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地试点黄金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下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

  从6月1日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

  这是央行继去年4月1日发布《办法》,放宽申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资格限制及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之后,进一步改革审批手续及流程,推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

  “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时,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在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核扣完毕后,海关收存“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此次管理试点简化了审批程序,将过去“一批一证”调整为“非一批一证”,为企业节省了审批时间的同时,也缩小黄金进出口业务的价格风险敞口。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张永涛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的调整,将提高企业进出口黄金的自主性,有助于其捕捉最佳的市场机会,推动黄金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同时也释放了国家鼓励黄金产业“走出去”的积极信号,“走出去“的大型黄金企业将获得高效便捷的黄金进出口通道,形成对现有黄金进口格局的有益补充。

  “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实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发的《准许证》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公告称,“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被许可人,应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时,不管是“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未使用过,还是未使用完,被许可人都要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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