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税收主要分为联邦税及省(邦)级税两大系统。联邦税主要包括所得税、销售税、联邦消费税、关税等,由联邦税务局FBR(Federal Board of Revenue)负责征管。省级税主要包括财产税、车辆税、印花税等,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征管,除少部分上缴联邦政府外,其余作为各省自有发展资金。巴基斯坦税种和税政错综复杂,且每年都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限于篇幅只简单介绍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的经营活动中最常遇到的四个税种和相关中巴税收协定:
一、所得税 (Income Tax)
与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开立法不同,巴基斯坦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于2001年《所得税条例》和2002年《所得税规则》中。巴基斯坦的财政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个人或企业如果未申请按照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所得税申报应与财政年保持一致。所有纳税人都需要申请国家统一税号(National Taxpayer Number -NTN) ,通过税号可以在税务局的官网上进行所得税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
巴基斯坦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每个纳税年度根据个人工资、财产收入、业务收入、资本收益、其他来源收入,汇总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巴基斯坦个人所得税率屡有变化,截至2019年巴基斯坦个税起征点为400000卢比,1200000卢比以下分两级定额征税,1200000卢比以上采用超额累进比例税率。如果工资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以上,分级标准和税率均有所不同。同时,根据规定,公司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中国企业在当地发放员工工资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巴基斯坦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类型:1、最终税制度(Final tax regime-FTR), 类似中国的核定征收,是一种一次结算、清缴的税务征收形式,无论合同损益如何,一律按照收款的一定比例缴纳;2、正常税制(Normal tax regime-NTR),类似中国的查账征收,根据企业利润总额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巴基斯坦企业所得税普遍采用源泉扣缴所得税形式,即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WHT)。预提所得税是指企业从支付款项中扣缴的购买方的所得税款,按周(或按月)汇总缴纳代扣的预提所得税税款。预提所得税采用分类比例税率,根据购买方的类别及交易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的每一笔收入均提前预扣部分所得税,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即如果企业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高于已缴纳的预扣所得税,则需按其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低于已缴纳的预扣所得税,超出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抵减,也可以申请退税。而实际操作中,申请退税非常困难,企业几乎很少可以成功申请到退税。在现金流层面,企业可尝试通过申请下一年度预扣税豁免证明,进而避免多交税款。2020年7月巴基斯坦发布最新的金融法案,对所得税法做出了部分修订。此前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的分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不适用最小税制,而从2020年起开始,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因为纳税调整等原因无需纳税、或纳税金额少于根据最小税制计税的最低税额的, 需根据营业额的1.25%计算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
二、销售税 (Sale Tax)
巴基斯坦销售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类似于中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采用分类比例税率。1990年《销售税法案》及2007年《销售税规则》对巴基斯坦境内销售商品的销售税作出了规定,通常商品交易税率为17%,由联邦税务局(FBR)统一征管。此外各省(邦)均有自己独立的销售税征管规则,通过省级服务销售税法及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省范围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销售税。目前信德省应税服务有两档税率:分别为14%和19.5%,旁遮普省和伊斯兰堡首都直辖区大部分服务的税率为16%,俾路支省税率分别为15%和19.5%。在巴基斯坦销售税纳税人,除了需要申请前述的国家税号(NTN)外,还需要申请联邦政府销售税号(Sales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STRN)及省政府销售税号。巴基斯坦销售税也存在两种征收类型:1、最终税制。类似中国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式,进项税金不可抵扣,也不可开具可抵扣的销售发票。2、正常税制,类似中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金可抵扣,可开具可抵扣的销售发票。由于销售税对各类服务的定义、分类非常模糊且存在交叉的情况,同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与上下游企业协调、合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征税类型和适用税率。
三、联邦消费税(Federal Excise Duties)
不同于中国仅针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巴基斯坦根据2005 年《联邦消费税法案》和2005年《联邦消费税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仅对部分货物(应税商品)征收消费税,还对在巴基斯坦境内提供的部分服务(应税服务)征收消费税。销售消费税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可使用其已有的联邦销售税号 (STRN),于次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当月的消费税。根据最新修订的消费税相关规定,征收消费税应税服务主要有广告、保险、股票经纪(税率16%)、电信(税率18.5%)、特许经营服务(税率10%)等。
四、关税 (Custom Duty)
根据1950年《进出口(控制)法》、1969年《海关法》、2001年《海关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巴基斯坦政府对进入巴基斯坦的商品征收关税。由联邦税务局(FBR)下设的海关总署(Customs)负责征管,所有进口商需在巴基斯坦海关部门申请海关清关账户( Web Based One Customs -Weboc)才可具备进口资质。关税的税率取决于进口到巴基斯坦的物品的具体种类,政府在每个财年的预算报告中都会对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进行调整。2020年1月1日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议定书正式生效,中巴两国间相互实施零关税产品的税目数比例将从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双方还将对占各自税目数比例5%的其他产品实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税。中巴税收协定中对与股息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对于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为10%,需要注意的是:中巴协定的三个议定书附件中,还专门列明了中国的国家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名单,给与列名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与预提所得税免税优惠待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2.5%。值得注意的是,中巴双边税收协定还专门对技术服务费有约定,即对于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2.5%。另外,中巴税收协定还约定了定率饶让条款,即对于股息为15%,利息为10%,特许使用权为15%,技术服务费为15%。也就是说,中资企业在巴基斯坦享受比上述约定税率更低税收税率的优惠待遇后,其在中国仍然可以享受上述约定税率的饶让抵扣。如中国某企业在巴基斯坦项目为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项目,其利息在巴基斯坦享受了免税待遇。该中资企业在中国仍可享受视同在巴基斯坦已经征收10%利息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扣,上述定率饶让条款无疑是对中资企业在巴基斯坦投资经营的一种鼓励和国家财政补贴。
(作者郭辉莉女士系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目前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直接投资并控股的 “ZOAO LAW FIRM” 已取得巴基斯坦海外律师营业执照,成为中国人在巴基斯坦设立的第一家直投涉外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