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如何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二审辩护方案?
刑事案件辩护方案又称应对方案或法律分析,辩护律师在接待客当事人的时候,都会就案件的情况、辩护方向以及计划安排进行解释,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并非法律人士,对于辩护律师所述的问题即便听了,也是一知半解。此时一份详尽的刑事案件应对或辩护方案,既能够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也能让客户更清楚地了解辩护工作的具体安排。
在开始分析该如何写作辩护方案前,笔者想先解释以下两个不少律师都存在的担忧:
写了辩护方案客户不来,是不是亏了?
或是客户会否将自己的方案拿走,再去找其他律师按方案进行?
笔者认为:一方面方案是提高竞争能力的筹码,若最后并未促成案件,也不会因为一份方案而存在吃亏的情况;另一方面,鲜活的辩护工作并不能仅凭一份辩护方案而完全复制,任何聪明的当事人都清楚只有方案的制定者才能完美地实施方案。
而笔者撰写辩护方案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三个:
1.体现自身专业水平
当事人常会咨询多个律师,不同律师对于法律问题的解读大同小异,在不考虑“打包票”、“有通天关系”的情况下,基于客户角度,若能有一份详尽、完整的辩护方案在手,方案所能够提供的信心是任何口头上的分析、解释都不能比及的。此时一份方案,让辩护律师在竞争中拔得头筹。
2.将所可能面对的情况、风险等记录在案
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及辩护律师,故同一问题的理解在专业人士以及非专业认识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如“某某案件判缓刑难度较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此话意思为“一般不判缓刑”,而客户则会认为“还是有一定机会判缓刑的”。对于这些将来可能会导致纷争的问题,辩护律师可在方案中注明并固定下来,以免引起与客户不必要的误解。
3.让客户了解辩护律师的工作量及工作安排
任何一份法律文书都是法律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但不得不承认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进行量化,在实务中,这个问题就体现在客户对于辩护工作的价值的疑问。通过辩护方案我们可以清晰地告知客户在什么时间段辩护律师将会做什么工作,并且各项工作的工作量及最后将会形成的文书,此时展现给客户的将是一个相对透明的安排,客户也会对辩护律师更加信任。
进入正题,笔者以二审阶段为例,谈谈如何撰写刑事案件应对方案及法律分析:
在进行具体分析及作出工作计划之前,应先总结案情。例如,对于侦查阶段即来委托的当事人,则主要要求其讲述其所了解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程序进展的问题;而对于一审已经结束,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则需根据一审判决书总结一审的工作状况。
考虑到二审审理的内容主要就是“一审的情况”,故笔者会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起诉书,先总结一审的辩护工作情况。在进行总结时,应对分别列明如下四部分:
1.公诉机关的具体指控;
2.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
3.法院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
4.法院本院认为部分的提炼。
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后,一审事实部分的基本脉络已经理清。第一步所进行的整理,主要系为后面的论证进行铺垫,这也是基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能力考虑,在观点进行提炼后,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辩护律师随后进行的分析。
通过律师对公诉意见的回应,以及审判机关对律师观点的答复,可以就一审辩护工作进行总结与归纳。
无论一审判决结果当事人是否满意,二审中他们均希望能够有一个更好的结果,故辩护律师能否在二审阶段提出新的、有力的辩护观点,是能否说服当事人的关键。
举例说明,在一起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一审时其中一个辩护观点系“被告人名下财产足以支付所欠款项,故并无诈骗故意”,但辩护人并未对财产进行整理、说明;随后又提出了被告人坦白、悔罪等情况。对于前者辩护律师并未对财产进行整理、说明,其实就是一审辩护工作中的纰漏,即辩护律师并未对涉案罪名关键构成进行充分的论述说明;而后一个观点,则是一审案件辩护策略的模式,辩护律师并未对辩护工作进行大方向的统一(作无罪辩护或有罪辩护)。这些情况均系笔者想告知当事人“其实本案辩护工作可以做得更好”的部分。
此部分系辩护方案的核心。方案的法律分析既包括原一审时应做但没做好的辩护工作,也包括完全并进行分析的辩护观点。
以笔者前段时间所接受的一起案件咨询为例,该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控强迫交易罪等数项罪名,涉案事件发生在若干年前。随后笔者对上述事实进行分析时,首先提出如下三个问题:
1.本案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2.若构成强迫交易罪,是否仍在追诉期内?
