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2021)

计算方法: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权威解释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2
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即当价款支付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价款接受方本可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价款支付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给价款接受方造成了法定孳息的损失。在利息损失中,究竟以何种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见解各异,同样存在着存款利率说、区分说、贷款基准利率说、逾期罚息利率说等不同观点,对此同前所述,不再赘言。本条解释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采纳了逾期罚息利率说,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守约方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同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226号
裁判要旨:确定逾期付款损失,应当综合考虑违约方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违约方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三)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武川县林业局已将树苗款及诉讼费、律师费全部还清,应当认定武川县林业局履行了还款义务,虽有逾期付款行为,但不属于根本违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武川县林业局未按照《还款协议》及时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蒋亲贤逾期付款损失。
3.武川县林业局逾期付款给蒋亲贤带来的损失主要是指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武川县林业局履行合同的积极程度、过错程度以及蒋亲贤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应以武川县林业局逾期付款部分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作为武川县林业局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蒋亲贤申请再审要求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并无充分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从2003年1月1日起计算每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诉讼费和律师费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判决武川县林业局向蒋亲贤支付利息损失共计3962290.28元,处理结果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