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复了转让定价的问询,普华永道出具可比性分析报告

2020年11月16日,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了关于转让定价的问询回复。

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斯塔福德转移定价、规避税收的情形,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

普华永道就发行人与斯塔福德之间的交易为发行人出具了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报告。普华永道在报告中使用了由Bureauvan Dijk 提供的OSIRIS数据库,OSIRIS数据库提供逾190个国家的私人企业及全球上市公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的财务数据、所有者信息、评级数据、预期收益、股票信息和相关新闻。OSIRIS数据库的工业型企业财务数据是由WorldVest Base和其他五个地区专业化数据供货商所提供。

基于数据库中的信息,普华永道首先进行了地域性筛选和独立性筛选搜索,该搜索保留了位于远东和中亚地区的545家可比公司。通过数据完整性、亏损年度、产品研发成本等定量筛选,排除了398家公司,剩下147家公司作为潜在可比公司样本。再根据每一家公司在OSIRIS数据库中的业务描述,排除职能不具有宽泛可比性的公司。通过定性筛选,排除了功能不可比企业、分销的产品显著不可比的企业、缺少业务描述等相关信息等企业,最终选定9家可比公司。选定的可比公司基本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执行与斯塔福德相类似的分销商功能,且无明显不可比的其他功能;

2、风险:承担与斯塔福德相类似的常规风险,不承担重要的基础研发等风险;

3、资产:拥有与斯塔福德相类似的常规有形资产,不拥有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普华永道为发行人出具的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报告中,普华永道综合考虑地域性、行业类别、经营状态、独立性指标、数据完整性、产品功能、承担经营风险、拥有资产情况等因素选取了可比公司,斯塔福德可比公司的非关联交易毛利率的平均数在14.46%到21.41%之间,中位数为16.19%。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与斯塔福德各年度之间的交易毛利率均位于可比公司利润水平组成的独立交易四分位区间内,能够合理推断斯塔福德在评估期间从前进科技采购产成品的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因此,发行人与斯塔福德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斯塔福德转移定价、规避税收的情形。

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就此事项出具证明:

“根据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6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再销售价格法”计算推定前进科技自2015 年12 月成立以来至2017 年末与斯塔福德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定价转移。”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文生、杨杰、杨俊、李乐出具承诺:

如前进科技与斯塔福德之间的交易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转移定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前进科技补缴税款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滞纳金或任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前进科技因此发生的全部支出和损失,保证前进科技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支出和损失。


吴健、姜新录等合著的《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已经出版,全书67.2万字,546页,请认准正版,谨防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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