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著名商标,法院支持原告“全额索赔”200余万元!

擅用“小厨娘”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后果很严重!近日,南京某餐饮企业以“金陵 小厨娘”等名头招揽生意,法院结合其经营收入等证据,最终判赔200余万元。

“小厨娘”起诉商标侵权者,索赔200余万元

该案的原告江苏小厨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数十家“小厨娘”连锁餐厅,“小厨娘”商标1998年获准注册,是南京市及江苏省著名商标。在日常经营中,该公司发现,南京有不少打着“小厨娘”旗号揽客的餐饮企业,“金陵小厨娘”就是其中一个。
根据原告取证,“金陵小厨娘”共有3家连锁店,设立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期间,2015年获准注册“金陵小厨娘”商标,这些店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员工服饰、菜单、宣传海报等处均有“小厨娘”字样,在地图APP软件以“小厨娘”为关键词能够搜到上述店面。同时,网络外卖服务平台上,这三家店也被消费者称为“小厨娘”餐厅。这三家店的面积在300-500平方米,餐位数在150个到250个之间。
“小厨娘”公司认为,“金陵小厨娘”招牌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根据餐厅餐位数、上座率和餐饮行业利润率估算,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支出9.2万元的诉请。
饭店挂出“金陵小厨娘”招牌,商标被宣告无效
案件审理中,被告抗辩称“金陵小厨娘”是合法注册的商标,被告餐企的创始人是南京本地出生的女性厨师,以此本意创立“金陵小厨娘”商标,并没有攀附侵犯“小厨娘”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不认为自身有侵权行为。同时,被告还对“小厨娘”提出的侵权内容,如店面门头样式、对外宣传名称等,及索赔金额均提出异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金陵小厨娘”商标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审查后,认为双方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宣告“金陵小厨娘”商标仅能在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餐厅、饭店等类别的服务上无效。因为这个无效宣告,“金陵小厨娘”的商标持有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被驳回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也被驳回。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在被告使用“金陵小厨娘”之前,“小厨娘”商标就已经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店铺门头、玻璃门腰封、洗手间指示牌、安全警示牌、服务员工作服及菜单上使用的“金陵小厨娘”标识,与小厨娘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从消费者对其称呼来看,也构成了实质上的混淆。结合“金陵小厨娘”开店时间及商标实际注册时间,“金陵小厨娘”商标获准注册前,被告已实际长期使用该标识从事餐饮经营,侵犯了小厨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金陵小厨娘”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后,被告一方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定;另一方面,又持续在同类别申请“金陵小厨娘”“古都小厨娘”“金陵小厨女良”“金陵小厨郎”等商标,这些行为有明显侵权恶意
被告擅自使用“小厨娘”名称,引人误认为是小厨娘餐饮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小厨娘餐饮公司商标、字号的知名度和经营规模、侵权主体的侵权规模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主要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小厨娘餐饮公司209.2万元。该案一审由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被告方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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