如一号之中,众人有分者,则为分庄,以多者为业首。分庄者逐一注明某人若干、某人若干,务期总数相合,公正照册仍给业户佥业票一纸,以便收入实征。于中有累累之冢,更要分明,毋使恃强多注,致贫懦之人失所。查出重究。

一块土地由多个业户共同持有时,则将持有份额最多的1户登记为“业首”,其他户列入“分庄”。这种做法在清代徽州的其他鱼鳞图册中也能见到。如歙县二十二都鱼鳞图册中也设置了分庄,但是分庄中仅登记业户户名,未载税亩数。编纂鱼鳞图册时开列分庄的做法,应当在万历九年清丈时就已出现。歙县二十六都二图的小溪项氏在清理坟产土地信息时,曾提及“明万历九年丈量恃字叁千伍百捌拾贰号,鳞册开载项守之等额田柒分壹厘伍毫,四户分庄共少柒丝肆忽。共积壹百陆拾步壹分陆厘,以分庄算共少壹分陆厘伍毫柒丝陆分”,可见当时已经以分庄的形式记载一块土地的共同业户。

《鱼鳞图册(恃字)》中的分庄登记大致符合《丈量条例》。今存恃字1—2999号,其中分庄有记载的,其项下每个户名都会填写具体的税亩数字,但是没有记载买卖转移,也没有记载年份。分庄记载的业户有的与见业栏登记的业户姓名相同,如第35号见业为“项本立等”,分庄记载“项本立八分四毫;项承祖八分四毫;项梦瑶八分四毫”。这块土地分庄的3个业户持有的税亩数相等,可能与分家有关,这种情况在鱼鳞图册中并不少见。

另一种情况是,分庄中记载了业户,见业一栏是空白,大约有10号土地是这种情况,这进一步证明了分庄记载的是同一号土地的多个业户。还有一种情况是见业登记的业户与分庄完全不同。例如第16号,见业为项廷鉴等,分庄为项宗祠、项廷育、项廷勉。按照《丈量条例》的解释,项廷鉴应当是占有份额最多的业首。

《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号鱼鳞册底》中虽然没有这一栏,不过存在手写填注的“分庄某某”字样。分庄的记载在二十六都一图的鱼鳞图册中非常不均衡。咸丰二年补全的4册(第14、18、19、21册)中均记有分庄,其他各册中只找到2条分庄记载,即第5册的第965、966号土地。这两号土地登记中,“希盟分庄”下记载的绍英等户的税亩数份额均等,加总之后也等于见业栏下注明的项希盟的税亩数,这也可能是分家时诸子均分田产所致。第965号折税1亩5厘9毫,见业栏下记载“项之升出;项新龙八厘四毫五忽;项希盟八厘四毫五忽;项云生出三甲;项岐瑞二分一四;项焕文九分一八;希盟分庄:绍英一厘六毫九忽、文杰一厘六毫九忽、文祥一厘六毫九忽、文盛一厘六毫九忽、文瑞一厘六毫九忽”。第966号折税1亩8厘,见业栏下记载“项之升出;项新龙八厘六毫;项希明八厘六毫;项应朋出三甲;项岐瑞九分六;希盟分庄:绍英一厘七毫、文杰一厘七毫、文祥一厘七毫、文盛一厘七毫、文瑞一厘七毫”。这种体例与咸丰二年所补4册中的其他记载分庄方式并不相同,但与《鱼鳞图册(恃字)》中分庄记载方式相近。

咸丰二年补全的4册中,分庄下仅记载户名,既有1户,也有多户,但没有任何一条记录填写了每个户名的税亩数。见业业户与分庄业户各不相同,并且在登记多个业户的情况下,也不记载各个业户分别的税亩数。其他鱼鳞图册中所见到的“出”、“收”或年份等表示地权转移的记载,这4册中也都没有。因此,二十六都一图的鱼鳞图册在咸丰二年进行修补时虽然说明是“补全”,但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编纂体例。这也说明,明清之际和晚清的鱼鳞图册编纂者对分庄的理解是不同的。

三、嵌入社会网络的地权与土地登记

清前期鱼鳞图册的结构已经揭示出一个地权高度分化、流转活跃的土地市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明清之际徽州曾经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形成3种土地字号系统。这是否会在土地登记、市场交易中造成混乱?鱼鳞图册既然是土地确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其土地编号存在重叠、混淆,又该如何保障其法律效力?

