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云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岳阳云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了岳阳市云溪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共计搜集了24份,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有23份,另外1份是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就案件的年份来看,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从2019年至2020年,各年份的案件数量分别为: 2019年有17起;2020年有6起。

就虚开的税额来看,介于5万元至45万元之间。笔者以虚开税额10万元为组距,将虚开税额划分为五个区间(单位为万元):5—15;15—25;25—35;35—45;45以上。各区间的案件数量依次为:7起;6起;7起;3起;0起。此外,整理相对不起诉案例来看,涉案行为人大多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并且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下是笔者搜索的云溪区部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1.3.简要案情:罗某某通过他人让岳阳B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郴州市A燃料油有限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金额598920元,税款87022.5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佛山市顺德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2.3.简要案情:佛山市顺德区A公司经理张某甲通过他人让岳阳B公司为佛山市顺德区A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票面金额1081500元,税款157141元,均已申报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佛山市顺德区A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麦某某从岳阳A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虚开税率17%品名为石油道路沥青的增值专用发票25张,价税合计2677910元,税额38909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补缴完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4.3.简要案情:胡某甲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价税合计1935480元,税额281223.5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已向公安机关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广州A燃料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5.3.简要案情:广州市A燃料油有限公司让B公司为其虚开税率17%的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价税合计22417500元,税额325724.36元,均已申报抵扣。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广州市A燃料油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向公安机关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广州市A燃料油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佛山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6.3.简要案情:佛山A公司让岳阳B公司为其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总票面额2714980元、税额395210.77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佛山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将决定对佛山A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熊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7.3.简要案情:熊某某通过聂某某让岳阳B公司为广州A公司虚开税率17%、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价税合计954090元、税额138628.46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28号)

8.3.简要案情:崔某某通过冯某某让岳阳B公司为淄博市A公司虚开税率17%的品名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价税合计1335000元,税额193974.37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已向公安机关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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