3.若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在追诉期内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
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即可形成本案可能存在的辩护观点,对观点进行提炼,则辩护方案中的法律分析部分便自然形成。
另外,由于在实务当中,二审案件直接改判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故许多辩护律师在介入二审案件后,其所采取的策略系先促成本案发回重审,待重审阶段重新开始进行系统辩护。因此在针对二审阶段所作的辩护方案,有必要就可能促成发回重审的问题进行研究。
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在“本院认为”部分,存在如下阐述:“经核查相关证据,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的被害人人数及数额均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上述陈述,乍一看来,视乎系审判机关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举动,但是考虑到案件系一起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故可知前所述的“数额”系体现在涉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或称《计核报告》《报告书》)之中,于是,审判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就该鉴定意见进行直接纠正,值得讨论,此亦可能成为二审促成发回重审的关键。
此部分对于各类刑事案件,均大同小异,主要可包括如下工作:
1.阅卷,获取全案材料。
2.根据证据材料整理二审辩护观点,分析一审控诉及判决思路,寻找突破点。
3.根据全案证据重新撰写本案《上诉状》,并寻找相关依据。
4.形成《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交付二审法院。
5.会见被告人,向其详细阐述二审辩护思路,并协助其理清各方的思路,了解自身所需陈述的信息的要点。
6.积极与二审支持公诉的检察院取得联系,协商本案的处理情况,并争取其配合纠正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相关错误。
以上便是笔者关于撰写二审辩护方案的一些经验,笔者认为,辩护方案是一名辩护律师专业水平的体现,也是辩护工作的大方针,尤其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辩护方案尤不可缺。
附:《关于张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因篇幅所限及保护当事人信息,故作了较大删减、修改。
关于张某被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
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张某及张某的家属: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收到张某家属提供的某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指派梁栩境律师为张某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考虑到现阶段张某家属所提供的资料仅限于本案《判决书》,现资料存在不充足、不详实的情况,故我们根据《判决书》,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辩护经验,作出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第一部分 本案一审阶段的详细情况
一、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天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天际)董事长期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收购凭证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
公诉机关出具了天际相关凭证、单据等书证,专项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梁伟强等人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支持指控。
二、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辩护人辩护要点归纳如下:
1.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进行侦查及提起公诉;
2.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和主观故意;
3.被告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实施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4.对被告人应以一罪进行定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5.涉案的税款、税额的认定等存在争议,应以审计报告为准;
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7.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三、法院判决要旨及对辩护人辩护要点的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客观上具有虚开行为,主观上是虚开的故意,且被告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同时,根据抓获过程的相关材料显示,被告人无自首情节。最后作出合计执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综合上述三方的相关意见,总结本案一审阶段辩护工作的不足如下:
1.辩护人并未明确本案作有罪或无罪辩护,导致辩护策略不明,相关证据的运用情况难以达到效果
辩护人在提出被告人主观上无骗取税款目的和故意的无罪辩护观点后,又同时提出被告人具有认罪的前提下才考虑的自首情节,其辩护策略不明确,难以说服他人。
2.对本案为何应以单位犯罪进行追诉的解释与说理不足
辩护人提出的“虚开行为系基于公司整体利益,即为了使公司早日上市”的辩护意见无法达到有效的辩护效果。对涉案行为应予认定为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综合考虑相关行为的决策是否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有无经单位决策程序进行等因素。
3.对被告人的相关行为并未造成国家损失的论述不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因未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犯罪理论上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即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构成相关犯罪。故辩护人仅根据犯罪结果论述被告人不构成相关罪名,难以说服法院。考虑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不以骗取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故对未造成国家损失这一事实,应在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详尽分析后,与其他常见的虚开发票犯罪作对比,以突出本案与常见犯罪情况有所不同,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有利认定。
4.辩护人并未对本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进行强有力的质证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量刑方面的考量,均需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从《判决书》对辩护人辩护观点的归纳可知,辩护人并未就本案的数份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进而导致本案关键证据予以采纳,不利于被告人。
综上为本案一审辩护人的辩护工作的不足之处,我们的二审辩护工作将结合二审庭审审理的内容、本案一审辩护工作的实际效果情况,围绕上述几点进行。
第二部分 本案二审阶段的应对分析
由于二审阶段主要系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审判程序等问题进行核实,故若在二审阶段被告人张某能够在专业的刑事律师指导下作出相应配合,针对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则本案存在量刑予以减轻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我们的二审应对方案以及法律分析,具体如下:
一、明确本案辩护策略,本案应采取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
尽管本案的相关书证可认定被告人存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相关发票的行为,但从为被告人争取较轻刑罚的角度考虑,本案二审阶段应从证据不足的角度出发,作无罪辩护。二审我们将根据本案鉴定意见等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形成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各个罪名虚开发票数额的辩护意见,动摇一审判决的证据体系基础,从而为被告人争取较低刑罚。
二、对本案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力论述