(一)层累使用的土地字号

小溪项氏宗族的祠产登记恰好能解释这一问题。小溪项氏从万历二十三年开始购置祭田,万历四十四年建成祠堂,随即在二十六都二图二甲设立项崇报、项余庆两个户名登记所有祭田。之后近90年中,宗祠未再购置新的田产。到康熙四十二年,项宪购置20余亩田产捐入宗祠,因而设立新的税户二十六都二图五甲项宗源、项本源。乾隆九年后,宗祠内又陆续增置田产,增设税户项崇本、项崇年、项崇庆、项崇丰。对这一类围绕祠堂进行的土地经营,居蜜已有讨论。

乾隆二十六年,项天瑞编纂了《祠谱》,重新核查、登记祠产。编纂《祠谱》前,这个宗族的成员之间曾发生祖墓田产纠纷。乾隆十二年,项天瑞与族长、族众及二十六都一图、二图公正共同主持,据鱼鳞图册勘界,重新确定了两块原本混淆的坟山的边界。项天瑞属于小溪项氏的中门均安门崇报堂,这次纠纷是他们重新查核祠产土地的起因。

项天瑞家族曾深陷赋役负担。其父项昌祚曾经受困于“族里税务”,不能及时缴纳税粮被县衙羁押,项天瑞与兄弟项天祥前往替代父亲。小溪的图甲编排与项氏宗族内部的门、房支结构存在重合,各图佥派图差催征赋税,佥派的方式常常是宗族内的各门、各房轮值或订立合同。所谓“族里”,也就是基于宗族的房支结构组织徭役佥派与轮值。一份乾隆二十八年订立的合同可以说明18世纪赋役征派与图甲、宗族房分的关系。

立托约人项景遵、殿武,今本家三甲轮值现年,支丁蕃衍,办理不便。今公托鹏禹老侄名,承值催征通图南米,支差应托等事。三面环定,饭费钱银壹拾捌两正。其银按季支付,不得误公,自托之后,一应事件不得推诿,倘有推诿等情,鸣公理论。恐口无凭,立此托约为照。计开托承值照应于后:—托差友临图供应饭食—托催纳通图南米—托米房、米礼算总完字—托差友秋冬三季应比南米使用—江沂友兄临图供应—托南米差票临图供应使用—托班上照应乾隆二十八年三月 日立托约人项景遵、项殿武中见项震远代笔项运周当付饭费钱三千文秋季付钱七千文余钱来年春季付清

订立合同分摊徭役是明清之际解决赋役负担的常见办法。合同中所说的“轮值现年”,即承担图甲佥派之役,负责催征该图当年税粮。现年之役要承担两类事务,一是要供应与赋役征派相关的胥吏,即各图图差(差友、差票)、县衙户房(米房)算手、县衙书吏(江沂友);二是要催征一个图的全部税粮。此即“族里税务”。催征税粮可能会遇到拖欠、少交,甚至因催征不力被县衙羁押,供应胥吏的支出也不在少数。因承担这一徭役而破产者并不少见,这也是要订立合同分摊负担的原因。

《祠谱》是查核祠产土地形成的文献,其中将祠产分为几个部分,最大宗为“本户老业”,应是万历四十四年时收入宗祠的田产。其次是乾隆十五年到二十五年陆续购置的田产,除了祠堂出资购买外,还有项天瑞、项应高、项应模、项兆祥、项兆聚等购置捐入祠堂。

查核祠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比对鱼鳞图册,《祠谱》的编纂者也强调这一过程。《祠谱》编纂于乾隆中叶,理应使用康熙清丈的土地字号。但是,《祠谱》中总共记录了9种土地字号,其中占比最高的是恃字号。如前所述,恃字号是万历清丈时二十六都二图的土地字号,顺治清丈改为欲字,康熙清丈改为可字。《祠谱》中使用可字登记的仅有1号,计税1亩。

《祠谱》并未使用康熙清丈的土地字号进行登记,最主要的原因是捐入祠堂的田产基本都购置于万历清丈后、康熙清丈前,为便于与契约对应,保留了原本的土地字号。为准确地与鱼鳞图册对应,当时小溪项氏还曾编纂过《祠基总图》,“总图逐户注明此税即今祠堂某处地方,俾入祠辩(办)税者至某地即知从某户割批,一目了然也”。也就是说,尽管土地清丈、鱼鳞图册对证明地权非常重要,但在清前期的社会秩序中,更强调置产时的土地字号。即使在此后的土地清丈中改变了土地字号,民间的土地登记中仍会使用旧的土地字号。这样做是为了与契约保持一致,以便发生纠纷时查核。

