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能否不起诉和缓刑?

一、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1.入罪标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酒驾(违法行为):车辆驾驶人员每 10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
醉驾(犯罪行为):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驾车。
醉驾涉嫌罪名及处罚:危险驾驶罪,1-6个月拘役+罚金。
2.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适用不起诉和缓刑的八种从重情形
1.法律规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终字第834号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原被告人林某甲定罪,鉴于林某甲负交通事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从重处罚均无不当。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被告人林某甲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二次肇事,并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8毫克/100毫升,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林某甲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抗诉意见,经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原审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以辽宁省为例
1.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并在第3项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辽宁省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不起诉的情形为:130mg/100ml以下或180mg/100ml以下挪车、未遇检查放弃驾驶、未肇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2. 案例:沈*检刑不诉〔2020〕169号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E 黑色**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抽取其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8.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可缓刑的情形——以辽宁省为例
根据辽宁省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缓刑的情形为:18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
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刑终522号李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2018年9月29日2时07分,被告人李某驾驶吉B×××**号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东某行至大连市中山区民生街上海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体内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6.90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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