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分析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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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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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高某玲,女,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村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宋志海,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生,(略)。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金家坟村村...[查看详情]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陈某。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兴海。委托代理人李凤莉。被告宋某。原告陈某诉被告松原市宁江...[查看详情]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翔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蔡某女,女,1977年7月25日。委托代理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茂林社区居民...[查看详情]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宣中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泾县琴溪镇琴溪村董冲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琴溪村。负责人:杨某龙,该村民组长。...[查看详情]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是集体所有权得以落实的基础,是重要的财产权利。所以,《规定》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规定为所有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查看详情]
- 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1、《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看详情]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要区分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清求撤销的纠纷,...[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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