小溪项氏的祠产大多沿用万历清丈字号,特别是聚居地小溪,使用顺治、康熙清丈字号的土地只有7号。不过,相邻的二十六都一图有35号土地使用康熙清丈字号登记。如果使用何种土地字号系统与置产时间有关,可以推断,进入清代后,项氏宗族在小溪的土地占有已经接近饱和,随之向二十六都一图的坑口发展。(见图1)

多种不同时期的土地字号混用是徽州乡村土地市场的普遍情况。与小溪项氏同属于歙县二十六都的六图枧桥江氏,共保留了95份契约,订立时间起自康熙终于宣统。二十六都六图在万历、顺治、康熙三次清丈中使用的土地字号先后是使字、悲字、难字。图2统计了枧桥江氏的95份契约中使用的土地字号,发现使用最多的是万历清丈的使字号,顺治清丈的悲字号仅见1例,未见使用康熙清丈的难字号。相邻的二十六都五图所使用的土地字号是欲字、信字,欲字是万历清丈字号,信字则是顺治或康熙清丈字号,使用信字号稍多一些。

(二)土地信息的效力来源

不同系统的土地字号同时应用于乡村土地市场,是否会在交易中造成混淆紊乱呢?清代徽州契约中,“照依清册为规”、“照依清册四至为规”是常见套语。但面对层累使用的土地字号系统,交易者要充分了解各种土地字号所对应的鱼鳞图册,才能确定土地位置、税亩数,进而证明地权,这并非易事。

其中的关键是负责土地登记与赋税的州县胥吏,他们保存着历次清丈的鱼鳞图册。项天瑞在编纂《祠谱》时,曾联络歙县负责编纂实征册的县房书吏江沂友,查对鱼鳞图册及乾隆二十四年编纂的实征册。上文所引《乾隆二十八年三月项景遵等立托约》中,轮值赋役中列有“江沂友兄临图供应”,说明江沂友曾前往各都图查核税粮,因此图甲有接待供应他的责任。

项天瑞等通过江沂友查对土地册籍,编纂了新的祠产登记。但比对《祠谱》与鱼鳞图册中的土地登记,只有少数能够完全吻合。《祠谱》中登记的土地主要使用的土地字号是“恃”、“使”、“靡”,其中恃字号土地中有11号不在中山大学图书馆藏《鱼鳞图册(恃字)》的登记范围内。其他的54号土地,鱼鳞图册所记载的土名与《祠谱》都能对应,但其中仅有15号登记的税亩数字能够对应。使字号土地32号,其中7号因目前留存的鱼鳞图册残缺无法对照。其余25号土地中,土名、税亩都相同的有12宗,土名相同而税亩数不相同的有9号,另外还有4号土地土名、税亩数都不能对应。靡字号土地共有37号。如上文所述,靡字是二十六都一图万历清丈时的字号,因此使用靡字号的土地登记与《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鱼鳞册底》应当也能够对应。经过比对,其中7号土地因目前留存的使字号鱼鳞册残缺无法核对,其他30号土地中,其中土名、税亩数都相同的有5号,税亩数不同而土名相同的有10号。

两种文献系统对土地信息记载的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一种情况是《祠谱》中记载的“待查考之田”,意味着当时与鱼鳞图册核对就不相符。如恃字175号,记载“查鳞册,字号土名相符,惟田税壹亩柒分陆厘肆毫,其中必系合业者”。中山大学图书馆藏《鱼鳞图册(恃字)》中,第175号记载田税为1亩7分5厘4毫。这与《祠谱》的记载仍有1厘之差,或许当时查对鱼鳞图册者就抄错了。

另一种情况是,《祠谱》中仅记载了这一号土地中属于祠产的份额。如恃字323号,《祠谱》中登记田税4分1厘2毫5丝,并注明“查鳞册,字号土名相符,惟田税壹亩陆分柒厘伍毫,其中必系合业者”。查对《鱼鳞图册(恃字)》,该号田产的确是1亩6分7厘5毫,见业中登记为“项通等”,分庄中登记“项通八分三厘七毫五;圣立八分三厘七毫五,廷阳收”。这里没有出现祠产登记所使用的项崇报或项余庆户名,所记载的税亩数额也与《祠谱》中记载不合。

