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仿制药溶出新规,要求提供五大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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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FDA发布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Quality Related Controlled Correspondence Guidance for Industry,其中有问题:如果 FDA溶出方法数据库或美国药典 (USP) 中没有拟定仿制药的溶出方法,FDA能否提供该产品的溶出方法?

以下是FDA的新规定:

问题:如果 FDA溶出方法数据库或美国药典 (USP) 中没有拟定仿制药的溶出方法,FDA能否提供该产品的溶出方法?

回答:当USP溶出方法和FDA的溶出方法数据库均未提供产品的溶出方法时,FDA 建议申请人为提议的药品开发一种合适且有区分力的溶出方法,同时考虑到USP 通则<711>溶出或通则<724>药物释放,以及USP通则<1092>溶出程序:开发和验证。

请注意,FDA 认为溶出应该是特定于产品的,因此溶出方法的选择和接受标准/标准的设置应基于为拟定药品生成的溶出数据。因此,对于用于您提议的药物产品质量控制 (QC) 的体外溶出方法,FDA 建议,无论提议的溶出方法的来源如何(USP、FDA 或内控),应开展额外的溶出研究以证明所选方法对拟定药品的适用性。为此,FDA建议在药品的ANDA提交中,特别是在模块 3.2.P.5.中提供内控方法的开发和验证报告或推荐用于溶出QC检测的USP方法的确认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完整信息/数据:

i) 原料药的溶解度;
ii) 所选溶出测试条件(即仪器、转速、介质、体积、采样时间等)的充分性;
iii) 验证/验证所选溶出方法的稳健性;
iv) 用于测定溶出样品的分析方法的确认/验证;
v) 证明溶出方法的区分能力[对于含有低溶解性原料药的缓释产品和速释药品]。

此外,对于包括高溶解性原料药(根据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定义)的速释口服固体仿制药,FDA建议按照FDA下述指导原则进行溶出QC检测:Dissolution Testing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Immediate-Release Solid Oral Dosage Form Drug Products Containing High Solubility Drug Substances (August 2018)。除了溶出数据外,ANDA递交资料中(模块3.2.P.5或模块3.2.S.1.3)应包括支持原料药高溶解性的检测数据(检测方法见BCS指导原则M9 Biopharmaceutics Classification System-Based 164 Biowaivers (May 2021))

请注意,建议的溶出方法和接受标准 (a) 的可接受性将在 ANDA 审查过程中根据所提供的溶出数据/信息的整体确定,并且在提交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额外的数据/信息。


▲来源:FDA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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