本案的两份鉴定意见系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方面考虑的重要依据,故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力论述,对促成二审法院改判较低刑罚或发回重审,有重要意义。在对《判决书》进行审阅后,我们发现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1.鉴定机构资质存疑
在某省司法厅官网的司法鉴定机构查询窗口查询得知,本案中某鉴定中心的执业范围为: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涉诉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中某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范围并未注明有税务方面的相关资质,故其鉴定机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疑,此情况可能导致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导致该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起诉书》与《司法鉴定报告书》中的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认定不一致
《判决书》中的信息显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而《赣州中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司法鉴定报告书》显示,虚开发票共认证并抵扣**份,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元,价税合计*****元。上述信息的不同,导致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关键证据支持。据此,若公诉机关坚持其所指控的涉案金额,则应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办案情况进行鉴定,否则其指控缺乏依据,无法予以认定。
3.本案司法鉴定报告书的更正、补充说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2016年3月2日发布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需要补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由司法鉴定人在进行签名确认,或出具补正书。同时,该补正书应由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或补充侦查阶段进行收集,才可成为本案证据。据此,在获得本案详细卷宗材料后,可对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的补正部分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有力、有效的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上述存在的问题均有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获得本案详细材料后,我们将对鉴定意见出具单独、详细的律师意见,进行有力的论述,此举对本案最终辩护效果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三、对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一审辩护人以“以公司利益为出发”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并非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辨析关键,对本案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论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基础。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对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进行辨析时,应着重考虑如下几点:
首先,天际在设立后所实施的主要活动,天际在设立后是否以虚开发票为主要活动,天际有无主要从事其他合法活动以及天际中正常经营活动与虚开行为的具体比例等系考虑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的关键;
其次,涉案虚开发票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去向是归于被告人张某还是用于他出亦应予以考虑;
最后,需要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天际的决策机构、程序进行整体考虑,分析被告人张某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对单位犯罪或是个人犯罪作出评价。
四、就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两罪是否竞合进行分析
《判决书》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两罪并非竞合的认定,系依据于被告人基于不同目的实施了两个行为。然而,上述认定仅涉及本案行为的其中一面,而行为的另一面,恰是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
一般情况下,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存在两种情形:其一系通过虚开发票抵扣单位普通支出的应缴纳税额;另外则是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中的销项部分发票,即通过销项部分抵消进项部分,从而达到不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本案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虚增公司业绩、营造虚假繁荣的气象,则被告人通过开具销项部分的增值税发票,让整个虚增业绩、营造假象的行为的成本降低,此时被告人正式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作出的同一行为,故对于此部分,应予认定为竞合的情形,即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以一罪论处。
二审阶段若在此观点上作出有理论证,则存在其中一个罪名不予认定的可能。
五、就本案三罪名涉嫌的具体数额进行说明
《判决书》对被告人所犯的三项罪名进行了金额、税款、价税的具体数额的认定,考虑到天际与涉案的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业务联系以及天际存在作为交易双方外的第三人代为开票的情形,故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中,应根据案件材料以及中橙公司对外业务进行核实,分析具有真实交易、税款抵扣等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开票人与受票人之间存在部分真实交易,则其虚开数额应减去真实交易部分的数额;同时,《刑事审判参考》第116号案例《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计算问题已作出详细说明,其中对于同时进行虚开进项以及虚开销项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在认定时由于行为人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预付税款,故在此时应予扣除。在获得详尽的案卷材料后,我们将对涉案的虚开行为进行逐项分析,对存在应予排除的情形予以扣除,从而降低被告人虚开相关发票的具体数额。
第三部分 获取全案卷宗材料并研读后可能获得新信息及辩护观点
上述分析仅系基于《判决书》而得出的,为了让二审阶段能够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我们在获取本案全案卷宗并进行详细分析后,根据以往办理案件的经验以及本案《判决书》中所载明的证据材料,可能会发现如下观点及形成新的辩护意见:
一、相关票据、凭证等书证缺失或无法一一对应的之情况
由于本案涉及有实际交易以及无实际交易而虚开发票的情形,故相关合同、送货单、票据、发票等是否一一对应,是就本案是否虚开发票划定的关键。《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数百份凭证、账本、纳税单据等,均系二审阶段需要重点研究及整理的关键证据,此部分不仅涉及在案证据是否充分,还涉及本案鉴定意见的基础材料是否完整的问题。
二、鉴定意见的各项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意见除上文提及的鉴定机构/人资质外,还应考虑具体鉴定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材是否充分、详实,鉴定过程有无纰漏、错误等情形,故只有获得完整的鉴定意见,才可据此展开详尽的分析。
三、在案证人证言的重新分析及挖掘
《判决书》中仅列举、展示了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张某不利的部分,并未充分考虑诸如单位是否存在其他业务、虚开发票的前因后果、在案资料的移送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故在二审阅卷时,应重点注意此类问题,通过对比、整理各证人的证言,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从而在二审审理中获得更多支持被告人的有利证据。
四、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各项数据的变化及原因
从《判决书》的叙述过程可知,鉴定机构、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对于被告人三罪名的相关数额的认定,存在不同之处。对于上述数额的不同的认定,反应了各阶段各机关对于数据审计方式的不同。故从中寻找不同之处以及原因,能够发现相关机关认定方面的缺漏,据此从证据上影响二审法院的判断,可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效果。