还有一种情况是,族人将一部分田产捐入祠堂,但没有在鱼鳞图册中改变登记。《祠谱·凡例》曾记载“今之祠基当时原系田税各户原业,有鳞册可查。建祠之时,各于户内割批入祠,亩分弓步旧有祠簿可考”,这可以解释《祠谱》与鱼鳞图册的记载差异。这些田产已经成为祠产,但当时是否订立了契约,实征册中是否有记载,目前无法证实。《祠谱》中对项氏各业户捐入祠堂的田产使用了“批入”的说法。据阿风研究,“批”在当时徽州普遍指转让性质的财产转移,会订立“批契”。这些田产捐入祠堂时,或许也订立了这样的契约,但这有待于更多文献予以佐证。

还有一些土地登记的差异,也许是不同时期的土地清丈调整所致。这种调整可能主要是对几十年间土地流转的承认,而非土地的实际丈量。如《祠谱》中所登记的靡字3551号,土名下塘坑、税亩6分4厘7毫;在使字号鱼鳞图册中土名则为下塘,田税亩1亩1分2厘、地税亩3厘2毫。使字号鱼鳞册中,土名为下塘坑或相关名字(下塘、下塘坑口)的土地是3541—3569号,其中也没有一号土地的税亩数能与之吻合。这说明3次土地字号调整之间,土地登记发生了变化。

《祠谱》中还有一些土地字号合并或分列记载,也无法同鱼鳞图册对应。如使字1751、1752号土地在《祠谱》中合并登记,所记载捐入祠堂的土地税亩数是1亩6分5厘9毫9丝。而在鱼鳞图册中,这两块土地是分开登记的,1751号税亩数为1亩3分4厘5毫,1752号为1亩7分8厘8毫,与《祠谱》所记并不吻合。两号土地还登记了6名“见业”,分别为:

一千七百五十一号,项秋老;项本敬一分六八一;项焕文八分四〇六五;项敬先三分三六二五一千七百五十二号,项秋老;项焕文七分九四三;项敬先七分三九三;项星五二分九

其中1752号土地在项秋老名下还注有“出”字,且没有登记税亩数,这样的登记方式也许说明项秋老曾将土地卖与其他4个业户。此外,项星五名下还注明“收士武”可能这一业户名下的2分9厘土地是从“士武”处收买。但是,项焕文、项敬先两,个业户在两个字号中分别持有的土地相加,都不及《祠谱》中记载的税亩数字。《祠谱》中还出现同一号土地分作两块登记的情况,如欲字3158号,分别登记成1亩2分7厘4毫、9分6厘5毫两块土地。这样的情况在《祠谱》中总计有9号。

从以上种种证据来看,即使鱼鳞图册中的税亩数、业户名都与祠堂本身记载不同,似乎也并不影响祠堂有效确认地权。核查鱼鳞图册时,项天瑞等注重的是土地字号能否匹配,对其他信息并不非常看重。

前文曾述及,在项天瑞编纂《祠谱》之前,该宗族的两个房支之间发生过坟产纠纷。来自邻县青阳的项氏族人认为,小溪村东源山的一处坟墓是他们的祖先项大同之墓,因此他们拥有前来祭祀及在周围建造坟茔的权利。项大同字梦元,系宋代人,是桂溪项氏均安门一支的祖先。项天瑞代表本门与青阳项氏族人对质。他们对质的依据首先是族谱。项天瑞与对方核对族谱,族谱中项大同后裔子孙的名字与青阳项氏无法对应。其次,项天瑞指出东源山中葬有对方坟墓的山产系靡字3715号,登记于歙县二十六都一图七甲项永隆户,而均安门的坟产系靡字3716号,登记于歙县二十六都二图十甲项均安户。对质之后,青阳项氏承认并非项大同后裔,放弃坟山祭祀、下葬权利的要求。随后,双方族人由两个图的公正陪同,一起到东源山勘察边界,“照册厘清,界址划然,竖石为记,且将左右毗连山界逐号清查分明四至,自有无能侵越者矣”。

可见,双方首先依据族谱确定坟产与两个宗族支派之间的关系,不同支派使用不同的纳税户,纳税户及其都图所属则可与鱼鳞图册进行核对。然后双方共同前往实地认定坟产的范围,鱼鳞图册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土地的四至与界址。这样,我们就更能理解为何项天瑞在编纂《祠谱》时,特别重视土地字号的匹配性。

