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4个案例,到底是支付的管理费还是服务费,是否存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案例一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进行管理、审批等活动,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规模、利润规模等一定比例上缴的费用。
案例二
房地产企业每年需根据提供的服务支付集团公司管理费。
案例三
某集团公司每年与其子公司签订投资项目及资金筹划服务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服务事项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核服务,提供资金预算、筹措、监督检查服务,提供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服务,提供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成本管理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服务,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引进服务等多个方面。集团公司以收入规模为基础每年向子公司收取服务费。
案例四
A公司为某集团的母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二者均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是一家热力供暖企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按照供暖面积收取管理费,一平方米每年收取1元的计价方式计提管理费,2017年总计收取B公司1000万元管理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