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

务。

Article 598. The seller shall perform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the subject matter or to deliver a document entitling the purchaser to collect the subject matter, and to transfer ownership of the subject matter to the purchaser.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者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仅仅交付或者转移所有权是不够的,卖方交付单证的标的物必须是“清洁的”,是不附带任何义务的单证,其转移的所有权也必须是“清洁的”所有权,是不附带任何义务的所有权。如卖方交付的仓单必须是已经结清了仓库保管费用的仓单,卖方交付的房屋不得附带租约,否则,卖方即便已经交付相关单证或者转移所有权,卖方的交付义务仍未完成,仍有瑕疵,仍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将“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进行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解释中没有说有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如何交付的问题,我想是因为,如果电子信息产品有实物载体,出卖方只要交付以通常的方式能够运转、识别和使用电子产品的实物载体即可了,与物的交付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电子信息产品不具有实物载体,此时的交付双方既没有约定,也不能协商确定时,如何交付呢?解释规定为“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如果权利凭证和电子信息产品是可分割的,那么即便交付权利凭证,也不能算是出卖人完成了交付吧!因此,如何涉及到电子信息产品,则交付应特别明确。有些电子产品的交付还必须对产品的上线运行进行严格的约定,如我最近代理的一款手机游戏的合同纠纷,对于交付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但是否能够完成在不同平台上的测试和正式商业运行,双方的分歧较大,形成诉讼。当然,这也可以说是一个质量纠纷。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348条在规定出卖人的义务时,将标的分解为物和权利并在表述上规定出卖人的义务如果是 “物”,应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如果是“权利”,则应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这样规定就比我们的高明。我们以标的物取代物和权利虽然也可,但物是要取得所有权,具有排他性,而权利则不具有排他性,一项权利你有,别人可能也有,如采矿权、取沙权、打井取水权等,对于权利,出卖人是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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