契约中所记载土地信息与鱼鳞图册记载有更大的差异。这可能是因为鱼鳞图册的记载仅能反映某一时期的土地登记情况,而契约交易中地权的分割、重组、流转是频繁而活跃的。就本文讨论的3种鱼鳞图册来说,契约中所见的土地登记信息多不能与其匹配。表2汇集了笔者目前检核到的、交易标的位于以上3种鱼鳞图册记载范围内的契约,契约与鱼鳞图册对土名、税亩数字的记载都有所不同。其中二十六都一图契约与鱼鳞图册的土名能基本对应,而税亩数字不同,可能是鱼鳞图册中所登记的一号土地在契约交易中被进一步分割。二十六都六图的契约与鱼鳞图册的土名与税亩数字都不能对应,这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所见契约多写立于嘉庆之后,最晚的一份契约订立于同治年间,土地登记情况与康熙至乾隆时期编纂、传抄的鱼鳞图册之记载必然已有较大变化。另外,如前文所述,鱼鳞图册中记载“使字一千八百四十九号起至贰千七百十四号止,难字一千八百五十号起至贰千六百六十三号止,册,系上坞、朱祈、新田叚地方”。因此,这几份契约中所使用的土名“朱祈”是一个村落的名称,而鱼鳞图册中所记载的可能是村落之中的小地名。两种文献系统所使用的空间尺度不同,也造成了记载的差异。

土地四至则有可能进一步确证土地的位置及其权利,但这类信息往往依赖于“地方性知识”。《桂溪均安门墓图》记载了项氏宗族几处祖坟的地权信息,并誊录了相关契约。这几份契约订立于明后期,因此其土地字号使用万历清丈时的“靡”字。随后两次土地清丈中,土地字号虽然变换,土地编号的改动不大,因此,契约中土地登记信息仍能与《歙县二十六都一图使字号鱼鳞图册》对应。相较而言,《桂溪均安门墓图》中契约的记载更为详细,不过其中多数四至信息都是较为简略的“山”、“降”、“坑”等描述。显然,还需要借助其他参照物,或当地人的地理知识,才能够确证土地信息。

在清代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照依清册四至为规”是常见套语,说明鱼鳞图册中的土地四至信息是确认土地权利的依据之一。清前期的某些地权交易可能相当看重这一依据。

立卖地契人盛寿祖,今因钱粮紧急无措,自愿托中将承祖遗到恃字一千九百〇四、五号,地税九分一厘,计地两块,计租三斗,土名汪坞儿,凭中说合出卖与项名下为业,三面言定时值九五色银三两整,其银当亲手收足,其地即交买人过割收租,其地四至其有清册为规,未卖之先,并未与他姓人等交易,亦无准折等情,倘有内外人等异说,俱是自身承值,不涉买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卖契存据。乾隆十八年三月 日立卖契盛存祖册里 王宇文见中 王运贵、吴文顺包中 项云高代笔 项源嵩契内载明四至照库册为规,抄粘四至,鉴□。

这件契约中除套语“其地四至其有清册为规”外,还注明“契内载明四至照库册为规,抄粘四至,鉴□”。契约所抄粘的四至清单现已散佚。这说明,清前期的土地交易中,将从官府收藏的鱼鳞图册即“库册”中抄录土地四至信息附于契约之后,是保障土地信息准确的重要方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项天瑞整理这个故事编入宗族文献中时,特别强调祖先坟墓“东源青山之麓,我均安门十世祖,宋进士开州教事梦元公墓在焉。原丈靡字三千七百十六号,山税贰分捌厘壹毫,东至湾,西至濠沟为界,南至降,北至田,界限分明,图册井井,自宋迄国朝,历五百余载,为均安全业”。也就是说,宣称坟产权利的合法性,“图册井井”是必要条件。

《祠谱》中还有这样一句话,“今故以己卯春县房江沂友所造征册为凭准,而以鳞册、祠簿为实据,以租簿为考核,以祠基总图为查验,以归户册为校对,逐一核实,分别详载以垂永久”。这意味着,清前期徽州土地市场中,土地信息的有效性是依靠多重信用予以保证的。实征册是确认土地信息的首要根据;鱼鳞图册、祠簿则是实征册中登记信息的依据;租簿、地基图、归户册等可以比对、核实土地信息。学界虽然一直将鱼鳞图册视为明清土地制度中最权威的册籍,但实际上,清前期的徽州乡村社会中,鱼鳞图册仅为土地权利提供证明的众多册籍之一。

结 论

本文讨论了清前期土地登记信息如何在不同的文献系统中编纂、使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明清之际歙县二十六都的鱼鳞图册、家谱、契约之间的比较分析,为这一讨论提供了证据。歙县二十六都一图、二图所留存的鱼鳞图册说明,明清之际每次土地清丈,都重新编订了土地字号,但税亩、四至等可以确证土地权利的信息基本沿袭万历九年清丈,清前期并未进行过实际的履亩丈量。何炳棣对明清时期土地丈量的基本判断是正确的。

鱼鳞图册与其他民间文书之间的比对研究也揭示出,鱼鳞图册所记载的土地登记信息,虽然能从总体上反映一个区域的地权分配情况,但绝不是业户土地占有情况的准确记载。如果使用鱼鳞图册中的土地数字估算地权分配、耕地占有等问题,应重新审视这些数据的性质与意义。

事实上,清代地方官员并不认为严格执行土地清丈是一种积极的政治行动。清初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说:“夫有司虑其扰民,不忍径行清丈,劝令自首,彼种户以首地则增粮,莫若可隐而姑隐之,之为得也。今则立一丈册之法,刊刻成式,令业户自丈,照式填写,而先出示以利害晓谕之。”本文的分析可印证黄六鸿的说法。最近有关明清时期东南山场的研究也显示,确定土地界址与权利的过程中,鱼鳞图册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发挥效用。

进而言之,就明清赋役制度而言,政府在编纂鱼鳞图册时,并非要计算以土地数字为基准的财产税,也就没有动力去测算准确的土地数字。正如刘志伟提出,王朝贡赋的基本框架是赋税、差役、土贡,这些都是向臣民征发而非针对财产。因此,田赋看似是按照土地的产出来征收,实质上不是根据土地产出或收益的比例进行计算的。由土地或其他的财产差别计算的负担轻重,只是一种达到均平目标的方式。

明清之际不到100年间,政府进行过3次土地清丈,至少形成了3种不同的土地登记系统。但通过对鱼鳞图册与家谱、契约的比较可见,较为晚近编订的土地字号未曾替代旧的土地字号,而是并行使用,甚至旧的土地字号应用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土地字号及其所代表的土地信息的效力,只有能够与上下手契、实征册、家谱、租簿等民间文献系统相互证明,才能在乡村社会秩序中得到认可。这意味着,鱼鳞图册作为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必须嵌入既存的社会秩序之内才能发挥效用。明清徽州多次土地清丈的结果在民间社会中层累并存,因此任何一种鱼鳞图册及其背后的土地清丈、登记,都必须与其他民间文献构成一个相互匹配的证据链,才有可能发挥其征收赋税及对土地权利予以法律裁判的效用。《祠谱》中阐述的“征册为凭准,而以鳞册、祠簿为实据,以租簿为考核,以祠基总图为查验,以归户册为校对”,正反映了这种乡村内在的经济信用秩序。

近20年来,有关近代早期经济史的一个重要反思是,新古典经济学所假设的纯粹自发、由完全自利的个体构成的市场是否能够作为观察、解释东亚乃至欧洲市场发展的一个理想模型。就中国经济史而言,岸本美绪在评论波普金(Samuel Popkin)与斯科特(James C. Scott)之间的争论时曾提问,如何理解明清以来支持乡村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她进而提出,某种市场结构必然有为其提供支持的社会情境,如地域性的货币、金融、商事惯行、“公正感”、权力结构等,因此研究市场结构的重要课题正是分析各种制度、惯行背后的“游戏规则”,此即“市场秩序论”。

岸本美绪提出的问题,与近20年来新经济社会学的反思,具有相近的学术关怀。特别是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有关“嵌入性”的讨论,在此后的新经济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发扬。以研究社会关系网著称的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曾经批评“新古典经济学特别鲜明的社会性孤立的解释,对劳动市场中的个人经济行为、与个人行为如何累积成一个更大的类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并不能适当地加以说明。因为它不曾考虑个人行动实则镶嵌在社会及经济关系的网络中”。

如果从这一角度观察明清之际的土地市场,支撑土地市场有效运转的社会秩序由多种制度与惯习嵌合而成。王朝的典章制度与民间社会的惯习并非相互分离,而是各自演化从而形成互动关系。更为贴合历史情境的解释也许是,明清之际乡村土地市场中所能观察到的发达的市场机制,是从以赋役制度为基底的市场交换中发展出来的。同时,明清时期的赋役制度,也依赖于这样的市场交换原则而存在。

( 作者赵思渊,系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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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老 胡

校审:小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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